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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规范。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经管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报告备案。

3、生产科、安监科协助综合办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安监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监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经管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经管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经管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经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经管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经管制度

1、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安监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

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4、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经管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经管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综合办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经管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经管能力。

8、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2)安全生产经管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经管、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经管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各级安全生产经管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2)安全生产经管、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经管、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2、综合办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经管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

护设施、设备的经管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监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经管工作监督经管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经管。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4、劳资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监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6、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经管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经管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经管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规范》,根据发放规范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规范。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经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规范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2、煤矿安监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经管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3、制订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点分布图;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4、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向劳动者公布。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时的处理原则:

(1)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2)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6、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科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经管,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体检和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健康监护规定。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综合办必须组织到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综合办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4、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5、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6、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7、安监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8、安监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9、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10、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监部在超标处设立卫生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规范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11、安监科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管,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经管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二、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落实建设工程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经管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8、由矿主管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9、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经管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井一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能够迅速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组织机构及职责

1.1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李陆军

副组长:

姜孝玖谢本亮

成员:

扶能武扶卫华杨尊国扶荣华谭同官扶瑞华吴初华

1.2职业危害防治经管小组

组长:

杨永辉

副组长:

王周玉

成员:

刘玉祥扶继生段树雄扶解军杨锡光赵光铁扶植槐

1.3职责

1.3.1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事件的指挥、调度和处置。

1.3.2作好对上级的汇报工作,并安排人员作好应急救援内容。

1.3.3在事故抢救过程中,负责协调各专业组的开展工作。

1.3.4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对内通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修订和日常经管工作。

2事故救援措施

2.1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灾变事故处理应做到。

2.1.1矿山救护队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接听事故电话时应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数量、通知人姓名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听到报警后救护队立即出动。

2.1.2矿山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指挥员立即向救护小队下达任务,说明事故情况、救灾重点、行动计划、行动路线、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1.3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前必须坚持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并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救护小队必须携带1台面罩氧气呼吸器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2个备用氧气瓶,以及氧气瓶,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备件袋。

如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无有害气体时,救护队员必须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带好。

2.1.4在窒息区或有中毒危险区工作时,救护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或者摘掉口具讲话;救护小队长应经常观察队员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并根据氧气压力最底的1名队员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2.1.5进入灾区从事救护工作时,任何情况下氧气呼吸器都必须保留不低于5Mpa的压力,发现有队员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有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2.1.6矿山救护队在灾区工作1个班后,应至少休息8小时,才能重佩带氧气呼吸器工作。

2.1.7矿山救护队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在布置侦察任务时,必须向左右队员说明所了解的各种情况,应做到侦察任务清楚、路线明确,小队的行动方向、时间应标在图纸上。

2.1.8矿山救护队侦察时应做到。

2.1.8.1井下基地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

2.1.8.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必要的装备。

视线不清时应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络。

2.1.8.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考虑退路被堵应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系。

小队应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不能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如果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援。

2.1.8.4侦察进行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

2.1.8.5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

2.1.8.6在搜索遇难遇险人员时,侦察小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2.1.8.7在远距离和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组侦察,发现遇险人员应积极抢救,并护送到通风巷道或井下基地。

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2.1.8.8侦察工作要认真仔细,做到有巷必到。

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2.1.8.9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2.2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2.2.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2.2防止火灾扩大。

2.2.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2.2.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2.2.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2.3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

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风侧的人员撤出,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全部撤出。

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2.4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

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搓丝,排除爆炸危险,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

用水灭火时,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2.5扑灭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2.6扑灭硐室火灾时,遵守下列规定。

2.6.1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

2.6.2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2.6.3蓄电池电动车库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治氢气爆炸。

2.7矿山救护队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2.8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2.8.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2.8.2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的并建立永久密闭墙。

2.8.3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2.8.4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理解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2.9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队员进入高温区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2.10处理爆炸事故时,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10.1切断灾区电源。

2.10.2检查各类有害气体浓度。

2.10.3架好临时支架。

2.10.4通过顶板不好地点时,保持一定距离。

2.10.5行动谨慎,防止产生火花。

2.10.6确认遇险人员已牺牲时,首先恢复通风。

2.11处理气体中毒事故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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