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docx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GATT产生背景:
20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 1946:
美国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
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
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与关税义务相关的一般义务条款。
合并修改后的草案称为GATT(GATT从1948年诞生,比WTO早了47年)
3.GATT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GATT中最为重要的,即在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并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 历史地位: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3)同时GATT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 不足:
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
涉及范围狭隘。
6.GATT回合谈判:
1947-1994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年)。
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GATT的最后一轮谈判。
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
1986-1994)。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
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法律地位
1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性:
组织条款匮乏;未获立法批准。
2世贸组织的永久地位:
国际法人机构;健全法律基础。
管辖范围
1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
2世贸组织则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契约性质
1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行政)合同文本:
缔约方。
2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则是一项国际(法律)公约:
成员。
争端解决
1关贸总协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2世贸组织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
1.WTO强化了对其成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对磋商原则的基本做法
⏹改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
⏹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GATT无此机制)
2.WTO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自由贸易程度明显拓宽或深化
⏹它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GATT只适用货物贸易)
⏹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纳入自由贸易轨道(GATT在纺织品中可有数量限制,农产品可高关税,出口补贴及数量限制)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构成:
序言和正文以及附件。
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议(附件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2. 货物贸易规则(13个):
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P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3. 服务贸易总协定:
乌拉圭回合中第一次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中。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5. 结构:
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及总干事
6. 职能(6个):
实施各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贸易争端,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7. 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和地区优惠待遇。
成员方对来源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予来源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特点:
自动性,同一性,互相性,普遍性。
例外:
区域经济安排: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
特殊和差别待遇:
普惠制。
国民待遇:
定义: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待遇。
原则上意味着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平等地位,在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具体政策含义:
Ø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赋或其他国内费用;
Ø在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Ø在混合加工某种进口产品时,不能强制要求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例外:
●政府采购;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规定。
市场准入:
要求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障碍,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透明度原则:
要求成员方应提前公布所指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并通知世贸组织。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即特殊和差别对待。
允许各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减让而不需要给予全体成员同样的减让;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WTO承担义务
⏹必须缴纳会费
⏹规则互不使用。
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WTO的协定,可以撤销。
→允许,但不鼓励。
⏹关于退出的规定。
6个月之后生效,与其他成员从多边贸易关系变为双边贸易关系。
⏹成员方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程序必须符合WTO的义务规定。
第三章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 GATT1994定义构成:
GATT1994仅仅是由一个简短的协议定义的,改协议列出了所涵盖的条款和一些解释性说明,因此GATT1994定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GATT1947中的各项条款
2)WTO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以及GATT1947所给与的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其他决定
3)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6个谅解:
涉及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义务豁免、关税减让表修改。
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克什议定书》
2.GATT1994VSGATT1947:
1) GATT1994源于GATT1947,但是又高于GATT1947
2) GATT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
而GATT1947是单独的政府间协定,只是临时适用。
3) 1994在1947基础上进行了某些成为和条款的修正。
3.GATT1994主要条款与谅解
1) 主要条款:
①最惠国待遇----注意,最惠国待遇的受惠方不一定是GATT的缔约方,而是其他任何国家,包括缔约方和非缔约方。
②国民待遇条款----GATT体制下的国名待遇条款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③透明度原则
④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水平。
⑤取消数量限制条款----包括不能以配额、许可证等措施来限制或禁止货
物的进出口。
⑥争端解决条款
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
2)重要谅解(6个):
a.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谅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繁荣,各种区域性贸易组织开始出现和繁荣,GATT对于这一现象表示理解和支持,允许区域性组织达成的组织内贸易优惠可以不用适用于WTO成员,但是GATT对于这些组织设定了总体限制水平。
b.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在成员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允许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收支困难的范围为:
(GATT1994第12条是发达国家唯一可以援引的国际收支条款)防止货币 储备严重下降的迫近的威胁,或是制止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或是恢复已经很低的外汇储备。
而发展中国家援引的是第18条,内容相近,但是对于收支困难的定义范围有所放松。
c.其他谅解
4.GATT1994的例外与免责
1)例外(第20条):
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
A.一般例外----共10个。
(一般了解~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保护有限自然资源的措施等等。
)
B.安全例外----对国家安全资料,核裂变无知,军火等行动。
只有成员方自己可以判定到底有没有侵犯到自己国家的安全。
C.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联系谅解中的a)
D.其他
2)免责(第19条):
A.紧急限制进口措施(safeguard)----紧急情况下可以展厅实施对有关进口产品做出的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
(紧急情况一般指出现始料未及的状况导致进口激增,严重威胁了国内产业)
B. 保护幼稚产业措施
C. 义务豁免:
要说明申请豁免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且说明用尽WTO一切条款都无法达到这个目的。
第四章 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
一、农产品
1.市场准入:
1) 关税化:
是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
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通过国营贸易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限制以及其他。
关税化主要是为了顾及农产品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需要,而发展中成员既可以选择通过关税化公式确定关税等值,亦可以抛开关税化公式,按实际需求径自确定最高约束率同时取消相应的非关税措施。
2) 关税减让:
两个点,一是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必须是约束关税,二是对发展中国家不要求进行关税减让。
3) 市场准入机会:
关税化本身并没有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乌拉圭回合谈判就现行准入机会和最低准入机会做了相应的承诺。
对于已经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有关成员方应维持已有的市场准入机会,不存在准入机会的产品要一点一点开放机会。
在具体实施中,先行准入机会和最低准入机会都是通过关税配额来实施的----即对于在配额内的进口用较低税率(配额内税率),对于配额外的用最惠国税率(配额外税率)。
2. 国内支持:
给予农业生产的资助,不包括出口补贴。
分为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和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1) 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
绿箱支持,蓝箱支持以及黄箱支持中的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
A.绿箱:
由政府提供的,费用不转让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财政支持。
(包括政府向农业和农村提供的服务支出、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对落后地区农业环境的补贴和保护、因自然灾害提供的补贴)
B.蓝箱:
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
条件:
按照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及以下给予、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
C.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黄箱支持属于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给了很小的比例)
2) 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除绿箱和蓝箱之外的补贴。
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和农业营销贷款的补贴。
3. 出口补贴(受限制额):
《农业协定》规定了农产品的补贴类型(6个)----政府&机构按出口业绩提供的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出售给出口商、政府财政资助的出口、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对出口产品中所含的农产品进行补贴。
(受削减承诺约束)
1)一般纪律:
主要涉及两类农产品和两类出口补贴。
两类农产品指列表产品和未列表产品,两类出口补贴指上文中列出的六种出口补贴和其他补贴。
纪律为:
六种出口补贴只像列表产品提供,并受削减承诺限制,不能向未列表产品提供;而其他不贴可以向所有农产品提供。
2) 削减承诺:
对于在基期(1986-1990)内未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今后也不得提供出口补贴;对于在基期内接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可以继续享受,但补贴程度要逐年下降。
3) 和平条款:
《农业协议》中的补贴措施和世贸组织总纲的补贴措施有差异。
世贸组织的补贴章程将所有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而农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禁止的补贴。
和平条款主要涉及三类农业补贴(绿箱、蓝箱和微量支持与发展性支持、完全符合《农业协议》中的出口补贴规则的)、三类救济措施(反补贴税----当对国内的产业造成严重威胁的时候可以征收反补贴税,违约之诉----补贴本身违反了WTO的补贴大纲和非违约之诉)以及三类农业补贴和三类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
三类农业补贴中:
绿箱----免于三类救济措施,另两类只免于征收反补贴税和非违约之诉。
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
具体化,一体化
第五章关税减让规则
一、关税措施: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唯一能够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1. 关税的定义及其种类:
定义:
关税是有关海关对进出其观关境(海关边境)货物所征收的一种捐税。
种类:
a.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b.按照征收标准分:
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选择税、滑准税
前两个顾名思义。
混合税是从价和从量混合、选择税是可以制定一定的标准区间,选择什么时候用从价什么时候用从量、滑准税是货物价格越高税越低,反之价格低则关税高。
c.按照税收待遇不同分:
普通税、最惠国税、普惠制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和特惠税。
2. 海关税则:
目前通行的海关税则标准是协调制度,由原海关理事会编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
3. 关税水平与关税保护:
关税水平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用以衡量一个国家关税的保护程度。
1) 关税水平计算方法:
有平均法和加权法。
T=∑tV/∑V(t是进口关税税率,V是货物进口总额)
2) 关税保护:
关税水平不能全面衡量一个国家的关税保护水平。
有另外两个数据衡量,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
名义保护率=(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进口货物国际市场价格)/进口货物国际市场价格*100%
计算的时候全都换算成本国货币,所以该数据受汇率影响很大
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过增值)/国外加工增值*100%
指征收关税之后是受保护行业每单位最终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的百分比。
二、关税减让谈判及其成果
1. 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①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一国占另一国某产品进口的前三位。
②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一国在另一国进口贸易中占10%。
③最初谈判权----首次就一个商品的关税减让进行谈判,接受对方承诺的拥有最初谈判权。
2. 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4种):
产品对产品减让方式、线性关税减让方式、协商减让方式和瑞士公式减让方式。
①产品对产品:
选出产品后,主要供应方之间做谈判,结果出来之后实施于所有成员。
②线性关税减让方式:
先确定谈判方都能接受的一次性减税百分比,然后再进行全面减税。
T1=a*T0(最终约束关税=初始约束关税乘以一个系数)
③协商减让方式
④瑞士公式:
是东京回合中采用瑞士经济学家的公式,高税率者多减,低税率者少减。
T1=(a*T0)/(a+T0)
3.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多边、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双边)、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多边:
所有缔约方或世贸组织成员参加。
GATT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都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双边:
多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关税减让是单边的,加入方有义务做出减让,但不能要求成员做关税让步。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
多为双边,其实就是重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第六章非关税壁垒规则
一、非关税壁垒概述:
世贸组织对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分类(7大类)
1)政府对贸易的的参与和政府容忍的限制性做法
2)海关和行政清关程序
3)技术性贸易壁垒
4)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5)特别限制
6)进口产品费用
7)知识产权
二、非关税壁垒种类:
①进口配额制----分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前者直接规定数量,超过配额数便不再允许进口;后者是一定比例配额征较低关税,超出比例征较多关税。
②“自动”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商在进口商的压力下或者是自身自愿的情况下,自己设定出口配额比例。
③倾销和反倾销----分货物倾销和外汇倾销。
货物倾销分三种:
偶然性倾销、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以及持续性倾销。
外汇倾销指政府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促进出口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行为。
④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可以按配额分,也可以按货物许可程度分。
⑤外汇管制
⑥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与绿色壁垒----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健康、保障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等等理由,指定一些复杂苛刻且经常变化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以及货物包装盒标签规定等措施。
(发达国家针对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绿色壁垒称为环保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有,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
⑦其他措施----进口押金、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海关估价、国内税以及进出口国家垄断和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三、非关税壁垒的特点和作用
1. 特点:
灵活性、有效性、隐蔽性、歧视性。
2. 作用:
作为实现贸易政策目标的主要工具。
To发达国家----一是作为防御性武器限制外国货物进口、二是将非关税壁垒作为国际贸易谈判中的砝码、三是用做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歧视的手段。
To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是限制奢侈品高档货物进口、二是限制发达国家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进口货物对国内的冲击、三是为国内民族产业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国内环境。
四、合理应用:
应遵循以下条件----非歧视性原则、正当理由原则、合理限度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第七章技术性贸易措施规则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
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关税的大幅度削减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密切相关。
2. 适用与定义:
1) 适用:
不适用于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所管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 定义:
技术法规----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
技术标准----由工人机构批准,为共同和重复使用目的而制定的规则指南,非强制执行。
3.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则的主要原则:
①非歧视待遇原则;②必要性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或限制贸易影响最小;③透明度原则
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规则(SPS)
1主要原则:
①非歧视待遇原则;②必要性原则;③科学原则;④贸易影响最小;⑤透明度原则
三、装运前检验规则(PSI,也是海关估价另一种表现方式)
1. 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实现约定检验,以避免进口贸易的商业风险。
2.适用与定义:
适用中有一条了解一下----检验地应在有关货物出口关境内进行。
3. 用户成员方义务:
①非歧视检验义务;②检验标准和地点----在出口方关境;③国民待遇义务;④透明度义务;⑤价格核实义务;⑥保护商业秘密义务;⑦避免装运前检验延误义务;⑧接受出口商申诉义务
4.出口成员方义务:
①非歧视义务;②透明度义务;③提供技术援助义务
5.装运前检验有关程序:
1.独立审议程序
2.通知、检查、协商和争端解决。
第八章海关与贸易管理规则
一、海关估价规则
1.海关估价规则: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的估价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的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关税是从价税的产物。
2. 海关估价协议内容---宗旨与适用
宗旨:
对货物估价应尽可能是成交价格,估价程序应该普遍适用,且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统一性和一致性)
适用:
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货物。
(即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非商业进口、非直接进口等都不适用。
)
3.海关估价方法(6种):
应该严格按照顺序,只有前一种不适用才可以用接下来的,但是倒扣价格和计算价格两个的顺序可以互换。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A.成交价格是在进口商实付价格上加上佣金费、包装物、买方提供的材料、买方支付的专利费等等的费用(和会计的在途物资等的成本计算是一样的。
多余的不要加进去。
)
B.符合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使用和处置不受限制
②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③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④买卖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
2)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是指在同一或大致相同时间进口的、与估价货物相同的另一宗已经被海关估价确认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相同即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相同,还要是同一国家同一厂商生产的。
3)以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是具有类似特性和类似组成材料。
条件是可以起到相同作用,在同一国由同一厂商生产的。
4)以倒扣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是在进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产生的价格。
即在销售价格上扣除发生的佣金、利润、保险等相关费用。
5)以计算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已发生在生产国本国的成本计算
6) 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即前五种都不适用是海关自行在宗旨基础上估价。
4. 禁止使用海关估价方法的:
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海关在两种备选价格中选用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想通或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以外的生产成本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五段的或虚假的价格
二、原产地规则
1.原产地规则问题:
原产地是货物的身份,在现代贸易中已经与非关税壁垒结合起来了,所以要确定规范的原产地规则。
2.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
A.完全在一国或地区取得或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完全原产地
B. 在多国或地区生产或取得的货物的原产地:
实施“最后实质性改变”规则。
一般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具体加工工序标准和税号改变标准。
增值百分比----从价百分比标准。
进口原料和国内原料占货物价值的比例,一般设定一个比例。
比如进口原料低于该比例或者国内原料高于某比例就可以把国内当做原产地。
具体加工工序标准:
肯定性和否定性标准。
前者是否和什么加工条件就可以确定,后者是不符合什么加工条件就否定那个生产地。
(在后面的规则纪律中有提到应该尽量采用肯定性标准。
)
3. 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主要讲过渡期纪律)
一般WTO给予成员国3年的时间根据原产地规则调整自己的相关规则。
在这个过渡期内应遵守:
(共4个,另两个是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和原产地评定制度及审查)
1)中性的原产地规则----①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②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扭曲性或破坏性影响;③非歧视性;④透明度与行政裁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