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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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深圳市个人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18最新(总13页)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住宅)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或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独立使用。

该房屋所享有的学位、福利等一切权益仍归甲方行使,与乙方无关。

除本合同外,乙方不得以该房屋名义签订任何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企业、发布招聘等)。

房屋租赁用途生活居住,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人;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非居住用途或任何非法用途。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居住人员中有外地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督促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乙方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份,以备甲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或应对执法机关查验。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权利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租赁房屋面积共计平方米,原户型为个房间个客厅个餐厅个厨房个卫浴房个阳台个入户及共计个功能区域。

乙方应按设计用途合理使用各区域,不得擅自改变各个区域的原功能和用途。

第二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甲方应自合同签订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

经甲乙双方交接验收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与门禁卡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与物品,乙方应如期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三条租赁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租赁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或降低租金,确需变动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本次租赁实行先交租后居住原则,乙方应于每月1号前向甲方交付本月之租金,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日内付清甲方代垫之费用,支付方式为转账。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向甲方支付2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押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押金后,须向乙方开具收据或其他证明。

押金是作为乙方履约保证及使用房屋和物品的质量保障,不得充抵租金和其他费用,在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办理退房手续时使用。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押金的条件:

1、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

2、乙方已结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并已搬离所有自身物品,房屋已被打扫干净;

3、甲方已安全完整收回房屋和相关物品,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

返还租赁押金的方式及时间:

交接签字后1日内转账支付。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押金的情形:

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或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2、乙方履行本合同时存在隐瞒、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3、甲乙双方存在争议问题或存在其他待决事项。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次签订合同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以及后续按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费、中央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车位费及退房清洁费、费等费用。

上述费用,乙方确实不能或不方便直接支付的,可由甲方代为支付或先行垫付;甲方同意代付后应及时办理,否则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须两倍赔偿之;若甲方先行垫付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日内付清甲方代垫之费用。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付清各项费用,避免发生逾期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须两倍赔偿给甲方。

若产生不良记录影响甲方征信的,除两倍赔偿损失外,乙方须另赔偿相当于半年租金的数额作为补偿。

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承租人使用房屋时应保证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室内物品、设备器具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租赁房屋结构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室内物品、设备器具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故障时,或发生一般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和配合进行处置,否则因乙方不作为或故意放任导致的一切损失须两倍赔偿给甲方。

如出现由于乙方承租居住期间导致的火灾、发水等事故,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如遇无法联系乙方等情况,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供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报案。

房屋内发重大危险事故或突发灾害时,乙方应首先确保自身及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切勿鲁莽行事,待自身安全后第一时间报告或报警。

对于房屋机构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维修工作。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拒不承担费用的,乙方可在租金中进行抵扣。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对于室内物品、设备器具(包括但不限于锁具、门窗、水电、开关、灯具、家具、家电、器具、用品等易耗物品)因交接后正常使用或自然老化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或虽未发生故障,乙方为了自身需要,要求整改或更换上述物品,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维修和整改后的物品所有权仍归甲方,乙方不得带走或破坏;乙方独立添置的其他物品,属乙方自身物品,可自行处置。

乙方进行维修或整改或添置前,应先通知甲方,说明情况后,方可施工。

乙方在租赁结束退房时,应如数归还上述室内物品、设备器具,保证功能完好,否则需负责维修及更换或照价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物品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一方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间或居住期间,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物品。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或附属的设施物品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并赔偿损失。

乙方应讲究卫生,保持房屋内干净整齐干燥、无异味无虫鼠;乙方应保持房屋内安静,不得制造噪音或震动影响他人;乙方应与邻居和睦相处,应爱护小区环境;

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养小鱼以外的任何宠物或动物,不得养有异味或爬藤类植物,不得在房屋内进行任何危险活动;乙方长期外出预计超过2个月无人居住时,应先通知甲方,且安排专人定期看管好房屋;

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物品,不得故意破坏或野蛮使用,不得乱涂乱画,不得乱粘乱挂;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管线,注意防毒防水防火防盗,否则乙方须加倍赔偿维修或更换费用;

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内外墙壁、地板或天花板进行刮刻、涂画、粘贴、钻孔、切割、拆装或打钉,不得擅自封闭大门或窗户。

确因生活需要须对房屋本身进行任何施工时,需先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需赔偿一切整改费用及相关损失的三倍金额。

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征得甲方同意,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施工;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解除合同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三款任选,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八条租赁期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因故需要参观或拍摄该房屋时,甲方需先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干扰参观人员;除上述情形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入该房屋,不得无故打扰乙方之生活。

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变卖或转让该房屋,不得以任何方式用该房屋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方法对该房屋进行抵押或进行其他影响房屋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将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报警或起诉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无偿让与他人使用或有偿转租与他人使用。

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与第三方的转租合同之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十条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日内迁离租赁房屋。

乙方迁离租赁房屋时,应当将自身物品一并搬出,并打扫房屋归整物品至乙方入住前状态或支付相当于清洁工人2天工资的清洁费。

乙方迁离后滞留在租赁房屋的物品由甲方处置,甲方不负有任何保管或归还义务,乙方承诺迁离后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索要或索赔。

第十一条无论是否继续租用,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提前30天以上向甲方提出续租或退租要求,甲方应给予明确答复,不答复或答复不明确的视为同意乙方续租或退租要求。

乙方提前提出续租要求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认购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前,重新订立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因客观原因导致没有签订续约的,则本合同自动延长1个月。

乙方未提前提出,又要求续租的,甲方有权拒绝;甲方没有拒绝乙方续租要求又没有达成续租协议的,或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提前提出退租要求后,乙方仍需按前文规定按时交纳此后各月之租金与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付或少付;在退租搬离之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之收房或招租工作,不得拖延、干扰、阻挠他人看房;

乙方未提前提出,又要求退租,由此导致期满后房屋空置的,乙方应另补偿甲方30天租金,甲方有权延后一个月返还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月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0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退回押金,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合同各条款之行为时,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回押金,并按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二)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或违约使用导致房屋或附属设施与物品损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2、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进行有违公序良俗之活动的,甲方可以报警或投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3、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月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断燃气等催收手段;逾期超过6天,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锁门、没收钥匙及门禁卡、关闭附属设施等)进行催收;因进行催收,导致甲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五倍赔偿,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导致的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10天,则视乙方根本违约拒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及物品并清退乙方人员与财物,押金不退;乙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5、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经甲方提醒或警告两次后,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如期或如约交还该房屋。

如乙方逾期归还,押金不退,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天,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断燃气等劝退手段;逾期超过6天,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锁门、没收钥匙及门禁卡、关闭附属设施等)进行劝退;因进行劝退,导致甲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五倍赔偿,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导致的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知方式效力一致,一方通知另一方时可以任选一种或几种:

(1)手机短信方式:

甲方指定手机号码,乙方指定手机号码;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手机号码达1日,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

(2)网络通讯方式:

甲方指定账号,乙方指定账号;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手机号码达2日,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通知内容,送达完成。

(3)邮寄通信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自双方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页)

房屋租赁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单位

单价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项目

单位

单价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费

上网费

电费

车位费

电话费

租赁税费

收视费

物业费

供暖费

卫生费

燃气费

交房确认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退房确认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

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退房日期:

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制式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内容以手写的效力优先。

2、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拟定房屋租赁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6、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7、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8、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10、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附页内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系针对本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事项订立,附件补充条款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附件补充条款为准。

但附件补充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

(签章)承租人:

(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

(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月日------------------------------------精心分享,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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