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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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目录,导论第一章学前教育的政府职责第二章学前教育的政府管理第三章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第四章幼儿园的设立与运行第五章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第六章幼儿教师第七章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八章幼儿,导论,一、学前教育政策的含义和特征,导论,学前教育政策党和政府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幼儿教育任务实现学前教育培养目标兼具战略性、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党和政府制定的行动准则,导论,学前教育政策特征:

明确的目的性依据发展学前教育的现实鲜明的系统性党和政府教育政策体系中有机组成部分相对的灵活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作出灵活处理,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含义和特征,导论,导论,学前教育法规国家机关制定行使学前教育行政权力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导论,学前教育法规特征:

权威性和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导论,三、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关系,导论,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联系:

两者本质上一致共同的指导思想,都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党和国家管理学前教育的重要手段政策指导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法规使政策定型和规范,四、学习本门课程的方法,导论,在学习本门课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1、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的专门知识与学习一般的法律知识的关系2、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和研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关系3、注意处理好学习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基本知识与有关案例的关系,导论,导论,区别,学前教育政策,学前教育法规,区别:

国家机关制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法规出现;国家的强制性作用;稳定程度高;具体,更具有针对性;,执政党和政府部门制定;普遍的指导意义;决议、决定、通知、意见出现;靠组织和宣传,具体的制度和措施;灵活性强;调整的范围广泛;,1,2,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第一章幼儿教育的政府职责,第一节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学前教育的性质:

两个基本性质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第一节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学前教育的功能对幼儿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为幼儿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解放劳动力,减轻家长教养孩子的负担对处境不利幼儿给予补偿教育,第二节学期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一、明确政府学前教育职责的提出背景,第二节幼儿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

(一)法律规定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第二节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

(二)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落实不力1、政府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健全2、政府举办的公办园发展不足,第二节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三)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第二节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二、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职责,第二节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内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职责制定适应各地实际的事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普惠性资源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学前儿教育机构监管机制,1,2,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第二章幼儿教育的政府管理,第一节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一、新中国学前教育行政体制的建立,第一节幼儿教育的行政管理,学前教育行政国家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政策等进行组织、协调、引导、督导、评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第一节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学前教育行政体制确立:

初等教育司中设“第二处主管学前教育“幼教独立处”我国第一个学前教育中央领导机构设幼教科、组或专人主管幼儿教育,第一节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建国初期我国幼教行政管理的主要成绩,确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方针明确了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管理的规范化重视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与培训工作,第一节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二、我国学前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第一节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

(一)政府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地方化

(二)分级管理,教育部门发挥主管主导作用(三)分工负责,幼教事业管理社会化,第二节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一、我国学前教育现行的运行体制,第二节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学前教育机构运行体制根据国家教育法律和幼儿教育基本政策,由不同办园主体所构成,有机统一体的学前教育机构组织体系,第二节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学前教育机构体制改革1、我国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主体有四类:

公办园、民办园、集体办园、其他部门办园.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年)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新办园体制,为普及学前教育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3、学前教育运行机制改革既要扩大入园率,又要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既要为幼儿提供普惠性的均等的入园机会,又要满足多种选择的需要。

第二节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二、学前教育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向,第二节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行体制,主要方向制定学前教育法规,完善幼儿教育法规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学前教育专项基金关注弱势儿童群体,促进教育公平理顺政府与专业组织的关系,保证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学前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地位,1,2,3,幼儿园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的权利,幼儿园的义务,第三章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二、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法律地位的含义:

地位、状态或者条件,社会地位个体与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决定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本质上非临时性的也非当事方单纯意志所能终止的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第三方和国家有关,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是其法律主体资格,等同于“法律人格”,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外在形式基于法律条款,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特点,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

公共性,多重性,公益性,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公共性,我国虽没有公法人的概念,但教育机构也体现了“公”或者说国家的特点。

主要表现是:

()教育机构法律地位是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教育机构以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的。

()教育机构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

进入现代社会,教育发展大趋势之一是教育权的社会化和国家化。

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公益性,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营利,不能用其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幼儿园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财产相分离,它的某些民事行为要受到禁止和限制。

同时,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对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如勤工俭学、学校用地、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图书资料等的进口等,体现了其公益性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我国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有多重主体资格。

当其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它就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其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多重性,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二、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性质: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当然,民法上所讲“人”,如前所述,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幼儿园在民法上享受与其他法人基本相同的权利并承担对等的义务。

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特征:

主体的多样性与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对意定性,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三、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性质:

幼儿园与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一节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的概述,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特征:

主体的固定性与隶属性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高度法定性,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一、民事权利二、教育权利,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一、民事权利,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民事权利,注:

带“”号的表示此权利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是不充分的。

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二、教育权利,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幼儿园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育权利:

招收新生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了幼儿园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教育权利:

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幼儿园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学籍管理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幼儿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教育权利:

人事聘任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幼儿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了幼儿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第二节幼儿园的权利,教育权利:

排除非法干涉权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了幼儿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了幼儿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的义务三、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发展状况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了幼儿园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教育法上守法义务与宪法的守法义务不同,具有双重含义:

第一,幼儿园普遍意义上的守法;第二,幼儿园对教育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义务的遵守,以及对自己制定的合法合理的章程与其他办园规章制度的遵守。

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的义务,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幼儿园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幼儿园在整个保教活动中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总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面向全体幼儿,实施身心全面发展的优良教育;第二,执行国家关于幼儿园的保教标准,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育人环节,保证不断提高保教水平。

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三、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幼儿园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这一义务的具体内容为:

第一,幼儿园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当幼儿园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园师生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幼儿园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发展状况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三节幼儿园的义务,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发展状况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了幼儿园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这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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