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862930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docx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篇一: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损害后果造成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医疗损害后果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我们在本书后部分加以列举,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是,在我国出台医疗事故标准,例举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和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依据和标准。

两者鉴定标准是相同,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处理都是很重要。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同时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其实,有相关法律教育背景律师就可以看出,该法条第二、三款规定就是对第六款解释,是不可抗力在医疗法律实践方面明确和具体化!

其法律实质就是“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不可抗力,依法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法律规定来自于民法一般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具体讲,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范围理解也不同。

但是,作为一般原则“不可抗力”成为各国法定免责法理通则!

  在相关法律解释中,没有具体到医疗事故纠纷中免责理由,但是,在相关医疗法规中,就明确和具体化了法定“不可抗力”事由!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免责事项,无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2、免责范围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

即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事前约定中没有相关约定,也是被默认适用。

其适用范围具有宽泛性!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如果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上述相关情形,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也是很难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在鉴定前避免这些问题进入鉴定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

  3、并发症免责条件

  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经常见到医疗机构手术操作十分成功,但是,由于患者自身原因出现了手术后并发症,最终由于并发症原因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

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呢?

  首先,医疗机构有对患者风险预见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并发症。

这里预见是指患者并发症是可以预见、或者完全应当预见到。

  其次,医疗机构有对患者及其家属风险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情形告之患者,并取得患者及其家属许可或者授权。

前两项内容实现可以通过手术前协议书、治疗风险告知书、病情告知书形式来实现。

  第三,医疗机构有对患者风险避免义务: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发生。

在患者手术后,按照诊疗常规医院都应当下手术后治疗医嘱、特护医嘱、特殊治疗方案等,这些都是积极避免治疗并发症有效措施。

也是要求医疗免责条件之一。

  篇二:

医疗事故等级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三级丁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造成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和损害无关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继续住院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以医疗事故发生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

  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同时,也在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有限公司出具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收入证明,不到单独

  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其实际减少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

  级”以下工作人员。

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上海市现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90%计算。

计算公式为:

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人均寿命是75周岁,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方式进行计算:

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

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

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费用计算在内。

  篇三: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应用

  医疗事故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规范和伤残等级分类比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

  身酿成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它后果。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规范权利授予了政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命令情势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规范》。

  《规范》把一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两个等级,即: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规范》把二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四个等级,即: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规范》把三级医疗事故区分清楚为五个等级,即: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规范》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区分清楚等级,规定规范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它后果医疗事故,并枚举了16种景象。

  《规范》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⑵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⑼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办理丧事费、被扶养人糊口费、精神损害安抚金和死者配头和直系支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不克不及按照残疾规范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酿成各类损掉,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全般医疗事故中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