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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律法规

1、基础知识---测绘法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原则

(一)技术统一原则

(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原则

(三)公共服务原则

(四)市场管理的特殊原则

(五)促进成果利用原则

(六)监管统一原则

2、基础知识--测绘法的空间与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领域:

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

管辖的其他海域: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时间效力:

修订后的测绘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不溯及既往。

3、测绘管理体制

中央: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地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一、测绘资质管理

1、资质分级: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业务范围: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十二个专业范围。

主管部门: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2、资质条件

法定资质条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细化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三)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3、人员条件

数量要求(一般):

甲级50人;乙级25人;丙级8人;丁级4人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甲级25人;乙级15人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甲级综合100人;甲级外业100人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甲级20人;乙级12人

4、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丙、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分别通过省级、设区的市(州)级、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

甲、乙级----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专门质检人员,丁级----兼职质检人员。

5、主体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6、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7、办公场所

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

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

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

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8、资质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资质审查

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决定与公示: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9、测绘资质证书:

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10、资质证书延续:

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升级限制: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11、年度注册

注册申请: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

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

二、测绘资格管理

法律责任: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1、注册、审查机关: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证书核发: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

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

2、不予注册: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3、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4、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5、测绘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测绘作业证

1、发放范围: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

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2、管理职责:

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3、省局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并确认各种报表及各项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4、作业证适用范围:

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5、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特殊要求: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负法律责任情况:

(一)转借他人

(二)涂改、损坏(三)违法犯纪、不遵守职业道德(四)欺诈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测绘项目承发包

一、项目发包

发包方义务一: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发包方义务二: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二、项目承包

测绘单位义务一: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义务二: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测绘单位义务三: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

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三、测绘市场的其他特殊规则:

A房产测绘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B房产测绘单位与委托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等

四、外国人来华测绘

1、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审批主体: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来华测绘的形式:

合资合作测绘------《测绘资质证书》。

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

3、合资合作测绘禁止: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四)海洋测绘;(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4、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5、审批程序:

申请材料分别向国家测绘局和省局提交;国家局受理后通知省局初审;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国家局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6、特别要求:

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7、成果管理: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8、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四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测绘基准:

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测绘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现行大地坐标系: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

一、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审批

1、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2、省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一)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4、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申请条件:

1、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审批主体: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

批准条件:

不妨害国家安全

二、测量标志

1、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用地面积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3、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

4、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章测绘标准化

法律要求: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文件规定:

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印发《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一、测绘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

(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四)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五)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六)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要求;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三)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3、标准编号:

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二、测绘标准复查

复审主体:

测绘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组织测绘标委会实施。

复审周期: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

(二)相关技术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三)标准实施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有重要反对意见的。

测绘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三、测绘计量检定管理

1、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三)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2、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

3、有效期及复审换证: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4、测绘计量器具,必须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和购置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非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由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测绘单位义务

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

2、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3、质检周期

甲、乙级测绘单位至少每2—3年检查一次,丙、丁级测绘单位至少每4—5年检查一次。

4、质检机构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建立“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质检中心、质检站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质检站受质检中心的技术指导。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为抽样检验,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结果。

5、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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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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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的概念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1、汇交内容: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2、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3、汇交时限:

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

4、成果移交:

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5、保管期限:

永久、长期(15年至20年)、短期(15年以内)

6、原件提供限制

测绘科技档案只提供复制品,不提供原件,必须使用原件时,经领导批准,只能借用,对借用的测绘科技档案要保持清洁、完整无损并及时归还。

7、避免重复测绘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8、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批:

(一)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1:

50万、1:

25万、1:

10万、1:

5万、1:

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9、提供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1:

1万、1:

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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