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 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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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

基层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县城关街道X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

本社成立于x年X月X日本社住所:

X县城关街道X社区。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城关街道党工委和X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城关街道和X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XX年X月X日X时为本社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日。

界定本社共有成员X名。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动取得本社成员资格:

1.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及其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基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持农业户口的一方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出,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资产第十二条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本社清产核资基准日为X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为246.655万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X万元。

债务总额43万元。

第十四条本社集体土地总面积为2046亩。

(其中农用地2000亩、建设用地46亩。

)第四章股份量化第十五条本社依据产权制度相关政策,经会议研究实行折股量化到人,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六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XX年4月15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通过成员身份界定,本社共有1501名股东(社员)。

本村股权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股以产改基准日为依据,每五年变动一次。

第十七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设置集体股和人口股。

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确定股权量化到人。

本联合社总股本采用虚拟股的形式设置1501股,其中个人股1501股(每人1股)。

价值按照清产核资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数1501股)计算。

后期分红每股价值根据当年分配收益总额/总股数(1501股)计算.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参会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每年12月中旬召开。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有2/3以上成员提议;

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推选产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推选10名代表。

第二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成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

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

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

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为:

检查组织财务;

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

列席理事会会议;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村两委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与村两委同步。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六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

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每年对资产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社帐社管,设会计和出纳各1名。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

1000元至10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10000元的开支,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理事会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

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三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按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

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

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四条本社实行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

(1)按照当年收益的20%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

(2)提取10%福利扶持金,用于本社贫困户扶持和其他福利活动;

(3)70%用于成员分配,按照成员分红。

人均分红不足10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八章变更第四十七条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城关街道办事处和X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城关街道办事处审核,于20XX年4月15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户代表、成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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