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处罚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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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处罚规

 

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记分类别分“现场记分、遵章记分和违章记分”

三种。

稽查记分作为评比表彰、奖励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违章处罚实行“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

 

度。

稽查发现违章,对责任人及主管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对责

任人及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领导人员进行处罚管理,对

责任人及主管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因违章造成的事故,按

照本规定进行记分考核,同时依据《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

作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章认定依据《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

100

条》、《宁夏电力公司生产、基建、农电检修施工现场“十不

准”》及本规定《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见附表),对其中未列入的违章,安全稽查人员或事故调查人员有权认定违章性质并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基建及其他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考核对象为从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宁夏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稽查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稽查机制,明确安全稽查职责,建立自查自纠与稽查处罚相结合的反违章体系。

 

第七条各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录。

 

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稽查处罚依据。

第八条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本单位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九条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应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十条违章下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

 

监部门共同执行,违章人员的下岗与复岗时间由安监部门提出

 

并通知人资部门,下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有关下岗人

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统计上报

 

第十一条班组对自查违章及处罚情况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工区(分县局、所);工区(分县局、所)对本级稽查发现的违章作业及处罚情况,应按月如实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包括供电局、超高压分公司、计量中心、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应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稽查简报》,并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隐瞒违章的行为。

1、对发生的违章或其处罚情况不上报的;

2、有意隐瞒违章重要情节或降低违章等级的;

3、实际处罚低于上报的违章处罚标准的;

4、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提供伪证或躲避、阻碍调查

 

的。

第四章稽查记分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时,对所属各

单位进行“现场记分”,分数值为“稽查现场数×1分”;如未发现违章、且现场管理规范,则对所属单位进行“遵章记分”,分值为“遵章现场数×2分”。

“遵章记分”与“现场记分”可重复记分。

 

第十五条《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中“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

 

第十六条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予“违章记分”。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

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标准

 

分给予连带责任的“违章记分”;本“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的

 

依据。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四)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则按“恶性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七条违反宁夏电力公司《防止误操作十项重点要求》、《防止感应电十项重点要求》、《带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作业十项重点要求》和《配电作业十项重点要求》的规定,除与附表《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重复的违章外,均按“严重违章”标准记分。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外包工程和外协施工人员违章,按照“记分考核、处罚管理和责任追溯”制度执行外,扣发安全保证金500、1000、3000元,有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行

 

为的必须停工整顿学习半天,经单位安监部门复验合格后才能

 

准许开工。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

 

照第十六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二十条公司稽查人员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标准分的

 

两倍对所在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

章记分”由所在单位安全稽查机构(安监部)执行。

第五章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各类人身伤亡事故,或

 

11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恶性违章,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事故,比照稽查发现的严重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

 

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由人员违章造成的110千伏以下设备一类

 

障碍,比照稽查发现的一般违章,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处

罚。

 

第二十四条由人员违章造成并重复发生的同类性质事故、

一类障碍,按照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标准加倍记分。

第六章处罚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罚管理包括经济处罚(指扣发奖金或缴纳现

 

金)及下岗、离岗管理。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期满后清零。

第二十六条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连带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违章记分×100元”。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实行“累计分

值”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个月、达到10分者下岗二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保留;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

对“累计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每继续违章一次下岗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发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打击报复抵制违章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半年至一年的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溯

 

第三十一条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恶性违章,给予

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并要到公司说清楚;发生3次恶性违章,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

 

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3次,

每增加1次离岗1个月,并到公司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参与安

 

全稽查工作。

(二)单位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

3000

 

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恶性违章超过

3次,每增加

1次,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各3000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说清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稽查发现违章,对工区(分县局、所)

级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

(一)工区(分县局、所)级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发生1

次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

章,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

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3次恶性违

 

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离岗一个月;恶性违章

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离岗

 

一个月。

(二)工区(分县局、所)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

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

罚;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

 

每增加1次,给予主要领导各2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组长

 

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责任追溯。

 

(一)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

准分值×50元”,对班组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稽查

发现严重违章或恶性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对正

 

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

 

(二)正副班长及技术员、安全员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

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

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三)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

合计达到3次,班长离岗一个月;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超

过3次,每增加1次,班长离岗一个月。

(四)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累计达到6次,恶性违章3次,该班组长免职。

第八章考核管理

第三十四条单位“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取消该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五条工区(分县局、所)级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取消该工区(分县局、所)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班组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取消该班组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比资格。

 

第三十七条公司每季对单位“违章记分”和“现场记分”、“遵章记分”情况,按照[(“违章记分”累计值)/(“现场记分”累计

值+“遵章记分”累计值)]进行排序,并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季度统计各单位“遵章记分”累计值,按

照1分=1000元纳入安全特殊贡献奖中兑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宁夏电力公司安监部。

 

附表: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附表:

 

典型违章及记分标准

 

序号

违章现象

记分标准

1

接、发调度指令未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编号。

2

操作票无编号、错编号;未提前编页码顺序号;未填写设备双重编

2

号;未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修改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

2

辨认。

3

倒闸操作未履行唱票、复诵制度。

2

4

倒闸操作没有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和拉合方向。

电气设备操作

2

后,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5

工作票任务含糊不清;未填写设备双重名称;无编号,错编号;修改

2

个别误、漏字时,字迹模糊,不易辨认。

6

工作班成员未在工作票上签名确认或签字不全、代签。

2

7

不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2

8

工作负责人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

9

没有按规程要求收执工作票。

2

10

工作延期或终结未及时办理手续。

2

11

工作票、操作票未盖“已终结”或“作废”印章;或未每月进行统计考核。

2

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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