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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术语

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本公司的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带电作业;

d处理易燃易爆物资的作业;

e动火作业;

4危险作业审批

4.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

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总经理审批。

4.2危险作业的部门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总经理批准。

4.3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5.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

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5.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

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5.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附表:

危险作业申请单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

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主要指材料库、液化气瓶储存区、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

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管理部、生产部等。

负责动火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

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行政部:

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

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

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主任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主任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主任确认许可,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

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

   (1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行政部办理。

行政部终审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1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行政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行政部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附:

《动火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石化[1998]安字9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票。

破土作业票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

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

破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五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安全负责。

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

安全监护人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七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告公司(厂)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厂)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角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画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执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

《破土作业工作票》

 

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2、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3、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

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4、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护套线或海底线。

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6、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

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7、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8、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9、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

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附: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

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

  5、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

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

  6、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8、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9、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10、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

  11、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

  12、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

附:

《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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