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食安办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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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食安办13号
越食安办[2006]13号签发人:
庄悦群
关于印发实施《越秀区食品安全工作
制度汇编》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越秀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汇编(7项)》业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
《越秀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汇编(7项)》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
罗振佳曹永忠陈广宇
联系电话:
87604869(兼传真)
附件
越秀区食品安全工作
制
度
汇
编
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
二OO六年三月
制度目录
1、《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2、《广州市越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沟通制度》
4、《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5、《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6、《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7、《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广州市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实施方案》及《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食安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为食安委全体委员会议。
第四条食安委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议事事项:
(一)审议和通过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制度、规划、计划、工作报告及奖惩决定等有关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区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反应机制;
(二)审议提交区委、人大、政府决策或解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三)听取食安委办公室或食安委委员单位工作汇报;
(四)研究部署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年度、阶段性任务;
(五)审议和决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六)审核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年度经费预算和资金核拨,评价资金使用绩效;
(七)研究、审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方案;
(八)研究部署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和决定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食安委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委员单位也可向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经批准后召开。
召开全体会议时,全体委员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依时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须由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发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有关委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安委领导和各委员单位阅知。
第七条食安委办公室向各委员单位征集会议议题,整理汇总后报告主任,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
食安委办公室应及时将确定的议题通知各委员单位,并协助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食安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抓紧办理和落实。
涉及委员单位的,由该委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落实;涉及其它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工作事项,由食安委办公室协调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食安委主任、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九条食安委委员单位主要领导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暂由原委员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负责办理食安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食安委委员单位与食安委办公室应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搞好信息交流,重要情况应随时通报。
第十一条食安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食安委办公室承办须经食安委领导审批的公文,并按公文内容呈食安委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贡儿珍(区长)
常务副主任:
孙峰(副区长)
副主任:
庄悦群(副区长)
成员:
(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吉陵(区经济贸易局、区整规办)
石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朱健强(区教育局)
毕卓超(烟草专卖分局)
麦淽芸(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杨伟文(区公安分局)
张璇(区环保局)
吴平(质监分局)
陈军(区委宣传部)
陈谋(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陆凌(区政府办公室)
郑培钢(区发改局)
梁凌峰(工商分局)
廖诗辟(区卫生局)
谭建开(区财政局)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孙峰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麦淽芸兼任,副主任由陆凌、王吉陵、石泱兼任。
广州市越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广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种植、
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因食品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
以上的;
2.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广州市或全国性重大
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
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凡在越秀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
第四条: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越秀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越秀区政府、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重大事故查处情况。
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属食物中毒事故的按《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
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后,除按规定报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并同时向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2个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应同时向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跨辖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报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时,及时通报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
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
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初次报告和阶段报告主要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总结报告由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结案报告综合汇总后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每季度越秀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十号之前,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工作。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
附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
编号:
[]号
事故发生地点:
区(市)街(镇)
事故发生确切地点: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
事故发生涉及中毒(伤害)人数:
人
事故发生涉及死亡人数:
人
事故发生经过:
现场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事故初步处理情况:
其他: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联系电话: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沟通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了解区内食品安全信息,便于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㈠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以及联络委员单位上报信息,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会议。
负责逐步建立区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越秀区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职能机构的干部担任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联络工作。
食品安全信息实行审核报送制,由成员单位领导审核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三、工作内容
㈠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本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的日常监管工作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措施等。
本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
㈡在突发事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期间,执行《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在果断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区食安办报告。
四、信息的报告
按照《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日常工作期间每周联系一次,由区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于每周五前报送至区食安办;每月末报送当月食品安全主要工作情况;季后第一个月8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情况。
五、信息的归档
由区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负责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和存档。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街道、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七)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综合监督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规章和综合监督制度,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经贸、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组织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科室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委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保持沟通,按要求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委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协管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会同区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㈡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㈢动态收集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的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出租物业的情况,及时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㈣辖区内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时积极协助参与救援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辖区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由区政府负责考核,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部门食品安全工
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及相关
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一)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考核组通过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辖区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的;
(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追究责任,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等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适应的行政处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由于过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不大的;
(4)确因相关职能部门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同一事故重复发生的;
(3)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事故发生的。
本条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级机关对不作为的下级机关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知情不报、包庇袒护,甚至干扰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主管部门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越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议和食品安全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
会议内容:
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成员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研究部署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
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
三、食品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不定期召开部分委员部门工作协调会。
由各委员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根据某项工作需要,受委员会委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协调会议,研究专项具体工作。
四、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委员参加,同时邀请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对上年度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表彰先进个人、集体,部署当年工作任务。
广州市越秀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真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委《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一)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能够对我区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区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五)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本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越秀区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收集和报告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网络。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在信息管理工作方面保持沟通,负责按要求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