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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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

某矿煤业“三违”、失职、事故分类及其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矿山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山煤集团建设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山煤集团煤矿安全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各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条例》。

第三条对于发生重大工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集团公司的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三违”,首先执行《山煤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煤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次执行本《条例》,但不重复处罚。

第二节“三违”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第五条“三违”分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六条二级以上严重“三违”严格执行帮教转化程序。

第七条“三违”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触犯岗位作业“安全红线”行为的,管理干部一律免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一、采掘方面:

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初采、末采,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的;

二、防治水方面:

1、未经批准在煤层内实施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2、探放老空水未安装孔口止水套管的;

3、采掘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4、探水过程中出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未停止钻进、未汇报的;

三、“一通三防”方面:

1、井下在瓦斯超限、无风或微风区作业的;

2、擅自调高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故意将瓦斯探头移至风筒口或用异物包裹封堵瓦斯探头的;

4、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5、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6、瓦检员、防突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的;

7、擅自缩短放炮距离、不设警戒、未执行“三人联锁”或“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

8、“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9、井下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

10、井下违规采用明炮、糊炮裸露爆破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井口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或使用明火的;

四、提升运输方面:

1、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2、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皮带的;

3、提升人员系统出现缺保护、制动系统不完好等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的;

4、开车信号发出后进出罐笼的;

5、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6、提升运输超挂车辆或超载提升的;

7、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8、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

斜巷摘钩处理、处理时下方有人、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用绞车硬拉;

9、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斜巷放飞车或有如下可能引起跑车行为的:

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进行推车、绞车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推车;

10、矿车运输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的;

11、在矿车上沿放置长料运输的;

五、机电方面:

1、井下带电搬迁或检修电器设备的,井下流动电钳工不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

2、不停电或不打开离合器检修采煤机、掘进机(包括更换截齿)的;

3、井下电气开关甩掉漏电或过流保护继续运行的;

4、供电系统检修时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包括没有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没有按规定填写工作票,约时停送电;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明火操作的;

6、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或仪器仪表的;

六、其它安全管理方面:

1、煤仓或溜煤眼出现堵塞,未制定安全措施,冒险从下侧开口进入、疏通的;

2、离地超过2m的登高作业不系保险带的;

3、直接跨越运转的设备或不执行防护措施蹬跨运转设备作业的;

4、戴手套或衣袖、衣襟散开情况下操作旋转部位与身体直接接触机器设备的;

5、值班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或酒后入井的;

6、重大隐患应报未报、整改假闭合的;

7、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违规施工的;

8、地面在二级及以上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事故的;

9、偷盗安全生产器材或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施的;

10、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进行特殊工作操作的;

11、安监员、专职瓦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1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

13、偷盗、私藏火工产品的;

14、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行政降级或罚款1500-2000元。

1、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的责任者;

4、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

5、未按《电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6、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直接责任者;

7、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和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主要责任者;

8、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9、爆破不设警戒或爆破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0、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11、因管理不善将铁器等杂物拉入煤仓造成蓬堵6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12、各种车辆违章行驶、驾驶不谨慎撞伤人员或造成驾乘人员受伤的责任者

13、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者;

14、破坏防尘设施,造成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15、副斜井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30分钟以上、一个盘区停风60分钟以上,且使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7、爆破、烧焊、割煤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直接责任者;

18、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责任者;

19、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冲洗煤尘不到位造成瓦斯、煤尘事故的责任者;

20、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墙等进入盲巷者;

21、偷盗火工品者;

24、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者;

25、其它认为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二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降级、记大过或罚款1200-1500元。

1、因“三违”造成局定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者;

4、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无措施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5、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无专门措施或不执行专门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6、不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或发现有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而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7、恢复淹井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8、处理煤仓堵塞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或单人处理无人监护者;

9、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直接责任者;

10、工程质量低劣、已下三定表的严重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1、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12、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13、综采工作面搬家、切眼刷大无措施作业者;

14、掘进工作面无措施贯通或未按措施执行者;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15、拆碹、挑顶、开口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6、电机车趟道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7、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无措施入井者;

18、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19、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0、带负荷拉隔离刀闸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1、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2、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3、井下大巷烧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直接责任者;

24、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5、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造成事故者;

26、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各种设施等经济损失在1-2万元者;

27、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28、在皮带机、溜子机头机尾检修、清煤不停机不闭锁冒险作业者;

29、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直接责任者;

30、局部通风机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1、主要通风机停风不打开防爆盖或井下人员不及时撤到进风大巷者;

32、井下无风或微风继续作业者;

33、局部通风机停风瓦斯超限未及时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责任者;

34、已停风的巷道或盲巷未撤除电源继续送电的责任者;

35、盗窃、破坏通风、防尘、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者;

36、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或不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擅自带火工品上井者;

37、偷盗电缆、设备、配件及工具价值在400元及其以上者;

38、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39、因“三违”造成一个盘区停产6小时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者;

40、不使用防尘设施作业,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制止,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41、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

42、回收、打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的作业者;

43、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44、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45、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直接责任者;

46、其它认为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三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记大过、记过、警告或处于1000--1200元罚款。

1、因“三违”造成严重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较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因“三违”造成一个工作面停产达6小时及其以上事故,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4、空顶作业或超控顶距作业的直接责任者;综掘工作面空顶5m以上、空顶时间6小时以上造成顶板垮落事故的责任者;

5、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6、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直接责任者;

7、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未采取措施而强行继续生产者;

8、有故障的设备未排除故障而强行送电、操作者;

9、检修设备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10、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11、不使用防尘设施降尘,造成煤尘浓度达到爆炸危险的责任者;

12、在煤仓上下口附近烧焊不放空煤仓、不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13、其它认为性质或造成后果较严重的直接责任者;

14、违章裸露爆破、警戒距离不够的直接责任者;

15、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责任者;

16、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撞破电缆造成采区变电所停电30分钟以下、瓦斯浓度超过3%的直接责任者;

17、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风水管路造成一个盘区停产2-6小时、损坏材料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18、车辆运输或施工时撞坏瓦斯管路但未影响整个抽放系统的责任者;

19、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的责任者;

20、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1、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者;

22、下井,进入筛分楼、均质混煤场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者;

23、损坏架空乘人装置及主要集中运输胶带机情节严重者;

24、偷盗各种电缆、设备、配件、工具、材料价值在200元以上者;

25、瓦斯抽放孔未封堵造成瓦斯泄漏扩散的直接责任者;

26、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管路泄漏的直接责任者;

27、爆破崩坏风筒、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停工或瓦斯抽放工作受阻的责任者;

28、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29、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的直接责任者;

30、随意拉掉主井皮带拉线开关造成停机的责任者;

31、群体“三违”的直接责任者;

32、采掘工作面皮带机断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3、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34、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作业者;

35、因管理不善、风筒漏风、放炮崩坏风筒等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者;

36、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命令未及时撤离超限区域者;

37、供电线路不按“两票”制操作或执行“两票”制操作不严谨的责任者;

38、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39、施工设备起吊点因质量缺陷造成锚杆拉脱、设备坠落事故的责任者;

40、锚索不涨紧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41、工作面存在C级严重隐患未按期进行处理而继续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四级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记过、警告或罚款500--1000元。

1、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一般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爆破不执行“一炮四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责任者;

4、酒后入井或地面重要岗位酒后上岗者;

5、井下生产队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主要责任者;

6、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7、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降尘或积尘超规定不进行除尘者;

8、车辆违章行驶撞坏风水管路、电缆造成一个以上工作面停产2-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9、在安装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10、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无措施作业者;

11、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起吊作业者;

12、斜巷“一坡三挡”设施失效不处理而继续提放车辆者;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1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而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14、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飞机杠,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

15、斜巷轨道运输未安装声光信号或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作业者;

16、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者;

17、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用绞车拖移设备备件不设警戒或警戒人不负责任将人员放入钢丝绳运行区段者;

18、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19、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m的非行人侧作业者;

20、无措施用皮带(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21、车辆过风门用车顶开风门者;

22、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域者;

23、丢失或损坏考勤设施者;

24、综采、综掘机司机未执行“先开水后开机、停机停水”制度的直接责任者;

25、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两辆车同方向行驶车距小于50m的责任者;

27、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失效的责任者;

28、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睡觉、打闹戏耍或故意损坏架空乘人装置装置者;

29、扒、蹬、跳运行中的各种皮带、刮板输送机者;

30、不是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

31、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的责任者;

32、电气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33、人员在微风条件下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34、群体“三违”的参与者;

35、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

36、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37、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责任者;

38、在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的责任者;

39、在分析事故过程中,无理取闹、谩骂或殴打分析人员的责任者;

40、井下职能科室管理人员、瓦检工、安监工、小班电工、班组长等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者;

41、锚杆机打钻时顶板未挂瓦检仪操作者;

42、装药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者;

43、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44、无措施在工作面搬运1吨以上特殊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45、综掘工作面行走,设备不停机随意进入综掘机工作范围者;

46、井上、下打架未造成伤害的责任者;

47、坐在火药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48、各种车辆违章行驶或驾驶不慎撞坏电缆、管路但未影响生产的责任者;

49、随意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或无计划停掉监测监控设备电源者;

50、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水责任者;

51、放电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者;

52、炮掘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者;

53、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责任者;

54、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主要责任者;

55、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56、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

57、试验、检验人员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置,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8、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的责任者;

59、爆破工不按规定扭结脚线的责任者;

60、瓦检员填写瓦斯数据“三不对照”者;

61、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的责任者;

62、综采工作面不闭锁溜子进入机道进行作业者;

63、在采掘机滚筒3m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操作手把未置于“0”位者;

64、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和取下手柄者;

65、检修皮带机、溜子或在皮带机、溜子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66、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67、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68、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69、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70、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71、掘进工作面帮锚杆未及时支护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72、掘进工作面空顶5m以上、空顶时间6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7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超前支护的责任者;

74、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

75、进入冒顶区或煤帮勾顶,未设专人监护者;

76、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77、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78、检查地沟内管道、瓦斯气小井时,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未带防毒面具或穿化纤衣服作业者;

79、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查检修者;

80、新安装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而用明火试漏者;

81、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82、瓦斯管路停送气、检修、设备动火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开工者;

83、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不安装防护网、地面不设警戒者;

84、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85、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86、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者;

87、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装卸各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88、无措施在井口20米范围内、筛分楼、主厂房、储煤场(仓)等处从事烧焊作业者;

89、重要岗位工种,如各种皮带、主副井绞车、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锅炉看表工、瓦斯泵、综采溜子司机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者;

90、零星作业人员无派工单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91、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影响较大的责任者;

92、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价值在100元以下者;

93、瓦检员提前在瓦斯检查本上填写出未到检查时间的瓦斯数据或错报瓦斯数据者;

94、带电移动高压电缆者;操作检修电器设备时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要求者;

95、采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或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强行作业者;

96、放炮母线有破口,继续放炮者;

97、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98、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99、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上打大块者;

100、瓦检员未按时填写瓦斯牌板者;

101、作业空间内顶帮未执行“敲帮问顶”继续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102、井下和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

103、其它认为能够导致较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三违”,给予200--500元罚款:

1、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头者;

2、不能按岗位应知应会规定操作者;

3、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者;

4、作业场所乱停乱放车辆者;

5、岗位人员看书或干私活者;

6、开口放线没有设计图的直接责任者;

7、在进行水平或斜孔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置者;

8、未给生产队组提供水文预报(月报)者;

9、在上山斜孔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置的直接责任者;

10、观测记录未在现场填写者;

11、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者;

12、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者;

13、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者

14、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间未设防倒装置者;

15、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操作者;

16、综采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处理者;

17、除机组进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1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者;

19、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20、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者;

21、支架手把未及时复位者;

22、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3、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虚作假者;

24、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作业者;

25、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

26、超前回柱的作业者;

27、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

28、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永久支护者;

29、锚杆、锚索的间排距、预紧力、角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30、用顶帮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或代替滑轮撅子的责任者;

31、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直接责任者;

32、未闭锁溜子进入煤帮作业者;

33、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者;

34、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支、回柱作业者;

35、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

36、耙岩机没有安装挡绳栏而作业者;

37、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

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地质资料者;

38、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害影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者;

39、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40、规程考试不及格而私自上岗者;

4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规定或液压支架距煤柱距离超规定,没有采取支护措施者;

42、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作业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43、未按规定铺、联网者;

44、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45、割煤过程中,将网割破造成漏矸者;

46、不遵守乘车秩序抢上抢下者;

47、乘车人员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0条有关规定者;

48、携带炸药强行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

49、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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