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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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业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查询网点(以下称查询机构)。
第三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报告查询
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
第八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第九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
第十二条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
(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
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
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
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
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创建管理
第十四条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
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八条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
第二十二条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相关附表
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
4、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附表1
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申请信息(必填)
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性别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学历□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大专□技术学校□高中□初中及以下
学位□名誉博士□博士□硕士□学士□其他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丧偶□离婚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及邮编
职务□高级领导□中级领导□一般员工□其他
住宅地址及邮编
查询原因(请选择):
□了解本人信用记录□申请信用卡被拒,需查询
□异议申请需要□为他人担保被拒,需查询
□申请贷款被拒,需查询□其它原因,请注明:
领取方式(请选择):
□当场领取
□于______日内到查询机构领取
□电子邮件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寄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
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人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人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2
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编号:
信用报告编号:
以下由查询申请单位填写(必填)
查询申请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经办人员经办人员
工作证号码
协助查询函或介绍信字号
被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查询用途: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月日
以下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填写
查询机构查询机构联系人
查询机构联系电话查询机构电子邮箱
查询机构地址及邮编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两联,查询机构和查询申请单位分别保存,并作为查询申请单位领取信用报告的凭证。
附表3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
查询申请表编号日期被查询人姓名被查询人有效证件类型被查询人证件号码查询申请人联系方式查询原因备注
注:
此表在尚未开通查询用户的查询机构上传查询申请时使用
附表4
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
机构名称:
(盖章)
用户名用户姓名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备注
填表人:
年月日
3条件材料
1、申请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查询委托书。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3、工作人员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注: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4程序期限
1、受理;2、审核;3、查询并打印信用报告;一个工作日。
5相关区别
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秒以内。
一般来说,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
6来源介绍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
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
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相关介绍
信用报告中“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是指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已与公安部居民身份信息数据库进行过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与公安部居民身份核查系统已经联网,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对征信系统采集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公安部个人身份系统进行核对查实。
如果核查实现,则会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信息栏目上方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
已与公安信息核实”,核查结果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及个人照片。
(2)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并显示身份证签发机关。
(3)身份证号码相符,姓名不符,即公安部数据库中查到的此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另一个姓名。
(4)找不到该身份证号码。
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此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尚未收入公安部数据库中,另一种情况是身份证是假的。
(5)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核查未实现,则显示“公安部认证结果:
未核查”。
8提交资料
(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
第五条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
9个人区别
法人机构数是您所有的信用卡和贷款所属的不同法人机构数量的合计数,则反映了您的信贷业务在不同法人机构中的分布状况。
刕机构数是您所有的贷款和信用卡所属的不同机构数量的合计数。
凨每一家商业银行的总行均为法人机构。
凤比如,函您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凷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刎您的信用报告中法人机构数为3,刉机构数为4。
凷值得注意的是,凊“法人机构数”和“机构数”这两类信息只在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标准版中出现,刊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查询版里没有这两类信息。
10网上查询
9省份个人信用报告今起可上网查询查询步骤
2013年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
2013年10月27日,记者试着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经可以看到标有“验证试用版”的页面开通。
页面中部有两个蓝色按钮:
用户登录和用户注册,右下方附有详细的用户指南。
个人信用记录如何查询?
信用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记者进行了体验和采访。
身份验证才能查询
70余家银行U盾可用于验证
记者根据网站提示开始注册,发现除正确填写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外,还需要通过私密性问题验证或数字证书验证的方式确认身份的真实性。
提交注册申请24小时后,可获知是否通过审核。
据了解,“私密性问题验证”是根据用户的身份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设计的,比如,系统可能要求用户回答所持有信用卡的额度、个人贷款业务类型等。
若未通过“私密性问题验证”,可转为“数字证书验证”确认身份的真实性,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