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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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精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定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方木和原木结构sawnandroundtimberstructures
方木(含板材)或原木组成的结构。
2.0.2齿连接stepjoints
方木和原木桁架木压杆抵承在弦杆齿槽上传力的节点连接。
2.0.3胶合木结构structuralglued-laminatedtimber
层板胶合木组成的结构。
2.0.4层板胶合木glued-laminatedtimber(Glulam)
将木纹平行于长度方向且厚度不大于45mm的木板层叠胶合的木制品。
2.0.5指形接头Fingerjoints
将两块木板端头用铣刀切削成能相互啮合的指形序列,涂胶加压接长成为层(lamination)。
2.0.6规格材dimensionlumber
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木材。
2.0.7轻型木结构wood-frameconstruction
将木基结构板材与间距不大于600mm侧立的规格材用钉连接成墙体、楼盖和屋盖,并组成框
架式结构,用于1~3层房屋。
2.0.8墙骨studs
轻型木结构墙体框架的主要受压构件,采用宽度为40mm,高度为90~1040mm的规格材。
2.0.9搁栅joists
轻型木结构楼盖或屋盖的侧立受弯构件,采用高度等于或大于115mm的规格材。
2.0.10木基结构板材structuralwood-basedpanel
用于承重结构的木基复合板材(wood-basedpanel),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
2.0.11结构胶合板structuralplywood
采用耐水胶粘专用于受力构件的胶合板。
2.0.12定向木片板orientedstrandboard(OSB)
将长度不小于30mm的薄木片施胶分层定向铺装加压制成的木片板,面层薄木片的定向与板材的长度方向一致。
2.0.13结构复合木材structuralcompositelumber(SCL)
可用于轻型木结构的楼盖主梁、屋脊梁,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和旋切片胶合木。
2.0.14旋切板胶合木laminatedveneerlumber(LVL)
将旋切的厚单板(厚度2.5~6.4mm)顺木纹层叠胶合热压而成。
2.0.15旋切片胶合木
由旋切木片(厚度2.5~6.4mm,长度至少为厚度的150倍)顺木纹胶合热压而成,有以下两种性能类同的产品:
平行木片胶合木parallelstrandlumber(PSL)
层叠木片胶合木laminatedstrandlumber(LSL)
2.0.16预制工字形木搁栅prefabricatedwoodI-Joist
结构复合木材作翼缘,定向木片板或结构胶合板作腹板,用耐水胶粘结的工字形搁栅。
2.0.17齿板trussplate用镀锌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板,用以连接受力的木构件。
2.0.18木材防护剂woodpreservative一种药剂,能毒杀木腐菌、昆虫、凿船虫以及其他侵害木材的有机物。
2.0.19保持量retention
木构件经防腐剂加压处理后,能长期保持在木材内部的防腐剂量,按每立方米的千克烽计算。
2.0.20透入度penetration木构件经防护剂加压处理后,防腐剂透入木构件的深度按毫米或占边材的百分率计算。
3基本规定
3.0.1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的要求检查
记录。
3.0.2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3.0.3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
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方木和原木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4.1.2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4.2主控项目
4.2.1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4.2.1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4.2.1-1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a
Ⅱa
Ⅲa
受拉构件或
受弯构件或
受压构件
拉弯构件
压弯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木节:
2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不得1/3
2/5
1/2
大于所在面宽的。
(连接部位为1/4)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5
8
12
4裂缝: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有对面裂缝时1/4
1/3
不限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
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5髓心
注:
1.1.Ⅰ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a、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
aa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1个,对于Ⅲ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a
中不得多于2个。
2.2.Ⅰ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a、Ⅲ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4.2.1);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计。
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
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条的要求。
表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
a
Ⅱa
Ⅲ
a
受拉构件或
受弯构件或
受压构件
拉弯构件
压弯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1/4
1/32/5
12
连接部位为1/5)
3斜纹:
斜率不大于(%)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
同表4.2.1-1
表4.2.1-3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
材等级
项次
缺陷名称
Ⅰ
Ⅱ
Ⅲ
a
a
a
受拉构件或
受弯构件或
受压构件
拉弯构件
压弯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
1/4
1/3
不限
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10
(连接部位为1/12)
1/6
1/6
3
斜纹:
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
1/4
1/3
不限
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
Ⅰa、Ⅱ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原木直aaa
径的1/5,且每2m长度内不得多于1个。
同表4.2.1-1注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直径小于10mm的木节不量。
4.2.2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20%;注:
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一般项目
4.3.1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3
钢尺量
板材厚度、宽度
-2
原木构件梢径
-5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
长度大于15m
±15
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
跨度大于15m
±15
4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L/500
原木构件
L/200
离
拉线钢尺量
5弦杆节点间距
6齿连接刻槽深度
7支座节点受剪面
长
度
宽
方木
度
原
-4
木
8螺栓中心间距
进
孔处
±5钢尺量
±2
-10钢尺量
-3
出垂直木纹方向
孔
处
顺±1d
木
纹
方
向
9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0.2d
±0.5d且不大于
4B/100
±1d
10桁架起拱
+20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
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
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
d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为构件长度;B为板束总厚度。
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表4.3.2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目
1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垂直度
3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4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5支座标高
4.3.2的规定。
允许偏差
(mm)
±20
H/200且不大于15
L/300
10
±5
检验方法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用水准仪
4.3.3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表4.3.3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次
项目
檩条、
方木截面
-2
椽条
原木梢径
-5
1
间距
-10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mm)
钢尺量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钢尺量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表面
8
钢尺量
拉10m线,不足10m拉通线,钢尺量
4.3.4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
整个横向支援。
检查方法:
按施工图检查。
5胶合木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A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主控项目
5.2.1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5.2.1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
检查数量:
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100片木板。
检查方法:
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A第A.4.1条检测层板的
弹性模量。
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片木板。
目测定级合
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5.2.1-1层板材质标准
木材等级
Ⅰ
a
ⅡⅢ
aa
项次
缺陷名称
受拉构件受弯构件受压构件
拉弯构件
压弯构件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木节:
1)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不允许
不允许
2)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
于构件面宽的
1/3
2/5
斜纹:
斜率不大于(%)
裂缝:
1)
2)
3)
含树脂的振裂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
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b/8,长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
板连长l/2
髓心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
干树脂囊宽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
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
损棱。
注:
1.
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不允许
不允许
2.
2.
b?
a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
3.
1/4
1/3
允许
允许
不允许
允许
不限
允许
Ⅰbt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
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13mm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10mm的
不允许
不允许
1/2
15
不允许
不限
允许
不限
允许
木节及撕伤木纹;
4.4.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5.2.1-2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
胶种、
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
每个试件的脱胶面
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1
2
3
胶的型号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注:
1.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类:
木板厚度
木板宽度(mm)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
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
水率不超过20%;
Ⅰ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Ⅱ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
胶)。
表5.2.2-2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Ⅰ
5
10
Ⅱ
10
5.2.3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10m3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个全截面试件,对胶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5.2.3-1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
结构胶的型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和表5.2.3-2所列限值。
表5.2.3-1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1
使用条件类别
1
2
3
2
胶的型号2
Ⅰ和Ⅱ
Ⅰ和Ⅱ
Ⅰ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C或
脱胶试验方法C或
脱胶试验方法A或B
胶缝抗剪试
脱缝抗剪试验
注:
同表5.2.2-1。
表5.2.3-2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2
1.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6.0N/mm,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到100%时,
2
其抗剪强度达到4.0N/mm2也被认可。
2.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木材破
坏百分率列于表5.2.3-3。
表5.2.3-3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5.2.4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3倍;
3.Ⅰc和Ⅰct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Ⅱc和Ⅲc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cctcc
木节尺寸的1/3。
4.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截面面积的1%。
检查数量:
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4h各选取1块木板。
检查方法:
用钢尺量和辩认。
5.2.5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见证试验:
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
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情况,分别取至少30个
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进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30个有效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fmk。
2.常规试验:
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3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尺寸均匀
分布。
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并应在试件制成后24h内进行试验。
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15个有效指接试年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fmk。
5.3一般项目
5.3.1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
差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100块。
检查方法:
用钢尺量。
5.3.2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宽度:
±2.0mm;
2.高度:
±6.0mm;
3.规方:
以承接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1/200。
检查数量:
每检验批10个。
检查方法:
用钢尺量。
5.3.3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A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
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60的要求。
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30mm的孔洞。
2)尺寸超过40mm×20mm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3mm的侧边裂缝长度为40~100mm。
注:
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B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
表面加工应达到第5.3.2条的要求。
表
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
最外的层板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C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5.3.3及表5.3.3之中。
表5.2.3-2胶缝脱胶率(%)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mm)
允许偏差(mm)
错位的最大值(mm)
±2
±3
(h或b)<100
100≤(h或b)<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