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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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09-2-19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科学地制定县城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绍兴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1.3条城市规划应推行“阳光规划”,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1.4条县建设局是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的城市规划工作,同时对全县其他区域的规划工作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滨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工业区”)、柯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桥开发委”)、鉴湖-柯岩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柯岩旅游区”)分别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各自管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2.1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条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等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列入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钱清、杨汛桥、夏履等三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原程序编制审批。

 

第三章规划报建管理

第3.1条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行按不同区域范围分级负责管理的制度。

(一)县城核心城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下同),由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或审核管理。

(二)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别由滨海工业区、柯桥开发委、柯岩旅游区按有关程序负责管理。

(三)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由建设单位(个人)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建设局按有关程序审批管理。

第3.2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城市规划联席审查会议制度,对需要上报县政府的规划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联席会议审查事项:

(一)审核的规划

1、绍兴县城市总体规划、柯桥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滨海工业区总体规划和鉴湖-柯岩旅游区总体规划;柯桥城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和鉴湖-柯岩旅游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柯桥城区、柯桥经济开发区和鉴湖-柯岩旅游区范围内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城市设计。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城市长远发展需要控制区域的规划。

3、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或转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市规划。

4、各镇总体规划。

(二)审核重大建设项目

1、柯桥城市规划区“一核两片”区域内及市场区、杭甬运河及新开河景观控制区、柯桥古镇保护区、安昌古镇保护区、瓜渚湖景区、大小坂湖城市休闲区及鉴湖-柯岩旅游区等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2、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柯桥主城区和鉴湖-柯岩旅游区内用地规模超过3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城市标志性建筑项目及32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沿街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3、柯桥主城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和纳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范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连接各功能区之间的区域性交通、水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4、县域范围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县道(柯海公路、柯袍快速干线、金柯桥大道、钱陶公路、杭衢高速公路绍兴县连接线、平水大道、福漓公路、尹大公路、钱夏公路、车竹公路、平陶公路等)等主要交通干线和萧绍运河、鉴湖江、东小江、西小江、会稽湖、白塔洋、大坂洋、尸贝石湖、芝塘湖等主要河道、湖泊岸线两侧150米范围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第一视线范围内的矿山开采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方案。

5、县政府指定的其他规划管理事项。

第3.3条规划许可的一般规定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一般包括选址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三个阶段。

1、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文件或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先征求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请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新建、迁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新申请用地的;

(2)拆迁城市房屋,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确定建设地址通知。

3、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或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由县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建设局批准。

(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作变更的,应当经批准该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变更后的有关设计图纸,报请县建设局审定;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县国土局、建设局批准。

(四)建设项目如涉及环保、卫生、文保、交通、消防、气象、水利、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3.4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第3.5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定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3.6条行政办公、公益事业等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由县建设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报县政府审核。

有关部门凭县政府批复意见办理规划选址、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则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取得。

加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力度。

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以及相对较好区块的工业用地,应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3.7条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前,应当征求县建设局的意见。

第3.8条县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建设工程进行建筑艺术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论证。

有关部门在决定和审批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四章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节建设用地

第4.1.1条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见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4.1.2条在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筑

第4.2.1条建筑容量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附录五规定的内容确定。

(二)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4.2.2条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涉及高层建筑和平面布局复杂的多层建筑,同时采取日照分析方法来确定最小间距。

(二)住宅间距

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本县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以内,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计;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45°时,其建筑间距则按标准日照间距0.95折减。

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布置,确实无法避让时,其间距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南(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

垂直布置的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则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高层住宅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等于3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间距最小值为24米;面宽小于3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间距最小值为24米。

(5)北侧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建筑底层高度。

(6)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高层住宅与两侧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两侧均有窗的,不宜小于15米。

(7)在符合上述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0米;多、低层住宅与北侧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

(8)居住小区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组团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

(三)非居住建筑间距

1、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隔声等及专门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2、除上述建筑之外的其它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南侧为多层建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南侧为高层或中高层建筑的,其最小间距为18米。

(四)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五)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

如未建造且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让按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间距,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让。

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让。

第4.2.3条建筑物退让

(一)建筑退道路红线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4-1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表4-1

红退

线距

宽离

度(m)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按较窄道路控制)(m)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2(含12)以下

2

4

3

8

12-20(含20)

5

8

5

10

20-30(含30)

8

12

8

15

>30

10

15

10

20

注: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

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2、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4-2控制。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m)

表4-2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高架

30

15

20

匝道

18

10

15

3、核心城区内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控制指标详见本办法附录五表5-1。

(二)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再后退10米以上。

2、沿杭甬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在铁路道口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应退让高速公路边线50米以上;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应退让国道边线20米以上;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应退让省道边线15米以上。

4、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等附属设施和外挑部分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红线。

5、地下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少于3米。

6、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10千伏电力线导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与35千伏电力线为10米,与110千伏电力线为12米,与220千伏电力线为15米。

第4.2.4条建筑高度控制

(一)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式中:

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2、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3、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

(二)多层、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3.0米。

层高超过4.5米的,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层高超过6.0米的,按2倍计算;坡顶层视具体情况核定。

(三)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1米,超过的按1.5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裙房及门厅视具体情况核定。

(四)办公楼层高不宜超过4米,超过的按1.5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裙房及门厅视具体情况核定。

(五)工业建筑有工艺要求的,层高按其工艺要求确定,其它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第4.2.5条建筑基地的绿地

(一)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五表5—3规定的要求。

(二)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即集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和儿童游戏场及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三)基地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可将地下室顶板面、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

折算规则为:

覆土顶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且覆土厚度在0.5~1.0米的,折算系数为70%;覆土顶面离地高度不超过1.5米且覆土厚度大于1米的,折算系数为100%。

第4.2.6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积极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建筑容积率。

但对层高在2.2米以上、用于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4.2.7条居住建筑与用地

(一)新改建居住区按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级制定规划。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10000人以上,用地15公顷以上;居住组团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用地2公顷以上。

(二)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控制指标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应符合附录五表5-4、表5-5、表5-6的规定。

(三)配电间、开闭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电信机房等市政配套设施、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及公益性服务用房、消防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地面积,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

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其地上适宜绿化。

(四)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

小区路:

路面宽6~9米;组团路:

路面宽3~5米;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米。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3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4-3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级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

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线。

(五)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统一规划暗埋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管线,并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组织验收。

(六)居住区允许设置围墙的,其方案由县建设局统一审定,占地2公顷以下的居住组团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围墙。

第4.2.8条农村个人建房

(一)农村个人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日照间距比不少于1:

1.1,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80%;成组布置的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2.0米,最多不超过3米。

(二)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三)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不予审批农村个人建房。

第4.2.9条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其层数一般为一层,高度不超过3米,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并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到期后应自行拆除;确有需要且对城市规划无影响的,可申请延期。

第4.2.10条建筑景观

(一)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配建“亮化”工程,八层以上的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沿街广告、招牌设置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统一规划,采用灯光或霓虹灯形式,并在施工图设计中予以明确。

(二)宽度在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和新杭甬运河、萧甬运河及新开河、瓜渚湖景区、大小坂湖城市休闲区、规划南运河、规划柯岩江、鉴湖江临街(河)建筑立面不得设置锅炉、烟囱、凸阳台和给排水等明管。

沿城市道路和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立面一般不得设置空调机室外机位,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做隐蔽处理,并在施工图设计中予以明确,不得设置外凸防盗网。

(三)底层沿街商店设置遮阴篷帐,应由开发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实施,净高不得低于2.4米,并不得影响上层采光通风,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四)小区内住宅屋顶平改坡,应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组织对整个小区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审批、统一改造。

第4.2.11条其它

(一)户外广告

1、根据城市不同功能分区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设置户外广告的适宜程度,不同区域实行分类控制。

2、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其形式、形状、风格、尺度、色彩及材质应与周围环境、建筑的整体景观保持和谐统一,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户外广告牌匾一般应设有照明设施,保证夜间亮化,大型高空户外广告要采用霓虹灯亮化照明,保证夜晚景观效果。

在道路两侧杆体上设置伸臂式广告,应确保道路上方净空要求,同时避免破坏景观视线。

在公共绿地、道路护坡上设置的板式广告,不能遮挡绿地,且板面限高在6米以下,相邻广告牌高度要统一,必须采用亮化形式。

有代表性的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只可在其入口处设置相应规格的牌匾。

3、未尽要求,须遵照《绍兴县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须经县建设局审批,在不破坏道路绿地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的前提下,按规划要求留设。

(三)环保、卫生、劳动、消防、防雷、防洪、抗震、文保、节能

1、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卫生规范标准,并由环保、卫生部门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进行审查。

2、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劳动、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3、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

4、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抗震规范设防。

5、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流岸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等的,应预先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6、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利残疾人通行。

7、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须经气象部门审核。

8、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防洪要求。

根据城区百年一遇洪水位标高要求,萧甬铁路以南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一般控制不低于黄海高程5.5米,萧甬铁路以北一般控制不低于5.4米(其中大坂湖直江以东、马山闸西闸江以北地区不低于5.3米)。

9、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其设计方案须预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0、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按相关规范及有关规定做好节能设计。

(四)城市人防涉外安全

1、城市人防

柯桥城区作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县城,其人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县城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县人民防空部门参加,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畴。

2、涉外安全

涉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向市国家安全局申报国家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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