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经济法第四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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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经济法第四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①票据法建议准备主观题

  ②保险法、证券法建议准备客观题。

保险法部分难度较大,需要听懂故事,弄懂专业名词;证券法部分建议搞清层次,重在记忆。

  【考点一】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1.交易所市场:

由两个交易所、三个板块构成,交易模式上分为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1)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

  

(2)中小企业板块:

适用于业绩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遵循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与主板市场相同)。

  (3)创业板:

适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比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标准低,体现为盈利要求有所放松。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中小微企业;不设财务门槛;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目的。

  3.产权交易所。

  

  【考点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满足一般条件(3年无虚假、财务状况和组织机构良好)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为发行失败。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满足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

不超过10名。

  

(2)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锁定: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不得非公开发行的情形:

损权违担未消除,涉嫌犯罪假申请,一年一期报告差,三罚一责不得行。

  

  【考点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债券的公开发行:

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要求

(1)净资产:

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利润: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4)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利率:

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

不得再发

3年及本次有虚假陈述;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仍在继续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符合以下标准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否则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

①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其余★

(1)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2)必须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3)可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核准发行之日起,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4)募集说明书6个月内有效。

  2.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不超200人)

  

(1)★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社会公益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的个人。

  【注意】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超5%的股东,不受上述资质限制。

  

(2)★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考点四】基金的发行

  1.类型:

封闭式(可交易)和开放式(不可交易)

  2.募集成功:

  

(1)封闭式:

份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

份额超过准予注册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3.私募基金(★)

  

(1)登记备案:

  ①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及私募基金的发行,均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不需要特许经营,登记备案只是事后监管。

  

(2)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一般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

A.单位: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B.个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特殊合格投资者

①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注意1】只需提供相应备案或政府设立文件即可认定,不受上述门槛之限制。

【注意2】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满足①②的除外。

  4.募集规则: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报告会、分析会、传单、短信、微信、微博和电子邮件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不承诺保本保息

  (3)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委托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注意】资金募集的程序要件:

对投资者的问卷调查;投资者的书面承诺;有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5.投资运作规则:

  

(1)募集私募基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不强制托管

 【补充】(新增)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4)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自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的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5)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考点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承销: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禁止

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预留和预先购入

发行失败

代销未达到70%→发行失败+返还

  2.责任:

①保荐人:

连带(证明免责);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免责(证明连带)。

  

  【考点六】限制的交易行为

中介机构和人员

为股票发行

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为上市公司

接受委托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收购人

1.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限制;★

2.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收购人

3.股份达到5%:

3日内报告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

4.股份增减5%:

3日内报告公告,期限内和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考点七】证券上市的条件

  1.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股票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债券

期限为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封闭式基金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2.暂停:

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债券最近2年连续亏损。

  3.终止:

暂停后更严重

  【链接】要约收购期满,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终止上市。

  

  【考点八】上市公司的报告

  1.定期报告:

时间

年度:

4个月;中期:

2个月;季度:

1个月

要求

高管编制,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

(董事高管签确认意见)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关键词:

重大、主要

  其余: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5%以上股份;减资、合分、解散及破产;涉嫌犯罪;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和股权激励形成决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差错。

  

  【考点九】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行为:

①自行买卖;②泄露信息;③建议他人买卖。

  

(2)★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③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董监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方案。

  (3)内幕信息知情人:

注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

  2.操纵市场行为: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3.欺诈客户行为:

注意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考点十】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

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

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报告

(1)之前作出提示性公告,取消了事先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向交易所报送书面报告。

必要

持股30%+继续增持:

必须要约

有效期★

(1)30-60日

(2)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期满

(1)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变更企业形式。

  【考点十一】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2.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

原保险、再保险

  【注意】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考点十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义务:

询问回答主义

  ①违反告知义务,产生解除权(故意不赔不退,重大过失只退不赔)

  ②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①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

  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不得解除;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的不得解除。

  ⑤投保人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未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

  2.保险利益原则:

合法、货币计算、确定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时间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要求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人员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等;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财产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近因原则。

  

  【考点十三】保险公司

  1.设立:

注册资本最低2亿,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2.终止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业务范围: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办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考点十四】保险合同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和保险人。

  3.被保险人:

  

(1)财产保险:

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

自然人

  

(2)★死亡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①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书面or口头形式,订立时or订立后追认)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注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形: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④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4.受益人:

  

(1)自然人、法人均可。

  

(2)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最终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受益人的顺序与份额: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5)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

受益份额先按照约定处理

  A.未约定顺序及份额: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B.未约定顺序但约定份额:

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C.约定顺序但未约定份额:

由同顺序人平均享有;同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D.约定顺序和份额:

由同顺序人按比例享有;同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比例享有。

  (6)★变更受益人:

被保险人说了算

  ①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

  ②变更于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对保险人生效看通知。

(7)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

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

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约定为“身份关系”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根据“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

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8)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5.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列明以保险单为准

暂保单

临时保险凭证,正式签发保险单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单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中内容不一致的处理:

  

(1)投保单≠保险单:

以投保单为准,但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为准;

  

(2)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为准;

  (3)记载的时间不同: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

以手写部分为准。

  

  【考点十五】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订立:

投保(要约)→承保(承诺)

  

(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

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约定时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签约时间)

  2.格式条款:

  

(1)★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不生效。

  【注意】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投保人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说明。

  (3)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

  3.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4.★解除合同权:

  

(1)一般情况,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单方解除:

投保人一方故意或有大过失

  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考点十六】双方权利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认定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危险增加通知(通知增加保费或解除,不通知不赔)、保险事故后通知(恶意未通知不赔)、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增加保费或解除)。

  2.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核定,复杂30日核定,60日不确定先予支付。

  

(2)支付止损费(另行计算)、查证费、责任保险的诉讼费。

  3.索赔的时效:

 

索赔权利人

诉讼时效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人寿保险:

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险:

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考点十七】保险的特殊制度

  1.★代位求偿制度:

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以保险人名义求偿

  

(2)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在保险人赔偿之前: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保险人赔偿之后:

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

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

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2)未超越年龄限制:

多退少补。

  

  【考点十八】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必背法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签章:

自然人签章

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1)银行签章:

银行公章或票据专用章

(2)其他单位签章: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票可以是预留银行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考点十九】票据权利

  1.★效力:

  

  【必背法条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必背法条2】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必背法条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现金的、确定最终付款人的才能挂失;非必经、暂时程序。

  

(2)★公示催告:

  ①适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②公示期间:

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③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裁定终结该程序,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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