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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1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快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客运企业(含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和包车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信用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省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市、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工作。

运管机构应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授牌等形式,共同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

第二章信用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包括以下四个项目:

经营信用:

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保障等情况;

市场信用:

企业市场规则遵守情况;

服务信用:

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信用表彰:

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情况、管理部门鼓励的企业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企业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4)。

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按规定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规定扣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由运管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信用得分满600分的道路运输企业,其信用等级根据得分确定:

信用得分在950分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为信用AAA级企业;信用得分在750分至949分之间的道路运输企业为信用AA级企业;剩下的为信用A级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为B级:

(一)信用得分不足600分的;

(二)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货运企业(含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在发生第

(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后,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七)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八)拒不向运管机构提供所需的考核材料,或在信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信用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1),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分公司名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车辆或教练车数量、车辆营运证件、所经营的客运班线及当年到期班线等;

(二)信用检查记录(见附件2),包括业户名称或站名、业户类别、检查情况记录、处理情况记录、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人员和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等;

(三)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起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死伤人数、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四)违法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法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法违章事实、查处机关;

(五)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时间、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车辆车牌号、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核查处理情况等;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保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公车公营情况、当年到期客运班线材料、使用GPS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统一喷涂统一标识、外观和举报投诉电话、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信用考核工作要求的其他档案材料。

运管机构应逐步在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信用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信用挡案,并按照所在地运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录入。

外省运管机构将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在外省违法违章事实和处理结果抄告我省运管机构的,应当录入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信用考核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运管机构每年应对纳入考核的企业实施不少于二次的信用检查,信用检查可结合源头监督管理等一并进行,并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及时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运管机构应在2月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评出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权限分别进行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排名(见附件3),并统一上96520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考核结果根据公布权限由相应的运管机构分别于3月15日前发文公布,于4月1日前统一公布在96520网站上。

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

八十辆(含八十辆)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不含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的信用考核结果,由省级运管机构公布,其他的由企业注册地市级运管机构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运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附件4-4中市场信用和服务信用两项指标综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

质量排行榜由市级驾培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稽查部门共同实施检查工作。

排行榜一年两次,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社会各发布一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作为确定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投标、出租车运力投放、线路审批(审核)、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评优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技改资金等补助项目。

(二)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信用等级高的客运企业。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信用等级,择优许可。

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信用等级应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标内容。

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企业信用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续营许可。

(三)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四)运管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等级的高低,对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并符合许可条件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信用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

运管机构应当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五)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并符合许可条件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连续二年信用AAA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品牌连锁或集约化经营等形式另行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其他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投资开办、兼并或收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享用原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低或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企业,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星级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二)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资金等政府资金补助。

(三)未按规定参加信用考核或者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的汽车客(货)运站(场),不得核定为更高级的站(场)。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近三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权;如果企业信用等级在近三年有两年为B级或有一年为B级且其他两年都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当年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的,运管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信用等级连续二年为B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客运企业原有客运班线或者包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班线或包车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如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原许可机关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三)出租车客运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其原有出租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后,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由许可机关收回。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五)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暂停签发培训记录和驾驶员培训报名,并通报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建议暂停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机构、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相应降低汽车客(货)运站(场)站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对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企业注册地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经运管机构核实成立的,由具有相应考核结果公布权限的运管机构,予以更正。

受理单位对举报申诉必须进行反馈,但举报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运管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信用考核工作中,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运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信用或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内容与本办法类似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检查记录

3.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一览表

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附件1-2

浙江省客运出租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代码: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分公司总数

经济类型

现有职工

高级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

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

初级职称人员(含高、中、初级工)

现有职称人员占在职职工的

%

驾驶员总数

客运出租车

备注

注:

该表应附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企业职工名单、企业出租车台帐。

 

附件1-3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检查记录表

业户名称或站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业户地址或站址

企业类别

 

 

 

检查

人员

签名

被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检查

时间

检查单位盖章

说明:

1、该表仅适用于运管机构。

2、检查人员签名需有两个人。

附件3

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得分排名一览表

序号

企业

名称

信用

得分

经营信用

扣分

市场信用扣分

服务信用

扣分

信用表彰

加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

排名是按信用总得分的高低排列,按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货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维修企业、驾培机构、客运站、货运站、质检机构九类分别排名。

 

附件4-1

附件4-6

浙江省客运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标准

项目

考评

内容

标准分数1000分

序号

扣分标准

得分

(一)

经营

信用

禁止倒卖出租车经营权,职工权益保障。

100分,扣完为止。

1.

企业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经查实每起扣30分。

2.

承包经营者倒卖出租车经营权的,每起扣20分。

3.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每人项扣2分。

4.

企业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育龄妇女)保险,每人次扣1分。

5.

企业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每次扣10分。

企业管理

6.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法《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00分;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7.

企业从业人员被评为B级,每人次扣5分。

8.

道路运输经理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分。

9.

聘用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每人次扣10分。

10.

企业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名单,每人次扣5分。

11.

企业办公场地或停车场地不符合所在地运管机构要求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扣20分。

12.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20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有误的,每项次扣10分。

13.

企业管理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0分。

14.

未按规定建立出租车车辆台帐的,每次扣10分;出租车车辆台帐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15.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台帐的,每次扣10分;从业人员台帐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二)

市场

信用

 

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400分,

扣完为止。

50

16.

涂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扣20分。

17.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扣20分。

18.

涂改道路运输证,每辆次扣10分。

19.

伪造、擅自转让或不按规定转让有偿营运权证、道路运输证的,每辆次扣10分。

20.

使用伪造、涂改、无效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每辆次扣10分。

21.

道路运输证未年审的,每辆次扣10分。

200

22.

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每人次扣10分。

23.

无服务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每辆次扣5分。

24.

伪造服务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的,每辆次扣5分。

25.

伪造、涂改、转卖票据,每辆次扣5分。

26.

使用假票或废票的,每辆次扣5分。

27.

不按序出车,每辆次扣1分。

28.

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每辆次扣1分。

29.

未安装顶灯,每辆次扣1分。

30.

空调设施或语言提示器失效,每辆次扣1分。

31.

未携带必备证件,每辆次扣1分。

32.

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不相符,每辆次扣1分。

33.

未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每辆次扣1分。

34.

暂停营运时未放置暂停营运牌,每辆次扣1分。

35.

在车内吸烟,每次扣2分。

36.

出租车超员的,每辆次扣10分。

37.

出租车超速20%以上且不到50%的,每辆次扣5分。

38.

出租车超速50%以上的,每辆次扣10分。

39.

强拉强运,每次扣5分。

40.

未按照规定在车门两侧喷印经营单位名称或标志,每辆次扣1分。

41.

出租汽车不接受定期检测,每辆次扣10分。

42.

禁停路段上客或下客,每辆次扣2分。

43.

夜间行驶未打开顶灯,每辆次扣1分。

44.

不服从运管机构的统一调度,每辆次扣5分。

45.

车容不洁,每辆次扣1分。

46.

语言不文明,每次扣1分。

47.

未按照规定配置、换洗座椅套,每辆次扣1分。

48.

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不清晰,每辆次扣1分。

49.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每辆次扣1分。

50.

出租车计价器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每辆次扣5分。

51.

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每辆次扣1分。

52.

不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每辆次扣5分。

53.

将车交无上岗证者驾驶,每辆次扣10分。

54.

不履行管理职责,每次扣10分。

55.

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标志色,每辆次扣1分。

56.

车厢或行李厢杂乱,每辆次扣1分。

57.

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座椅套不清洁,每辆次扣1分。

58.

未按照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合理线路行驶,每辆次扣10分。

59.

禁停路段候客或揽客,每辆次扣2分。

60.

约定候客时未放置暂停营运牌,每辆次扣1分。

61.

车内无客时未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每辆次扣1分。

62.

未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每辆次扣10分。

63.

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上岗证或服务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每辆次扣1分。

64.

刁难乘客,每辆次扣2分。

65.

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在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每次扣5分。

66.

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每辆次扣5分。

67.

故意使计价器失准,每辆次扣5分。

68.

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每辆次扣5分。

69.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一个月内有百分之十以上驾驶员受到处罚,扣10分。

70.

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每辆次扣5分。

71.

转让票据,每辆次扣5分。

72.

出租汽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不予更新仍然从事营运,每辆次扣10分。

73.

出租汽车超过规定的行驶里程不予更新仍然从事营运,每辆次扣10分。

74.

出租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的,每辆次扣10分。

75.

出租车驾驶人员途中甩客的,每辆次扣10分。

76.

出租车驾驶人员故意绕道的,每辆次扣10分。

77.

出租车驾驶人员强行拼载乘客的,每辆次扣10分。

150

78.

出租车驾驶人员拒绝载客的,每辆次扣10分。

79.

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的,每辆次扣10分。

80.

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每辆次扣10分。

81.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旅客车票,每辆次扣10分。

82.

不使用计价器计价的,每辆次扣5分。

83.

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每辆次扣10分。

84.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政府应急决定,每次扣10分。

85.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每次扣10分。

86.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每次扣10分。

87.

道路运输经营者隐瞒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88.

道路运输经营者拖延不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20分。

89.

道路运输经营者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每次扣50分。

90.

车辆未按规定做二级维护保养的,每辆次扣5分。

91.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的,每辆次扣10分。

92.

擅自抬价、压价的,每辆次扣10分

93.

其他出租车客运违法行为,每次扣2分。

 

(三)

服务

信用

服务质量,媒体曝光,承诺服务,旅客投诉,重特大责

任事故,

行车事故

上升。

500分,扣完为止。

或者

500

94.

因违规或服务质量差等被投诉并查实的,每起扣2分。

95.

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省通报批评的,每起扣30分。

96.

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0分。

97.

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全县(区、市)通报批评的,每起扣10分。

98.

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20分;省级行业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扣50分。

99.

因服务质量差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100.

因服务质量差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0分。

101.

因服务质量差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0分。

102.

因服务质量差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0分。

103.

年投诉率达到30%的,扣20分;投诉率每升1个百分点,加扣5分。

104.

没有建立承诺服务制度,扣30分。

105.

承诺服务没兑现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06.

未建立投诉处理、失物招领等管理制度的,每次扣10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107.

未建立投诉处理、失物招领台帐的,每次扣10分;台帐不健全的,每次扣5分。

108.

未按要求配合运管部门做好投诉调查工作的,每次扣10分。

109.

被举报投诉,未按运管部门通知要求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每次扣10分。

110.

企业值班或投诉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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