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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劳动合同。

1、本合同的期限应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项目结束终止。

(以上三种选择其中一种: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一定工作为期限进行签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休息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工资标准根据公司发展作适当调整,不受合同期限限制。

第十条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月生活费;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九条甲方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

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

(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

(一)项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3000元(含)以上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遭受投诉等,导致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所指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应对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如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向乙方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

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竞业限制

第三十三条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并且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甲方所有的书面和软件图文资料,客户名单,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后,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或报纸,将甲方的客户宣传为乙方的客户。

乙方因任何理由离职后,不得诱导甲方的员工离职.

第三十六条薪金和有关个人资料均属甲方机密,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或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包括甲方其他雇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七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有明确规定的,乙方应当遵守。

第三十八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在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利用在甲方获取的客户资源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所记载的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地址。

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拒收或退回均视为送达。

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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