合建25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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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合建〔2012〕25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住建、建管)局、房产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前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安全目标:

所有保障房必须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标准建设,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建质[2011]153号)规定,以及《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要求,并创建“双示范工程”,即主体结构质量必须达到“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标准和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建立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落实专人跟踪督促。

在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办理方面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一)加强规划设计审批。

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省地节能、安全适用和保基本”原则,优化户型设计,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功能齐全,布局合理。

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

各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选用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优秀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好中选优,确保设计质量。

(二)严格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保障性住房招投标应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行为、质量投诉多的施工企业应明确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合政[2009]42号)和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36号),对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或质量安全“双示范”工程的保障房项目,政府投资的予以不超过中标价的3%奖励,非政府投资的予以中标价的1-3%奖励。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凡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须全部纳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管理内容。

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可分批次发放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简单装修,配备必要的空调等设备,实现拎包入住。

建设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

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负起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把工程发包关口,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

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与进场复检,严格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立现场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

严禁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严密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安全预控。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编制保障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防治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

要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防范措施。

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远程实时监控,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材料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防治墙体开裂,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天(宜大于40天),并控制好砌筑时的含水率,采用专用砌筑砂浆,墙面抹灰应采用专用抹灰砂浆,并采取满铺耐碱玻璃网格布或钢丝网等防止开裂措施。

(二)强化工程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要配备数量足够、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及设备,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

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认真执行旁站式监理,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应在24小时内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和结构实体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检测资质。

(四)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房产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积极创新建设管理理念

(一)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

引导建设、施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住宅产业化技术,加大“四节一环保”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应用力度,有条件的应积极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体系、精装修等产业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提高工程建设专业化、部件标准化、制造工厂化水平,通过施工方式的变革,解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水平和品质。

(四)鼓励保障性住房工程争创“黄山杯、琥珀杯”。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把保障性住房争创“黄山杯、琥珀杯”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保障性住房申报“黄山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给予优先申报。

六、严格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34号)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姓名,相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

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住房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力度,坚决查处,对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四)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成立专门的投诉受理、处理机构,在现场设立办公场所,确保质量问题能及时、快速地得到妥善处理,保障百姓合法权益。

各地房产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关注群众诉求,妥善处理质量投诉等民生问题。

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类别、数量及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统计情况按月及时上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见附表)。

附件:

1、合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报表

2、合肥市在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保障房  质量安全  通知   

抄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3月2日印发

附件1:

合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情况报表

所在县(市)区、开发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本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数量

检查次数

存在隐患数量及主要问题

隐患整改率

下发隐患整

改通知书(份)

下达停工整

改通知书(份)

处罚情况

(企业数量,处罚金额)

填报人:

复核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0551-;联系人:

 

附件2:

合肥市在监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表

所在县(市)区、开发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建筑面积(m2)

总套数(套)

结构类型

质量责任单位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开工时间

形象进度

监督执法情况

备注

结构构件抽测个数

发现质量问题个数

下发整改通知书个数

建议行政处罚个数

混凝土强度

保护层厚度

1

 

 

 

 

 

 

 

 

 

 

 

 

2

 

 

 

 

 

 

 

 

 

 

 

 

3

 

 

 

 

 

 

 

 

 

 

 

 

4

 

 

 

 

 

 

 

 

 

 

 

 

5

 

 

 

 

 

 

 

 

 

 

 

 

填报人:

复核人:

负责人:

注:

1、本表“项目类别”主要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2、本表“形象进度”主要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3、本表“发现质量问题个数”主要指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建设行政处罚的质量问题以及其他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个数。

4、联系人:

;电话: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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