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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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置能力,或者跨地(州、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快速,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的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州、市)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委会授权成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自治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4事故抢救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

涉及多领域,跨地(州、市)行政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信息报告和处理

自治区指挥部设立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随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

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重大、特别重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3预警行动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此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

Ⅲ级、Ⅳ应急响应分别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区、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自治区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执行程序见Ⅱ级响应。

4.4Ⅱ级响应

4.4.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2)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立即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及时启动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立即建立与国务院安委会的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接受工作指示。

(5)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长的命令,立即联系成员单位,传达自治区指挥部命令;召集安全生产专家,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故发展情况,拟定救援初步方案,做好相应准备。

(6)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分组,开展救援工作。

(7)自治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给予支持。

(8)自治区指挥部随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9)根据现场救治工作需要,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故发生地参与救护工作。

(10)加强与兄弟省(市、区)和国家专业部门联系,在需要时及时协调对救援工作予以帮助和支持。

4.4.2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Ⅱ级及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自治区相关部门启动的部门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子预案。

其部门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作为自治区指挥部的子系统。

自治区相关部门在预案启动后,要派人参加应急救援,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统一调度。

到达现场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和专家组名单,经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组。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开启应急通讯设施,为自治区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按自治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4.4.5指挥和协调

进入Ⅱ级及Ⅱ级以上响应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分别有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模式组织。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Ⅲ级、Ⅳ级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4.7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召开会议决定,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

疏散指令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通告疏散区域的群众,并组织群众疏散。

4.8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自治区卫生厅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其处置能力时,自治区指挥部协调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自治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11信息发布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06〕126号)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按照事故处置级别,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申请,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各小组整理资料、图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事故发生单位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救援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

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如果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受阻,必要时,由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讯设施,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6物资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9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9.1公众信息交流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以上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9.2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9.3演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变化情况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7.2.2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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