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DP核算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年度季度核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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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GDP核算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年度季度核算方法

  一、引言

  中国经济30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在此过程中,围绕中国经济总量到底有多大,经济增长速度到底有多高,却一直充满争议,争议的实质就是中国GDP核算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中国经济增长实际.

  历史地看,GDP官方核算制度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其间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下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

1985年开始进行年度GDP(当时是GNP)核算,1989年将生产法核算拓展到支出法核算,1992年建立季度GDP核算制度,1995年根据第一次第三产业普查资料对当年GDP以及历史GDP数据进行了修订,1997年国家统计局编写《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和《中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2001年编写出版《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手册》,2003年开始建立规范的GDP核算程序与数据修订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2004年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2005年依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对2004年GDP数据予以修订,2006年制订《年度GDP历史数据修订方法》并依据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对历史GDP核算数据进行了系统修订,2007年制订《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1]和《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2][3],2010年依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进行数据修订并更新了上述两部核算手册.显然这是一个事件密集发生的过程,尤其是最近的10余年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进展,由此显示出中国GDP核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紧迫的脚步.将这一过程放到中国发展的大背景下观察可以看到,GDP核算制度的建立和演化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是同时发生的.从某种角度说,它本身就构成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组成部分,许多方法制度的改革完善正是对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需求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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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使用本套资料,希望本套资料能带给您一些思维上的灵感和帮助,个人建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做适当修改和调整,以符合您自己的风格,不太建议完全照抄照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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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地看,尽管中国GDP核算制度在过去十余年间一直在改进完善,但其核算结果似乎仍然难以满足外部数据用户的需求,外界对GDP数据质量的质疑仍然没有消退.这些质疑之声是多元的,有些涉及数据可信性,有些涉及数据的完备和具体程度;有些针对经济增长率,有些则集中于GDP所表现的经济总规模;有时认为似乎存在低估,有时又质疑其可能高估了中国经济.尤其是在中央对地方业绩考核平台上,经济增长率以及人均GDP水平一直占有较大份额,各地方政府格外关注本地区GDP核算,结果造成国家与地方两个层次在GDP核算上的长期矛盾和争议---各个省区GDP相加之和大于国家GDP,各个省区经济增长率的平均水平高于国家总体经济增长率,成为质疑GDP核算方法及其数据结果的最显着的证据.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

如何评价当前中国GDP核算数据以及其背后的GDP核算制度.这是一个值得花大力气进行系统研究的课题,研究者不应局限于国民经济核算人员,还应该有宏观经济学家以及各类进行宏观经济观测、分析的数据用户,由此才能从不同角度发现问题,做出多元评价,提出相应建议.但是,对当前文献加以检索可以看到,有关中国GDP数据的大部分质疑来自数据用户将GDP与相关指标比对之后的"感觉"和外部不一致,而鲜见对中国GDP核算制度本身的研究.近期相关文献包括:

伍晓鹰(HarryWu)针对中国经济增长率的研究[4],李庭辉等基于匹配性对GDP数据质量的研究[5],周国富和吴丹丹对省域季度GDP数据质量的评估研究[6],王秋石和王一新基于灰色收入等对居民消费率低估的讨论.[7]

  通过这些研究,可以发现各省区地区生产总值合计显着大于国家GDP、各省区经济增长率多数高于国家经济增长率,或者会感受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数据的短期变化与季度GDP显示的经济增长率不相匹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度增长速度与居民消费支出年度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以此可以质疑GDP或者其中某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居民消费支出)数据的质量,但却没有多少人对其中的核算方法做深入讨论.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是GDP核算的实施者.他们在GDP核算制度改进完善过程中进行研究形成的成果[8][9],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但是,这些文献主要体现正面叙述,与其实际工作过程密切结合,但从中可以看到中国GDP核算方法以及改进思路似乎缺少了一些具有中立性的评价和批判性思维.就是说,这些文献是以"运动员、教练员"身份研究中国GDP核算的成果,很重要,但却不能替代由"裁判员以及场外技术专家"独立进行的研究和评价.

  笔者希望在这个空白点上推进对中国GDP核算制度的系统研究工作.鉴于这是一个容量较大的研究课题,难以用一篇论文的有限篇幅所覆盖,本文以下仅将研究目标收缩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要目标是对中国当前GDP核算制度做总体解析,将其中所涉及的理论方法和组织管理问题勾勒出一个基本轮廓;在此基础上分解出需要进一步开展具体研究的课题方向,为作者自己的后续研究以及其他有志于此的同行提供路径参考.

  二、中国GDP核算制度的基本架构

  GDP核算的结果并非GDP这样一个总数,而是一整套数据.为此,要全面解析中国当前GDP核算制度,第一步是对这套制度的组成架构有一个整体把握.以下通过若干基本问题来展示这个基本架构.

  GDP核算的基本目标.第一是GDP有多少,用以衡量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总规模;第二是经济增长率有多高,用以从动态上衡量一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初看起来,这两个目标似乎就是一回事,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原因在于当期GDP是依据当期价格核算的,而经济增长率所依据的GDP则要以不变价表现.实际核算过程围绕现价GDP、不变价GDP、经济增长率这三个要点进行,需要针对先核算哪一个以及如何推算其他做出决策.

  GDP核算的时期属性.以一年为核算期,对应的就是年度GDP核算,这是常规核算;以季度为核算期,对应的就是季度GDP核算,这被称为短期核算.初看起来两者没有实质性区别,四个季度加起来就是一年,但实际上,由于可以获得的基础数据不一样,年度GDP核算与季度GDP所采用的方法大相径庭,需要作为两套核算方法处理,而且还要解决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GDP核算的空间属性.中国当前GDP核算包含国家和地区两个层次.理论上说,可以将"地区"看作是一个缩小版的国家,地区GDP核算或许会遭遇一些国家GDP不会涉及的问题,但基本方法应该并无二致,所有地区GDP加总起来结果应该与国家GDP相同.但在现实中,两者常常难以达成完全一致.所依据的数据基础可能具有不同,核算对象在各个地区之间可能发生重复或遗漏,记录原则、估价方法等可能有不同处理.这些都可能导致不一样的核算结果.这是所有国家都不可避免的.中国也不例外,而且,在中国当前语境之下,地区GDP与国家GDP之间的关系还受到更加复杂的因素的影响,成为一个特别受关注并有待解决的大问题.

  将上述要点综合起来,GDP核算的不同维度可用图1表示之.以下将基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分别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进行方法解析讨论.

  三、年度GDP核算制度方法解析

  按照当前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GDP核算制度,年度GDP分别经济普查年份和非经济普查年份有两套核算方案.在普查年份,GDP主要依据经济普查提供的基础资料实行全面核算;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其核算则要以当年可得专业统计数据为基础同时结合普查年份核算所提供的参数进行.

  二者相比,非经济普查年份GDP核算更具有常规性质,因此以下将以最新修订的非经济普查年份国家GDP核算方案为对象,简述其核算方法要点并加以讨论.

  1.以供应面为主进行GDP核算.理论上说,GDP核算可以同时从供应面和需求面进行,前者包含生产法和收入法,后者体现为支出法.但中国当前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都是以建立在行业增加值基础上的供应面核算为主,所发布的GDP及其经济增长率都是供应面测算结果,包括经济总体GDP、按不变价GDP计算的经济增长率以及分行业增加值、分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率.

  至于支出法GDP,国家层面可以做到独立核算,但其与供应面核算结果的差异则作为统计误差被归结到支出法GDP一方;在地区层面,受制于区域间货物服务输出输入(不仅是与国外之间的进出口)数据的不可得,没有健全的支出法GDP核算,只是对居民消费、公共消费、固定资本形成、存货增加诸项目进行核算,然后以供应面GDP核算结果为控制总量,倒推出货物服务净输出(或输入).

  这个倒推出来的结果,实际上混杂了在所有支出法GDP组成项目核算、供应面各行业各项目核算过程中的统计误差.这就是说,在地区层面无法利用支出法结果作为参照,对供应面核算结果的质量予以制衡和检验.

  2.供应面GDP核算通过分行业增加值实现,多数行业以收入法核算结果为准.生产法和收入法都是基于行业增加值进行GDP核算的方法,但二者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大有不同,一个要基于总产出和中间消耗相减求余值,一个要基于增加值的四个基本构成项目---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求加和.根据当前中国GDP核算制度,只有农林牧渔业依据生产法思路核算其增加值,其余属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行业增加值都是基于收入法思路进行核算的.实际做法是:

先独立核算各行业的总产出,同时分别选择生产法或收入法核算其增加值,然后完成另一侧相关项目的推算.在农林牧渔业,是以生产法计算出来的增加值,扣减生产税和固定资产折旧,推算出包含营业盈余的劳动报酬;在其他行业,则是以总产出扣减按照收入法计算出来的增加值,推算出中间消耗.在此情况下,虽然可以同时提供生产法和收入法的相关分项数据,但并不是独立提供的,统计误差会在不知不觉间包含在最后出现的推算项目之中,由此难以通过不同方法对核算结果予以制衡和检验.

  3.行业增加值核算包含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行业增长率三个相互关联的计算点,具体核算过程中包含了不同思路和核算方法.基本思路是:

首先核算现价增加值,进而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这意味着,现价增加值的核算是相对独立的.

  进一步看,不变价增加值计算有两种思路:

一种思路与现价增加值有关,是在现价增加值基础上,通过价格指数缩减法去除其中的价格变化影响,获得可与基期增加值相比的当期不变价增加值,然后与基期不变价增加值相除,计算出行业增长率;另一种思路与现价增加值无关,是基于基期不变价增加值,用物量指数外推法计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此时,如果不另做调整,这个用于推算的物量指数就大体相当于该行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实际操作中会有调整,但即使加以调整,两者之间也是高度相关的).分行业看,价格指数缩减法是主要方法,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这几个大行业均采用此种方法.在第三产业中,只有交通运输业(大部分)、邮政业、证券业等少数行业采用物量指数外推法.

  在此情况下,行业不变价GDP及其增长率的数据质量,不仅取决于现价增加值核算,还极大地受到用于进行价格缩减的价格指数的影响:

是否具有对应的价格指数,价格指数的编制质量等.总体来看,当前所用的价格缩减指数都是针对总产出的单向价格指数,即所谓单缩减法,无法同时体现总产出和中间投入两方面价格对增加值的影响.

  4.专业统计深度参与了GDP核算.所谓深度参与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各项专业统计构成行业增加值核算的基础,其中大量运用了专业部门业务统计数据、企业财务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统计数据等.比如,农林牧渔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的基础是农业统计数据;盈利性行业的总产出大都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务数据核算,收入法增加值各构成项的核算大都从企业财务取得数据,为了通过分劈有效使用这些财务数据,相关专业(比如工业)统计还开展了专门的成本费用调查.不难想象,这些基础数据的完备性和精度对GDP的数据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第二,依据当前中国GDP核算的组织分工,各项专业统计不仅提供基础数据,一些重要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核算工作也是由专业统计司(处)完成的,比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他们向国民经济核算司(处)提供的并非核算用的"原材料",而是行业增加值这个"成品";而且,不仅要负责本级(比如国家层面)该行业增加值核算,甚至还要负责下一级(比如各省区)该行业增加值核算值的审定和反馈.这样分工的结果,可能会减轻核算司(处)的压力,但核算过程中却有可能将专业统计的偏好带进GDP中来,损害GDP核算的中立性.

  5.经济普查结果对GDP核算具有重要影响.经济普查为GDP核算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数据,不仅是经济普查年份各行业(农林牧渔业除外)增加值核算的依据,非经济普查年份行业增加值核算中也会大量利用最近一次经济普查数据以及经济普查年份GDP核算数据形成的基数、比例参数,作为推算的依据,以应对常规年份统计的数据缺口问题.仔细考察当前常规年份的GDP核算方案,有以下三种形式的延伸应用:

一是外推,以经济普查年份提供的直接计算数据为基数,借助于相关指标发展速度外推该指标在常规年份的数值.比如当期个体及其他道路运输(以及物业管理业、各种非盈利性行业)总产出,是以上年总产出为基数通过道路运输业营业税发展速度推算出来的,而这个"上年"基数追溯上去就是经济普查年份直接计算总产出的结果.二是放大,利用经济普查年份某行业内部不同部分的构成比例,对常规年份能够得到统计数据的那个局部指标予以放大,以此获得全行业口径的指标数据.比如将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放大为全社会建筑业口径,或者基于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放大到包括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在内的全行业口径,其间就要利用经济普查年份GDP核算中前者占后者的比例进行推算.三是分劈,利用经济普查年份提供的总产出各项目的构成比例,即收入法增加值各要素构成项目在总产出中所占比重,对当期总产出实施分劈,获得各分项核算结果和行业增加值.在一些没有建立起常规统计的行业,比如那些教育、卫生、公共管理等非盈利性行业,大多依赖这种方法进行增加值核算.

  6.增加值核算过程中存在不少估算和推算的成分,其中的参数确定值得关注.GDP在内容上覆盖了一些没有发生交易但必须加以核算的项目,还有一些核算内容在实际中具有混合性质,需要剥离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行业增加值,对这些项目必须借助于一些参照进行估算.比如:

供自身最终使用的产品价值(典型的是自产自用的农产品、自有住房服务),要参照同类被交易产品的价格估算其价值;非营利性部门持有的固定资产并不实际计提折旧,为此要设定一个折旧率,估算其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收入法增加值中;企业财务统计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有些项目(比如差旅费、工会经费、会议费、公杂费等)既有劳动报酬性质又有中间投入性质,需要借助于相应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业成本调查)予以分解,将其中相应部分计入增加值.这些处理在方法上无可厚非,但估算过程中所使用参数的确定却值得关注,可能会对GDP最终核算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非营利部门的折旧率,当前设定为4%,意味着是按照25年平均使用年限计算的,而农户持有的农用固定资产折旧率设定为6.7%,对应的平均使用年限是15年;又如当前核算中将工会经费的60%、差旅费的6.5%等作为分劈劳动报酬的比例.如果对这些参数加以调整,即可对GDP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7.地区层面核算基本方法与国家层面相同但行业细分程度有区别,同时会涉及区域间的各种分摊、调整,主要行业数据从测算到审定都要接受国家层面核算的强力约束.行业细分程度差异主要体现在工业这个门类:

国家层面核算按照大类区分为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3个行业,然后细分为39个小类行业;在地区层面则仅限于3个大类行业.区域间的分摊和调整涉及多种情况、多个行业.第一是一些国家统一核算的项目,比如关税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等,需要由国家统计局根据一定标准对各个地区分配;第二是法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置产业活动单位所造成的错位,需要按照所在地统计原则进行调整,当前比较显着的是建筑业,要由国家层面实施调整并反馈调整后的数据;第三是针对财务基础资料中那些同时包含增加值和中间投入内容的费用项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分劈,各行业所用分劈比例全部由国家层面核算提供,各个省区使用同一系数;第四是在一些重要行业,主要是工业,即使没有数据口径的分摊调整,各地区核算结果也要由国家层面统一核定然后反馈各个地区.

  四、季度GDP核算制度方法解析

  相比年度核算,季度GDP核算属于短期核算,其核算关注点更侧重于经济增长速度(包括与上年同期比和与上季度的环比),对核算及时性的要求较高,但对应的基础数据可获得性则远逊于年度核算.受上述因素影响,季度核算方法与年度核算有很大不同,地区层面与国家层面核算的关系也具有区别.以下是当前核算方案中值得关注的方法要点.

  1.季度GDP更加依赖于供应面核算.先分别核算分行业增加值,然后加总起来核算整个经济总体的GDP及其经济增长率.行业分类的具体程度不如年度核算,只在10个大类行业、15个细分行业层面进行核算.从细分行业到大类行业,是通过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来合并的;但从大类到全部行业,则要分别计算增加值然后加总,最后得到GDP,据此计算经济增长率.即使在国家层面,也不发布支出法GDP核算数据,无法就两种方法的结果进行数据校验.

  2.在行业层面,核算的目标仅限于当期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两个指标,不延伸到增加值指标的内部构成项.借助于价格指数,现价增加值与不变价增加值之间具有对应的推算关系,独立核算出其中一个,然后即可推算出另外一个.具体核算贯彻两种思路,对应地有不同推算方法.一种思路是先计算现价增加值再推算不变价增加值.此时需要先核算行业总产出,同时要确定该行业的增加值率,两者合起来推算出当期现价增加值;然后以相应的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获得不变价增加值.即:

  现价增加值=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对应的价格指数.

  第二种思路是先计算不变价增加值再推算现价增加值.具体做法是:

以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为基数,同时依据相关指标增长速度确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二者合起来推算出当期不变价增加值;然后依据相应的价格指数,将不变价增加值还原为现价增加值.即:

  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对应的价格指数.

  其中,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采用前一种做法,其他行业则采用后一种做法.

  3.核算过程中所用指标大体可以分为基数指标和推算指标.它们来自不同方面,与专业统计、经济普查等历史数据具有密切关联.基数指标一个是当期行业总产出(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一个是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其他行业),前者来自行业报表,后者则直接取自上年核算结果.与基数指标对应的推算指标,一个是行业增加值率(对应行业总产出),一个是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对应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前者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及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后者则主要基于相关指标增长速度然后通过一个换算系数换算获得.

  其中所用相关指标均来自各该行业的相关业务活动,比如运输业的客货运总周转量、邮电业的邮政业务总量、批发零售业的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的营业额、银行业的人民币存款余额、证券业的股票交易额、保险业的保费收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的营业税、非营利服务业的一般服务支出额和从业人员等,对应这些指标的换算系数主要是该相关指标增长速度与它所代表的那个行业的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之间的比值,该比值主要根据上年核算结果或者经济普查年份的核算结果来确定.可以看出,季度GDP及其增长率实际上综合了各个方面经济活动的动态特征,是各方面经济指标及其动态变化速度的加权平均结果.有些相关指标统计中时间上难以满足GDP核算要求,此时要利用错月资料推算,比如第1~4季度保险业增加值,分别用1~2月、1~5月、1~8月、1~11月的保费收入来推算,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各行业营业以及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方面.

  4.无论是哪一种思路,价格指数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第一种思路中,要依据价格指数作为价格缩减因子,从现价增加值推算不变价增加值;在后一种思路中,要依据价格指数,将不变价增加值还原为现价增加值.充当价格缩减因子的价格指数,第一是专门编制的工业品生产价格指数、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包括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应用于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第二是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分项构成指数,分别对应于农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比较特殊的是金融业,因为没有对应的价格指数可资利用,只好借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数,推算从不变价增加值到现价增加值的价格还原因子.季度GDP核算的不变价增加值都是采用固定基期(当前是以2010年为基期)的,因此,在缩减或还原过程中所用价格指数都要转换为定基指数.这些指数内在地与各个行业的总产出相对应,所以,上述缩减或还原都属于单方面的,并没有考虑来自中间投入方面价格变动的影响.

  5.季度核算中,国家统计局对地区核算有更强的约束力.第一,推算地区生产总值的相关指标由国家核算方案统一制定,不允许按照本省区的具体核算基础自行设定.第二,推算过程中一部分基础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搜集然后反馈给各省区.

  比如铁路运输周转量,存贷款余额、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营业税、股票交易额、保费收入等指标的增长速度,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等.在这些反馈的数据中,有些与省区各自掌握的数据比较一致,有些则会存在差别.第三,推算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比例、系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计算反馈给地区使用,有些甚至要求各省区统一沿用同一个数值.影响较大的例子是所谓国家换算系数,用在各服务行业增加值推算过程中,其基本目的是调整相关指标增长速度与该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间的不一致.另一个例子是从细分行业到大类行业合并过程中对应细分行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权重,比如工业增加值核算中针对规模以上工业和规模以下工业增长速度的权重,计算银行业相关指标增长速度时所涉及的金融中介服务间接产出与直接收费产出两个部分各自所占比重.第四,对一些局部指标可能出现极端值的情况,规定了替代算法.比如,如果某地区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营业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增长速度过高(即超过地区平均增长速度5个百分点以上),就要利用该地区第三产业营业税增长速度代替,以防止极端数值过高带来的影响.第五,各省区市GDP核算的全部数据要由国家统计局审定,个别行业(比如建筑业、规模以下工业)数据要由国家统计局专业司(投资司、工业司)直接计算再反馈给各省市区,针对个别缺乏基础数据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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