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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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要求,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基础上修订形成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

二、预警分级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措施。

(一)三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

00至次日06:

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

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区范围内:

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二)二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

00至次日06:

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

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区范围内:

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全区范围内:

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三)一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主要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22:

00至次日06:

00冲洗不得少于2次。

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保障和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不得白天作业,特殊情况确需白天作业时要错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

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

(2)全区范围内:

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3)全区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

(4)全区范围内:

易产生扬尘的建材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汽车维修(绿色钣喷维修企业除外)、广告等行业的喷涂、粉刷作业停工;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停止作业;施工现场国Ⅱ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施工配套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煤炭、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7)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四、应急响应程序

(一)预警转发。

根据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后转发预警通知,并下达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指令。

(二)应急响应。

在接到预警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两小时内,一般情况下四小时内)转发预警通知,并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响应联络工作,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

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措施解除后,各成员单位24小时内总结报告应对工作情况。

(三)应急响应措施升降级及解除。

应急响应措施的升降级及解除应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升降级及解除保持一致。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统一命名,如:

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辖区(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技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

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

(三)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报道)力度,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四)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预警期间,相关成员单位应大力加强对本辖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区大气办将组织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五)经费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顺利开展。

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名单

指挥长:

池勇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

王欣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彬区政府副区长

张旭伟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政府外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经科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公园城市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港管委、区欧管委、区先管委;各镇(街道)。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都市青白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决定,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转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下达应急响应指令;负责转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下达解除应急响应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察,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及信息报送情况。

(四)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六)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

(七)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八)负责协调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第五项“五、保障措施”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1.统筹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统筹协调区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转发传播和相应应急响应措施的发布。

3.协调国家、省、市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处置网络负面信息。

(三)区经科信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联合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5.加强与市经信局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区(市)县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四)区教育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我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避免学生直接暴露。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五)区公安分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完善我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生态环境局向社会提供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通过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六)区财政局

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七)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3.界定并公布建成区范围,有调整的及时报市大气办、区大气办备案。

4.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八)区住建局(区公园城市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向市住建局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名单,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住建局。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市政、城市道路新建、城市绿化作业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施工工地内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九)区综合执法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向市城管委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十)区交通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十一)区水务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向市水务局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务、河道治理等涉水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以及工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对全区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4.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区(市)县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区卫健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十四)区应急局

落实《大气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五)区市场监管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十六)各镇(街道),各园区管委会。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大气办备案。

2.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及夏季和秋冬季重点时段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和错峰生产工业企业名单,停工工地和错峰施工工地名单;负责确定其它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3.按照划定的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禁止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措施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指令后立即(两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按要求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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