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之规则.docx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之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之规则.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之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栽花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
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
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
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
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
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
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
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表示。
第十八条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且不需要使用单位回复意见的,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将初步检验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改造、修理等,即整改措施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出具检验通知书(格式2),将情况通知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回复整改意见,并且重新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但是应当考虑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E,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
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
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含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将其意见通知书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
第二十五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定检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一)检验记录;
(二)检验报告;
(三)检验意见书;
(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意见书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参照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同时作废。
附件A
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4410
2
履带起重机
4420
3
全路面起重机
4430
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40
5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50
6
集装箱跨运车
4460
7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70
8
汽车起重机
4480
9
随车起重机
4490
10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10
11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20
12
电力铁路起重机
4630
13
门座起重机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50
14
液压折臂起重机
4770
15
升降机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16
升降作业平台
4880
17
高空作业车
4890
18
旋臂式起重机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10
19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20
平衡臂式起重机
4B30
21
轻小型起重设备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10
22
电站牵引设备
4C20
23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4C30
24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4C40
25
内燃侧面叉车
4C50
26
插腿式叉车
4C60
27
前移式叉车
4C70
28
三向堆垛叉车
4C80
29
托盘堆垛车
4C90
续表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30
轻小型起重设备
防爆叉车
4CA0
31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B0
32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33
环链电动葫芦
4CD0
34
气动葫芦
4CE0
35
防爆气动葫芦
4CF0
36
带式电动葫芦
4CG0
注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
(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
(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
(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注A-2:
汽车举升机属于升降作业平台,实施首检。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不含叉车)
B1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B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注B-1:
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的所指的检查,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B3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GB6067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B5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B6主要零部件检查
B6.1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GB6067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B6.2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按照规定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B6.3钢丝绳
B6.3.1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6067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B6.3.2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6-16
17-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
5
6
注B-2:
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6.3.3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B6.4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B6.5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B7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B7.1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B7.2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MΩ。
B7.3起重机械接地
B7.3.1电气设备接地
进行以下检查,必要时用仪表测量:
(1)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2)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B7.3.2金属结构接地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B7.4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好。
B7.5起重机械上总电源失压(失电)保护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
检查当供电电源中断时,是否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是否能自行接通。
B7.6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B7.7过流(过载)保护
检查起重机械上的每个机构过流(过载)保护是否被短接或者拆除。
B7.8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采用通电试验方法,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
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9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B7.10电磁式起重机电磁铁电源
进行通电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达到失磁保护:
(1)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械内部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2)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B7.11按钮盘的控制电源
(1)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
(2)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B7.12照明安全电压
(1)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2)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B7.13信号指示
查验配置情况并且进行操作试验,检查以下装置是否有效:
(1)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2)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B8液压系统检查
(1)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2)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3)检查油缸受力状况、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B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首检和改造、维修过程中更换安全保护装置(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除按照B11的要求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合格证外,还应当按照本条检查。
B9.1制动器
B9.1.1制动器设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应当符合《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Q0002-2008)第六十七条要求。
B9.1.2制动器使用
检查制动器是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B9.2超速保护装置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门座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B9.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2)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3)塔式、门座式起重机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便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B9.4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B9.5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B9.6起重量限制器
检查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并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试验:
(1)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2)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B9.7力矩限制器
(1)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