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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船规字[1998]589号文公布

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

 

北京

 

第1章总则………………………………………………………………………(3)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3)

第3章船体结构…………………………………………………………………(9)

第1节1般办法…………………………………………………………………(9)

第2节外板及甲板……………………………………………………………(10)

第3节船底骨架………………………………………………………………(11)

第4节舷侧骨架………………………………………………………………(13)

第5节甲板骨架………………………………………………………………(13)

第6节舱壁……………………………………………………………………(14)

第4章干舷和稳性……………………………………………………………(14)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14)

第2节稳性……………………………………………………………………(15)

第5章船舶设备………………………………………………………………(16)

第6章吨位丈量………………………………………………………………(17)

第7章乘客定额………………………………………………………………(18)

第1节1般办法………………………………………………………………(18)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19)

第3节乘客舱室………………………………………………………………(19)

第4节卫生处所………………………………………………………………(19)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20)

第1节轮机……………………………………………………………………(20)

第2节电气设备………………………………………………………………(22)

第1章总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定义

船长L(m):

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

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干舷F(m):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干舷甲板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2.1检验种类

2.1.1检验分为: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临时检验;

2.2初次检验

2.2.1凡未经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投入营运前,应向验船部门申请初次检验。

2.2.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下列图纸一式三份交当地验船部门审查,经审查的图纸应加盖图章并注明批准号。

(1)总布置图;

(2)基本结构图;

(3)横剖面图;

(4)构件尺寸表;

(5)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6)完整稳性计算书;

(7)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8)机舱布置图;

(9)轴系和舵杆强度计算书;

备查图纸:

(1)型线图;

(2)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2.2.3船体及设备主要检验项目

(1)检查船体材料质量与构件尺寸;

(2)检查联接方法与装配等施工质量;

(3)检查捻缝与钉固方法及质量;

(4)校核干舷,检查载重线标志;

(5)主尺度测量并记录;

(6)校核船舶稳性,必要时做倾斜试验;

(7)检查舵设备的安装情况并做效用试验;

(8)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9)检查航行信号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并做效用试验;

(10)检查锚及系泊设备配备重量数量;

(11)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检查与效用试验。

2.2.4机、电装置的检验

(1)查阅机、电产品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并进行效用试验;

(3)检查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4)航行试验

1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舶操纵性和机电装置,考核船舶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2在主机额定转速下进行操舵试验,检查操舵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3航行试验时间:

顺车全负荷一般应不小于1h;倒车全负荷一般为6min;

4挂桨(机)船应检查其倒车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倒车钩(销)应可靠地勾住托架;

5在航行试验中对柴油机的起动和运转以及对传动部件,紧固部件进行检查,航行试验结束后,对有缺陷处和怀疑部位修复和拆检;

6航行试验的记录及有关文件应送验船部门;

(5)检查手摇舱底泵。

2.2.5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规定进行吨位丈量。

2.2.6对客船检查乘客舱室设备,并核定乘客定额。

2.3年度检验

2.3.1年度检验每年进行1次。

对船体、机、电及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了解使用情况,查明船舶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3.2年度检验时船舶必须处于空载状态,并揭去部分或全部舱板。

2.3.3年度检验主要具体项目:

(1)检查构件、壳板、甲板、舱壁的腐烂、蛀蚀几损伤情况,缝口的松动和舱内的渗漏情况;

(2)检查风雨密设施、舱口盖关闭设施,安全栏杆完好性及载重线标志位置的正确性;

(3)对机、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效用或航行试验;

(4)对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可靠性进行检验;

(5)对各件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数量核对,外部检查以及安放位置的检查,如:

需要核查设备的有效期;

(6)对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2.4临时检验

2.4.1临时检验是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海损事故,及因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坏造成污染(油污、噪声)事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进行检验而申请展期以及其他原因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人)临时提出申请的检验。

2.4.2临时检验项目由验船师根据申请原因和船舶的具体情况而定。

2.7发证及证书失效

2.7.1各项检验合格后,由验船部门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2.7.2船舶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行失效:

(1)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有关的检验;

(2)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

(3)未经船检部门审批和检验,船舶改建使其结构、性能变化;

(4)船舶实际装载和营运条件与证书办法不符,或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按期执行。

第3章船体结构

第1节一般要求

3.1.1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横木和其他明显缺陷。

3.1.2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肋骨间距:

机动船不大于800mm;非机动船不大于1000mm。

3.1.3船体重要骨架应采用硬质杂木,若用杉木时,其断面积应适当增大。

第2节船底骨架

3.2.1船底肋骨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

cm2

式中:

B—船宽,m;

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2.2船底肋骨一般应为整材,其高度与宽度之比1.2~1.5。

3.2.3船长大于10m的木船,一般应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其间距应不大于1.5m,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9Lcm2

式中:

L—船长,m;

3.2.4机座枕木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且在机舱舱壁处应能良好地过渡;机座枕木断面积不小于3.2.3中A的要求。

机舱设机座枕木时可免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

第3节舷侧骨架

3.3.1舷侧骨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0cm2:

A=90Dscm2

式中:

D—型深,m;

s—肋骨间距,m。

3.3.2型深大于1.5m船舶的舷侧应设腰压筋,船长大于10m的船舶应在船侧顶部的内外分别设置纵通的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

腰压筋、口压筋和口纳(或护舷材)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7Lcm2

式中:

L—船长,m。

第4节甲板骨架

3.4.1干舷甲板应在每个肋位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4cm2。

干舷甲板以上甲板的横梁断面积A可适当减少:

A=20Bscm2

式中:

B—船宽,m;

s—肋骨间距,m。

3.4.2干舷甲板纵梁应与纵向龙筋或底龙筋或底压筋对应,纵梁的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5Lcm2

式中:

L—船长,m。

3.4.3甲板纵梁应与船底纵向骨材对应处应设置支柱,支柱间距不大于4个肋距,其断面积A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2.5Lcm2

式中:

L—船长,m。

第5节横舱壁

3.5.1机动船的机舱前后和首部应设水密舱壁,非机动船首、尾应设水密舱壁(隔板)。

3.5.2水密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当舱壁高度大于1m时应设置垂向扶强材,扶强材间距应不大于1.5m,其断面积应不小于横梁的断面积。

扶强材上下端应与纵向结构有效连接。

第6节外板及甲板

3.6.1外板及甲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t=L+20mm

式中:

L—船长,m。

3.6.2外板用材宽应不小于100mm,切不大于300mm,长度一般不小于4m。

3.6.3船舶外板接头一般不得在同一横剖面上,应相互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个肋距。

若在同一横剖面上,接头间距不小于两列板。

3.6.4船体灰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第7节其他

3.7.1舱口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船体外板的厚度。

3.7.2船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如下方式:

其他部分甲板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

其他船舶的甲板最小厚度也应不小于3mm。

第3节船底骨架

3.3.1实肋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m3

式中:

K—系数,B级航区K=2.0,C级航区K=1.6;

d—吃水,m;

B—船宽,m。

3.3.2机舱内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实肋板,实肋板应为“T”型材,其面板的截面积应按3.3.1公式型材面积增加50%,腹板厚度增加1mm。

图3.3.3

3.3.3货舱可隔档设置实肋板,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

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位处,应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cm3

式中:

K—系数,B级航区K=2.5,C级航区K=2.0;

d—吃水,m;

l—底肋骨跨距,m,即中龙骨与舷侧或舷侧与舷侧之间的距离。

实肋板(船底肋骨)与舷侧肋骨的连接采用图3.3.3的形式。

3.3.4甲板货船在空舱内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m,其剖面模数按3.3.1的公式计算。

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骨剖面处,需加设船底肋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3.3.3的公式计算。

图3.3.5

3.3.5船宽大于2m的船舶应设置中内龙骨,且应贯通全船,对于单主机船的机舱及平底船,允许用两根旁内龙骨(左右各1根)代替中内龙骨。

在中内龙骨与两根旁龙骨交接处不应突然间断,应相互交错1个肋骨间距。

中内龙骨腹板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其面板截面积应不小于实肋板截面积的1.5倍,其厚度应不小于腹板的厚度。

中内龙骨和舱壁相交处应采用图3.3.5所示方式之1与舱壁相连接。

3.3.6主机在机舱内必须纵通,与前后舱壁焊牢,在主机座以外部分的机座高度可逐渐减小至与实肋板等高。

机座型材不小于

第4节舷侧骨架

3.4.1舷侧肋骨与船底肋骨的构件尺寸相同。

3.4.2机舱内及甲板船货舱范围内必须设置强肋骨,强肋骨间距应不超过4个肋骨间距。

3.4.3强肋骨与强横梁以及实肋板组成强框架,且它们3者的构件尺寸相同。

第5节甲板骨架

3.5.1钢质甲板必须在每个肋骨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

图3.5.2

按3.3.3计算所得之值。

3.5.2横梁与肋骨须用肘板连接,其高度与宽度为横梁高度的2倍,如图3.5.2所示,肘板厚度与横梁相同。

3.5.3设置强肋骨的部位,应设置强横梁,其强横梁构件尺寸与强肋骨相同。

3.5.4甲板纵桁应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对应,其构件尺寸与船底中内龙骨或旁内龙骨相同。

3.5.5甲板船载货甲板下沿纵中剖面处应设置支柱,其支柱间距不大于1m,支柱剖面积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船体篇,表2.10.1中的最小尺寸选取。

第6节舱壁

3.6.1船舶首、尾舱必须设置舱壁,并均应保证水密,机舱前后均应设置水密舱壁。

3.6.2舱壁扶强材为竖向布置,船舶纵中剖面处必须设置舱壁扶强材,且与船底中内龙骨、甲板纵桁相对应。

舱壁扶强材间距不大于650mm,截面积按3.5.4的办法选取。

3.6.3水密舱壁板的厚度与其连接的舷侧板相同。

第4章干舷和稳性

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4.4.1船舶最小干舷F应不小于由表4.1.1求得之值。

4.1.2按4.1.1求得的最小干舷与船舶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1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干舷值勘划载重线。

4.1.3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

载重线标志应包括长为300mm和宽25mm的甲板线,长为400mm和宽为25mm的水平载重线,两线段的中点位于船长中点,并分别勘划于船舶两舷,如图4.1.3所示。

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勘划,但应在船舶证书中注明。

表4.4.1

注:

1、船长为表列中间数值时,最小干舷可用内插法求得。

2、航行于B级航区及J2级航段的船舶应设有船首舷弧和船尾舷弧,否则应适当增加干舷。

图4.1.3

第2节稳性

4.2.11般办法

4.2.1.1船舶1般应按《内河船舶稳性规范》或其附录Ⅲ进行稳性核算和倾斜试验。

4.2.1.2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货物装载、气象和水文等情况,不准乘客和货物随意移动,并谨慎驾驶。

4.2.2客船稳性

4.2.2.1C级航区客船按4.2.1.1进行倾斜试验和详细稳性核算有困难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按本局指导性文件《船长5~10mC级航区客船稳性简易计算法》进行稳性核算。

4.2.3货驳稳性

4.2.3.1货驳若仅有干舷甲板和顶棚甲板,其顶棚甲板上不承受任何负荷,并符合下列各条件时,可免除倾斜试验和稳性计算:

(1)在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内载运干杂货,其载货甲板至基线的垂直距离H≤0.2D(其中D为型深,m),货物堆放高度不超过干舷甲板

(2)主尺度比符合下列不等式:

≥4.0

≥0.07

式中:

B—同3.1.2;

d—同3.1.2;

F—干舷,m。

第5章船舶设备

5.1舵设备

5.1.1舵杆所用材料应为20-45号钢,其直径应不小于35mm。

5.1.2钢质平板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5mm,流线型舵的舵板厚度应不小于3mm。

5.1.3人力操舵装置的所有零件的布置应便于检查、修理和更换,并应有舵链盒等保护设施。

5.1.4舵链(索)可采用5~7mm直径钢索,并经防腐蚀处理。

5.1.5舵链(索)导向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舵链直径的12倍。

5.1.6两舷舵索应装有松紧器。

5.2锚设备

5.2.1船舶应配备锚设备。

航行于B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20kg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5。

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应配备不小于15kg锚1只,锚链直径不小于7mm,链长20m。

5.2.2经验船部门同意,航行于C级航区的船舶可用插杆或木浆等代替锚设备。

5.2.3锚链可用具有相同等强度的柔韧镀锌钢索或其他材料的纤维绳代替。

5.3救生消防设备

船舶应配备符合当地船检部门有关办法的救生圈、灭火器等救生消防设备。

5.4航行、信号设备

5.4.1夜间航行的船舶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有关办法。

5.4.2所有船舶应配红、白旗各1面(尺寸不小于0.4m×0.6m),黑色球体号型1只,3节手电筒1只,马灯1只。

5.4.3载客船舶应配小型号笛或小型号钟或其他发声的声响信号设备1具。

5.4.4载客船舶应配测深杆1支,并配备有关航道等航行资料。

特定水域,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免予配备。

5.4.5白天航行的客渡轮,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

标志旗应符合《内河船舶信号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6章吨位丈量

6.1总吨位

6.1.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

式中:

L—量吨甲板长度,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量至首位甲板两端外缘(不包括假尾)的水平长度,m;

B—船宽,m;

D—型深,m;

l—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长度,m;

b—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宽度,m;

h—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高度,m。

6.2净吨位

6.2.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式求得:

式中:

K—系数,载客船取0.60,货船取0.56,非机动船取0.84;

GT—总吨位。

第7章乘客定额

第1节1般办法

7.1.1本节是用于内河第4、5类*客船。

第4类客船:

在邻近港口或市内,其逆水延续航行时间(包括中途停港时间)在0.5h以上至4h的短途客船。

第5类客船:

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对江渡船。

*此处所定义的第4、5类客船(船长≤10m)与船检局《内河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1995)1.4.1所定义在第4、5类客船(船长>10m)仅在业务性质上类似,因此取名相同。

7.1.2第4、5类客船所核定的乘客定额还应满足《内河稳性规范》获本办法第4章的有关要求。

7.1.3第4、5类客船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载客人数。

7.1.4客船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

(1)由船首向后至锚盘底座后缘1m范围内的甲板;

(2)顶棚甲板。

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7.2.1非坐席舱的乘客定额N应按舱室面积由下式计算:

式中:

A—乘客舱室载客面积,m2,见7.2.2;

K—系数,第4类客船取0.28,第5类客船取0.22,对于小河支流,经验船部门同意,K值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0.18。

7.2.2载客甲板面积按下述办法量取:

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面积内不能载客的障碍物所占的面积。

7.2.3坐席舱内的乘客定额按固定座椅数确定。

第3节乘客舱室

7.3.1舱室的净高度应不小于1.8m。

7.3.2舱室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舱室内乘客人数在50人及50人以下为1个;舱室乘客人数在50人以上为2个。

出入口不应集中于1舷或1端,应分别布置在舱室的两舷或两端。

7.3.3坐席舱内的固定座椅。

如沿船舶横向布置,舱内应设置纵向通道,纵向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6m。

第4节卫生处所

7.4.1船上应设有至少1个小便器。

7.4.2第4类客船和乘客人数超过40人的第5类客船应设1个大便器。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第1节轮机

8.1.11般办法

8.1.1.1除经验船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可直接装船外,其他产品在装船前均应提交验船部门检验。

8.1.1.2船用动力装置应保证船舶处于下列倾斜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

10deg纵倾:

5deg

8.1.1.3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载客船,应安装双主机。

双主机间应留存便于操作和维修的通道。

8.1.1.4各种机械的运转部件及设备,凡在工作中可能使工作人员发生危险的地方,均应设有挡板或防护罩。

8.1.1.5主机排气管1般向上导出,如经船舷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舷外水倒灌入排气管内,排气管出口于船体结构连接处应水密。

8.1.1.6日用油柜及燃油管不应位于排气管的正上方,应尽量错开,如布置有困难,则油柜下面应设油盘。

8.1.1.7各种管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

轴系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水密填料函。

8.1.1.8未设机驾合1的船舶,驾驶室与机舱应设有固定联系装置。

8.1.1.9海水管应采用钢管,燃油管应采用钢管或铜管。

8.1.2泵及管系

8.1.2.1机舱应设置舱底水泵,亦可使用手摇舱底泵。

8.1.2.2机动舱底泵的排量应不小于5m3/h。

舱底水管内径应不小于30mm。

8.1.2.3船用阀件手轮顺时针方向转动为关闭,反之为开启。

8.1.2.4应设2只海水吸口,保证在正常航行情况下,冷却水泵可从任1海底阀吸入舷外水。

8.1.2.5闭式冷却系统应设有膨胀水箱。

8.1.3柴油机安装

8.1.3.1主机机座应有足够刚性。

8.1.3.2机座垫片的厚度,铸铁片应不小于12mm,钢垫片应不小于6mm。

8.1.3.3如采用环氧树脂粘合垫片,也应设置紧配螺栓和定位垫片,并取得验船部门同意。

8.1.3.4双主机船舶应设有两个日用油柜,也可设1个中间有油密隔板的油柜,且任1油柜均应可同时供两台主机使用。

8.1.3.5日用油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管径不小于流入管内径。

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

8.1.3.6主机排气管路建议安装消音器;排气管应包扎绝热材料。

8.1.3.7燃油管路中应配双联滤器或1旁通滤器。

8.1.3.8主机所用燃油其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60oC。

8.1.4轴系及螺旋桨

8.1.4.1必须设置能承受推力的可到顺车齿轮箱。

8.1.4.2齿轮箱的换向时间大于15s。

8.1.4.3中间轴及尾轴应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413MPa的钢材,中间轴及尾轴直径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计算,其最小直径分别不小于28mm,33mm。

8.1.4.4轴系安装法兰的偏移≤0.15mm/m,曲折

≤0.20mm/m。

8.1.4.5尾轴管具有良好的润滑。

8.1.4.6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尾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尾轴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旋帽松动的保险装置;如采用环氧树脂粘接时,应取得验船部门的同意。

8.4.1.7螺旋桨应作外部检验。

铸造螺旋桨不允许有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及漏焊等缺陷。

各种螺旋桨在加工完成后要做静平衡试验。

8.1.5防污

8.1.5.1机动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2节电气设备

8.2.1电气设备的要求

8.2.1.1柴油机带动随机配套的发发电机不应使用平皮带,且应设防护罩。

8.2.1.2蓄电池若在船上充电,应设充电调节控制装置(如调节器)和电流表。

起动蓄电池必须随时可进行充电,且为起动柴油机专用。

8.2.1.3需要设置独立电站及轴带发电机的船舶,其电气设备应尽可能满足《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第4篇电气设备的要求。

8.2.1.4需夜间航行设有航行、信号及照明等电气设备的船舶,应设置分配电板,采用双线绝缘制。

8.2.1.5蓄电池的结构和放置,应考虑通风及在船舶摇摆时电解液不致溢出,并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船舶的有效措施。

8.2.1.6当船舶钢桅顶端装有电气设备及采用非金属桅时应设避雷装置。

活动桅杆与船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连接软铜线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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