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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财税政策运用

服务贸易财税政策运用

  一、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

  分析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运用的关系,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服务贸易特性的把握;二是对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特点的分析;三是要考虑财税政策作用于服务贸易时特定国家的国情特点。

  服务贸易的特性

  一是服务业发展促进了服务贸易繁荣。

各国经济服务化不断深化推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

服务业在各国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世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已发生重大变化,服务贸易已成为连接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开放水平的重要纽带。

  二是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性。

例如,服务的无形性决定了服务贸易形式的多样性,服务的生产与出口往往与服务的消费与进口同步,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要素的国际流动与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等等。

  三是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信息、技术、资本流动的重要渠道.世界贸易组织及服务贸易协定的实施更对服务贸易多边自由化趋势具有重大作用。

服务贸易已全面涉及经济全球化四阶段,特别是涉及要素流动的国际服务贸易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对于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国际流动的要求。

  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能作用

  一是对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共性的把握。

就共性而言,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下,财税政策已经成为一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对特定产业的支持。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运用财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时,要考虑利用产业群的嵌入性特点,重点支持嵌入性强的产业,以提高产业群竞争力。

这对发展服务业进而促进服务贸易也是适用的。

  二是要对开放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理解。

例如,现代开放宏观理论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要注重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在调控内外均衡中的协同效应.尤其是在各种资本流动与相对固定汇率制条件下,财税政策支持涉外领域与产业发展要比货币政策相对更加有效。

再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有助于我们分析财税政策与服务贸易的关系。

该理论主张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通过出口支持和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对现有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资助,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收益。

而服务的无形性、生产消费同步性、异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服务业具有比制造业更为突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特点和规模经济效应,世界经济服务化的趋势也决定了现代服务业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战略性产业。

因此,运用战略性关税、优惠税收、非关税壁垒等战略性贸易与财税政策有助于提升一国的服务贸易竞争力。

  三是如何在WTO/GATS规则框架中考虑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作用。

WTO作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交流平台,其规则对于各国政策运用具有制衡作用。

GATS作为WTO规范国际多边服务贸易往来的行为准则,基于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互惠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例外和保障原则以及透明度和通知原则六方面体现出有别于货物贸易的特殊安排。

WTO/GATS的这些安排,一方面,对各国财税政策的运用有所限制,另一方面,还是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和灵活维度。

  各国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时要考虑国情特点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作用力度,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性制定了特殊的财税政策,全力支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以努力提升本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

国情特点决定了政策的特点。

我国服务业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促进服务贸易发展需要一条独特之路。

在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全面参与国际多边服务贸易竞争的条件下,作为次优选择,可以重点运用财税政策来参与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在双边和区域层次开展服务贸易优惠安排。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现状

  加入WTO七年多来.我国国民经济与外经贸发展成绩显著,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喜人成就。

但从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着两点不足:

  、我国服务业发展与经济服务化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两个结构失衡方面

  一是货物贸易的巨额顺差与服务贸易长期逆差之间的不平衡。

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是实际经济的失衡:

经济结构及其转换受制于资源与生产要素禀赋、科技水平和国民收入高低等众多因素,其中也包括政策作用这一重要变量。

我国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相对忽视了服务业发展,促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发展失衡。

因此.我们应加快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出口,以承接服务外包作为重要方式,有效缓解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境况。

二是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吸引外资方面的地位不平衡。

中国主要依靠成本优势成为位列全球第二的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

从外国直接投资在我国的产业分布看,制造业是主导力量.服务业的比重较低.这一结构恰好与全球资本的产业流向形成“倒挂”。

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的目的出发,从提升国内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角度考虑,这种不对称的地位亟待改善。

我国应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产业,特别是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这对于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学习借鉴国外服务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要鼓励我国优势服务部门中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现行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还远不够

  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和地方财政已对服务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例如对于能源、交通、邮电、科教文卫、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给予了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种的优惠政策:

许多省市的地方财政对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如金融、物流、信息技术、会展等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资助。

然而,追踪到服务的进出口贸易环节,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在这方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这与针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较为系统的税收优惠规定形成显著对比,服务进出口贸易仅有少数税收优惠规定,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标的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追加成分,实质仍体现为对货物贸易的支持和倾斜。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将特定服务业视为产业集群来加以发展的视野,因此在相关财税政策对服务贸易的支持上,没有特别体现出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特点.远不及现行政策对一般产业群发展及其对应的货物贸易的支持。

事实上,不仅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在信贷、土地、价格等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也同样存在着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问题,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两点:

一是长期以来对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是由于服务贸易涉及多种提供方式和多个门类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特殊性导致的。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运用财税政策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力度还不够,这种支持程度与当前我国要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

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金融、投资和要素流动这四大自由化发展进程来看,目前我国主要只是直接参与了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我们应该利用服务贸易的发展来逐步参与金融自由化和要素流动自由化。

通过探索渐进、对等、互利与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开放之路,大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实现“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总目标。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构建一个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三、构建有效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关注WTO/GATS原则体系与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

  要认真研究WTO/GATS原则体系与我国财税政策支持的相容性.尽量减少可能引致的贸易摩擦,特别要关注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相适应性。

GATS规定了一整套有关约束服务贸易的原则、规则与范围,其中最惠国待遇为普遍义务但允许例外,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属于具体承诺义务.由成员选择适用。

经过多层肯定式的筛选和否定式的排除,GATS实际适用的服务部门与服务提供方式异常复杂,协定适用上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

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9中详细列明了对于GATS的具体承诺,覆盖范围涉及服务贸易12大门类155个项目中的10大门类82项,属于承诺数量较多的发展中成员。

遵循与WTO/GATS原则体系特点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相适应的指导方向,~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和政策空间,另一方面,应恰当地履行我国做出的具体承诺。

所谓的“恰当”具体表现为:

对不在承诺范畴的部门内给予财税政策保护和支持.而对于有市场准入承诺但没有相应国民待遇承诺的部门仍可实施内外差别政策。

  财税支持政策要与国家产业与贸易政策相结合

  产业是源.贸易是流。

财税政策应坚持并加大对服务业倾斜的产业导向,同时重点地向高新科技产业和生产性服务部门提供支持。

要从培育服务的产业竞争力入手,努力提高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特别要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相联系,利用财税政策来支持服务产业走集群发展的道

  路,提高服务产业中的嵌入性,提高生产要素相互依存的联系程度。

国家应站在发展服务业集群的高度来认识财税政策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对服务产业集群的培育。

  与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

  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意味着将过去单纯侧重“出口贸易”与“引进外资”的理念转化为“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引进来”与“走出去”的适度结合。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方向:

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激励,特别是商业存在提供方式下的“走出去”,是弥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构性失衡的校正器;同时.对服务贸易进口的有所选择和适度保护又能获取服务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

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目标相衔接,服务贸易财税支持政策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涉及的商品、人员、技术和资本流动上应注意差别待遇的搭配使用:

对于出口涉及的要素流动尽可能给予普遍性的优惠和支持,而对与进口相关联的要素流动给予选择性优惠。

  就具体政策运作而言,当前财税政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直接作用应在国民待遇方面

  市场准入难以直接形成有效限制,但可通过国民待遇影响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价格竞争力,继而间接影响市场准入。

据此,应研究我国在GATS国民待遇方面的具体承诺,结合“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和“服务贸易部门”两条主线进行政策设计。

  一是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方面的财税政策设计。

根据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全球服务贸易流量在四种提供方式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是:

跨境交付41%、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据此,在财税促进政策设计上,在出口方面应结合不同提供方式的重要性权重和我国对应的比较优势.而在进口方面应注意与我国关于GATS具体承诺中对四种提供方式的区别态度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应积极引导我国服务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实现跨境交付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于承接服务外包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就所得来源地已缴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发生的研发投入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也可考虑免税j大力支持服务企业通过商业存在方式“走出去”开拓国际服务市场,前期市场调研阶段政府应发挥窗口指导、信息服务和公共培训职能,进入运营阶段后对于企业境外常设机构已纳境外所得税实行全额抵免,继而可以考虑引入无条件的税收饶让抵免:

自然人流动方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劳务输出,对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薪酬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对必需的语言培训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境外消费方式下,外籍游客的境内购物涉及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出境时予以退税。

进口开放方面我国对境外消费方式管制相对宽松,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谨慎程度依序递进。

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方式下的进口保护效果对政策运用技巧提出较高要求.为此,一方面应利用政府采购这一政策工具的便利与灵活性。

另一方面应号召鼓励国内企业优先购置民族服务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对自然人流动的高度限制主要是出于对社会管理难度的考虑,但对于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急需的外籍技术专家或专业人才应放宽管制,并可就其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是在“服务贸易部门”方面的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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