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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考研刑事诉讼法分论

刑事诉讼法分论

第十五章

1、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2、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个人和被害人报案、控告和举报

报案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提请予以侦破或查处的行为。

举报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知道某一犯罪嫌疑人是谁,或者发现了解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活动,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和要求查处的行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并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3、立案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a、有犯罪事实,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客观存在。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程序:

a、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b、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4、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对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立案实行的法律监督;广义的立案监督还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立案进行的监督。

这里讲的是广义的立案监督。

(1)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由此可知,法律规定的立案监督包括控告人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两种形式,属于广义的立案监督。

控告人对立案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进行的,即控告人提出控告后,对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的一部分,这里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实行监督。

而对于不应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侦查监督活动予以纠正。

(2)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只能采取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制约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3)对于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如果不应立案而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可以通过立案后的法庭审理活动予以纠正,或者通过自诉人的上诉方式进行监督。

实践中,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有立案不当的情况,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纠正。

第十六章

1、侦查

是特定的司法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的措施。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确定讯问的重点和应当查明的问题,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职务的合法性。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5)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生理上有缺陷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以及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如实的记载讯问的内容和情况。

讯问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的提供证据,以及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4、法律对勘验、检查有什么要求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现场勘验是获取案件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

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并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做现场见证人。

现场勘验应认真细致并及时保全证据,并制作勘验笔录。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侦查人员查验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的活动。

检验物证应当仔细,需鉴定的则应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制作检验笔录。

(3)人身检查

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身体依法进行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

检查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如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可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则不可。

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

(4)尸体检验

是通过尸表和尸体解剖的检验,以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

检验尸体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必须及时,并制作笔录。

(5)侦查实验

是为了确定案件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原有情况和条件,将该行为或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需要进行。

侦查实验可以在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并邀见证人在场,应当制作笔录。

5、搜查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6、鉴定

是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8、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1)与侦查机关联系

律师接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和法律文书。

(2)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未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见。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遵守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并制作会见笔录。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的问题予以解答,并详细阐述有关法律规定。

(4)代理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9、侦查终结

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0、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1)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经过侦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1、补充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审查批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以两次为限。

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

12、侦查监督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包括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章

1、起诉

是指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和适用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团体或个人,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包括自诉和公诉。

2、自诉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公诉

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4、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5、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2)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

它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做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3)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类。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

(就是我上部分笔记写的忍、过、轻、免、死五个字)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拥有一定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符合刑事诉讼中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和民主化的加强。

6、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a、侮辱、诽谤案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c、虐待案d、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

a、故意伤害案b、重婚案c、遗弃案d、妨害通信自由案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同上)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

(1)自诉人一般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并应提出足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3)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第十八章

1、法庭辩论

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争论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2、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5)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延期审理及其适用情况

延期审理是指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理,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除后,再行开庭审理。

延期审理有三种情况: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b、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c、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这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指对当事人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二是指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另行更换人员的,可以延期审理。

4、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判决、裁定、决定的主要区别

(1)判决是用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

(4)法定上诉期不同。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

决定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不准上诉或抗诉。

第十九章

1、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仅仅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a、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b、违反回避制度的

c、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章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1)判处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a、中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应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高级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军安全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全部案卷材料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这一类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如果同意判处死刑,所做的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3)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的报请复核

被告人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其中有一个罪的死刑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就应当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除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四川外,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的该类案件,都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均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报送

遇有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的共同犯罪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上报复核时,应全案上报。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核准死刑判决,并由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十一章

1、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采取提交原审法院再审、提审或抗诉方式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主体法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员和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程序中的上诉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经被告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提起;依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仅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审程序没有这样的条件限制。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二审程序中则存在着严格的时间期限,判决10日,裁定5日,超过期限则不能引起二审程序。

(5)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审级限制,再审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案件的最高院、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及由他们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限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再审量刑不受限制。

但在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7)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抗诉。

而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上诉、抗诉。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1)再审

是指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对原审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本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提审

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

(3)抗诉

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请同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一种审判监督行为。

4、重新审判的方式

(1)直接审理的方式

采用开庭审理的方法,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公诉人到庭,法庭调查辩论后进行评议和宣判。

适用:

a、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由于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的,诉讼当事人再审时仍健在的;b、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需要重新询问有关诉讼参与人,或需要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论的。

(2)书面审理的方式

是指再审法院不传唤原案当事人,不通知原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案卷材料及申诉材料和意见,由合议庭直接评议后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

适用:

a、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b、被裁判人已经死亡,案件事实清楚,应当改判无罪的案件。

(3)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5、重新判决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或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

(4)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过再审查清事实的,应依法作出判决。

(5)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

(3)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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