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内部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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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内部监管实施细则

县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手册(暂行)》,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全面规范全县行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及下属各部门。

第二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要坚持职权法定、依法实施原则,从机构设置到职能确定,从岗位设立到内部运转,均应有法可依。

第四条要坚持成本控制、精简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设置,整合现有管理资源,全面提高行政效率,注重运转实效,降低管理成本。

第五条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做到政令畅通,确保实效性。

第三章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职责划分

第六条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及其下属的各部门是本辖区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

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县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部门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

县烟草专卖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本辖区行业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二)对同级烟叶生产、卷烟营销、物流配送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上级局交办和其他需要由县级局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八条基层区域稽查中队负责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二)对负责本辖区客户(烟农)服务的客户经理、电访员、送货员、烟叶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广泛收集客户(烟农)对烟草管理和服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县局交办和其它需要由区域稽查中队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九条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为: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生产股、卷烟营销综合室、物流中转站;稽查中队、稽查中队、中队;客户服务部;6个烟叶中心站。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自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

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的自控制度,形成科学、高效、严密的自控体系,建立守法生产经营自律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的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渠道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三)自觉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本细则,从事烟草专卖品的购置、生产、调拨、运输、销售、仓储、报废处理等行为。

(四)按照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的要求,如实、定期地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文件、报表及资料备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专卖内管检查的时候,如实、及时地向检查组提供备查资料。

(五)须积极配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协助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本细则所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为:

全县烟草行业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对县局区域营销部卷烟订购计划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区域营销部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订购卷烟,严禁向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货源。

卷烟购进计划的制定

1、县局区域营销部必须严格执行地局(公司)下达的卷烟订购计划,由地局公司统一购进和配送卷烟。

应将汇总报表报内管备案并接受内管部门的实时监督。

2、内管部门必须全面参与卷烟营销整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对县局区域营销部卷烟销售环节的内部专卖监管机制:

(一)县局区域营销部及其各客户服务部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等访销卷烟,保证货源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禁止超出许可范围访销,禁止违反价格规定访肖,禁止将卷烟销售给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县局区域营销部应科学制定全县年、季、月度卷烟营销及品牌培育策略和货源分配及市场投放计划,送县级局专卖(内管)部门适时备案。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决定内容适当进行微调的,将调整情况及时报专卖(内管)部门备案。

县局区域营销部必须在取得上级局审批同意有关超量供货的情况下进行定量供货,不得超越权限超量供应卷烟;会同内管、物流配送部门不定时对委托第三方代订、代送卷烟行为严格按照委托三方协议的相关要求实施并监管到位。

(三)县局区域营销部对全县客户的基础档案必须在相关合法程序下修改,不得擅自或私自修改。

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核对客户基础资料,审查有无向无证户供货行为的发生,并将每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整理归档。

县级局专卖(内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巡查核实,并在定期内管报告中上报市场监管情况。

(四)县级局专卖(内管)部门要全程监督货源流向,通过系统查询、实地调查、客户抽查等措施,严密监控卷烟到货、库存及货源分配和定单生成环节,及时查处货源不入网经营的问题。

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都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及时将查处的重大问题向本县级局领导或上级局汇报。

第十三条对本县级局卷烟库存配送环节的内部专卖日常监管机制:

(一)本县级局物流中转站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卷烟入库必须全码,禁止虚假确认。

专卖(内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核实扫码、库存商品和安全工作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并及时将查处的问题向局领导汇报。

(二)卷烟到货后,专卖(内管)部门凭物流部门开具的到货验收单进行检查,并检查其仓库有关的痕迹记录资料。

(三)配送部门送货员在进行送货服务时,必须在经客户核对无误的卷烟定单上签字,并指导客户将定单逐笔规范粘贴在服务台帐薄上备查。

(四)县级局卷烟营销、物流部门要适时将客户日定单量、送货量、交易额以及配送路线等有关卷烟经营情况在网上进行维护,以便于各级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实时监督、查看。

(五)基层区域稽查中队专卖管理员要对所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走访,监督检查货源是否真正按照客户定单配送到户,并将检查落实情况载入工作日志。

分管领导及专卖(内管)部门要经常性的检查执行情况,并形成内管报告每月上报地局。

第十四条对烟叶生产经营、收购行为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烟叶生产经营、收购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与烟农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不得超计划种植,不得无合同收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烤烟标准、价格收购烟叶,禁止跨区域收购,禁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必须按上级下达的调拨计划及所签订的烟叶种植合同调拨烟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调拨烟叶,禁止向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调拨烟叶。

(二)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烟叶生产农业年度的烟叶种植计划、种植面积的实际落实情况;烟叶收购计划、烟叶收购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合同调剂);烟叶仓储等情况,在烟叶种植、收购、调拨、仓储等各个阶段,及时以纸质(电子)资料的形式报送县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查。

我县烟草专卖局必须对本辖区烟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依法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监督长效机制。

(三)、县局专卖管理部门不定时对烤烟收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防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对同级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各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各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供、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报表、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传真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企业和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内管部门充分利用已有的内管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在上级局的指导下,全面规范地运用好系统,对全县行业“两烟”生产经营经营整个环节进行实时管理监督。

(一)充分发挥专卖管理及诚信服务的作用。

利用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对许可证申领发放、准运证办理及运输、客户订货和货源分配的管理监督。

(二)充分发挥卷烟系统的作用,监控卷烟经营的数量、渠道,及时发现、制止超许可范围、乱渠道销售的问题。

(三)充分发挥卷烟系统的作用,全程监控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虚假入网、未100%落地落户销售等问题。

(四)监管部门适时在货源分配、流向及许可证核发、客户入网、大户、委托行为等敏感环节,引入痕迹管理机制,规范系统使用人的行为,监管并查处其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烤烟系统的作用,监控烤烟生产经营的计划、种植、收购等环节,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规范经营行为。

(六)为有效实施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县局信息部门必须将相关网络资源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开启,并确保信息畅通,以实现网上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全县行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业务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备查制度。

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全县行业内部经营业务部门应当如实、及时向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专卖监督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逐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分门别类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及备案备查工作。

第十九条县局应当建立完善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经营活动的专卖管理监督作用。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管理监督“两烟”生产经营行为,定期走访卷烟零售户和烤烟农户,检查各部门阶段性工作的真实性;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第二十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督查制度。

县局每半年对全县行业内部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在每月内管报告向上级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时,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对举报信息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局举报电话为:

0—;举报邮箱为:

b@t。

第二十二条对举报线索须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由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和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

县局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向地级局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县局对本辖区行业内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监管对象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备案备查资料的情况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情况;对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述职报告制度。

县级局局长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述职,接受上级局的审议。

第六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为切实履行好《烟草专卖法》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神圣职责,并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长效开展,县局决定在专卖管理办公室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

并将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擅长管理的人才调整充实到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岗位,切实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及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的实际需要,县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对辖区内卷烟、烟叶生产经营业务进行同级监管、日常监管。

对卷烟访销配送业务坚持日常监督。

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符、多签少种、少签多种、亩产异常等问题;对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查超计划、超合同、无合同收购等问题;检查有无非正常渠道调拨烟叶、违规处理报废烟叶等问题。

(二)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负责地接收、记录、汇报、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本辖区内发生的烟草专卖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线索和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情况,须在在24小时内报地市级局请示处理。

(三)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股)次月5日前要向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报告上月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并在本地范围内部进行通报。

(四)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法规部门制定的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监督专卖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负责开展本辖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训,县级局局长每半年至地市级局作一次专卖内管工作述职。

(六)承办省局、地级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县级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局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职业技能鉴定等,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吃、拿、卡、要。

第七章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县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办法,按照铜仁地区专卖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的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局负责对下属部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本辖区监管对象的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五)依法行政,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的情况;

(六)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局主要领导、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意见规定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

(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监管、或辖区内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

(四)没有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或没有按要求组织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考核的;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六)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的;

(七)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有按本意见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二)在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第三十三条专卖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的,如监管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经营或以上其他问题,按照上述日常管理监督机制中的检查记录程序,逐级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卖管理工作人员超越职责范围,故意干扰监管对象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或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程序性失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全县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阻挠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将在本局(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另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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