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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地施工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一期三角地景观设计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内

发包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

深圳市真和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3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城市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真和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一期三角地景观设计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内

工程规模及特征:

绿化工程、给水工程

资金来源:

政府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房建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

□网架□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二次装修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电梯部

□自动扶梯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消防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户数户

□庭院管:

建筑电气工程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

(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桥梁工程

□座

电力管道工程

□米

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污水管:

道路改造工程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燃气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其它工程

3.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5月24日(以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08月0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中标价

(小写):

中标价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5月24日

订立地点:

深圳市坪山新区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见《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5.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关于“畅静宁工程”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其他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

6适用标准、规范

6.1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较严格者为准。

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按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或经论证后的技术方案为准。

7图纸

7.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叁套。

若承包人另有需要则自行向设计单位购买在,该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7.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取得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透露或转借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技术文件等一切与本工程相关的资料。

8通知

8.1承包人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侨城东路新浩城3栋1A邮编:

8.2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下浮率后的中标价款内,承包人自担风险,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费用调整。

内部包括初装手续的办理、接口、安装、恢复、中止以及使用期间的水费缴纳等。

施工期间,承包人还应做好临时管线维护工作,保证施工及生活用水及时供给。

工地临时排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报停现场临时水。

承包人的接线方案需得到发包人、咨询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下浮率后的中标价内,承包人风险自担,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费用调整。

内容包括施工用电的报装、接口、生活场地线网布置、电的中止供应和其后拆除等。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报停现场临时电,接线方案需得到发包人、咨询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发包人指定接驳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下浮后中标内,承包人风险自担,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费用调整。

内容包括施工用电的报装、接口、生活场地线网布置、电的中止供应和其后拆除等。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报停现场临时电,接线方案需得到发包人、咨询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7日内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

9.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工程一切险,2、对原建筑物及设施的保护。

费用包含在下浮率后的中标价款内,承包人风险自担,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费用调整。

10承包人

10.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和过往人员的安全与方便,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包含在下浮率后的中标价款内中,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以上设施由承包人通过租赁或其他方式解决,且满足办公和生活的需要,不少于50m2。

此项费用及使用时必需的水、电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为满足开工条件所需的一切手续,并在开工前10日内完成报批,为完成报批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如因承包人不报、少报或漏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耽误的工期,招标人不予顺延。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在未移交发包人或接受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损失风险。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在未移交发包人或接受单位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损失风险。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达到深圳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满足工程师、发包人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余土、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时,承包人应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全部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运走他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发包人可予出售或另行处理。

发包人有权从此类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归还承包人,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处扣回不足部分的款额。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1、施工前承包人须对公共标示、系统、抄表到户系统、成果展示厅系统三部分进行深化设计,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其深化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须自发、积极地负责对图纸及技术要求作邮全面检查(图纸尺寸应以图纸上标明的为准,不能用比例尽量度)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

若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承包人对此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向工程师及时要求澄清而错误地建造,则在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而工期亦不会因此延长。

3、工程师对合同图纸或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示,而承包人也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4、承包人需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预缴水电押金人民币1万元(业主代收),工程移交后无息退还尾款。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签定施工合同时通知承包人;

11.3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1、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3、工程因任何原因引起的延期;4、发包人的其他权力。

12项目经理

12.1项目经理的姓名:

按中标项目经理

12.3项目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按照补充条款执行。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分包

14.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项目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人:

/

上述项目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

(2)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

(3)专业工程名称:

/专业工程承包人:

/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单项工程名称:

/

16.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之内,承包人向发馀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地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每滞后1天,罚款0.3万元。

每月25日前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每周例会前2天报下周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工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款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工程师同意。

在审核确认后的3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确认。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款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工程师同意。

在审核确认后的3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确认。

17施工准备

17.9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发包人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提供工地。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工期及延误

20.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20.4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20.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负责延期损失赔偿费。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总工期每延长1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累计罚款不超过合同价的10%,罚金累计计算(在当期进度款中扣罚)。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

2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审批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时,以设计、标准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严格者为准。

由承包人负责拆除、修复、重修变更,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必须在24小时内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退场。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材料设备的任何批准并不分担承包人应付的责任。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3.3检验费用的约定:

⑴.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⑵.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施工完成的成品(包括由承包人原因改发包人采购的)均须按照规范及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检验、检测工作并承担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工程试车

25.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

2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

人民币万元整。

28.5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元/车·次;

□人民币万元整。

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万元整。

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8合同价款

28.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

/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

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28.7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28.8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参照变更价款的确定办法。

28.9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9工程量确认

29.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深圳市补充规范进行结算工程量计量。

30工程款支付

30.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

30.3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30.4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30.6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一、工程变更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32.1

(1)工程量变更幅度:

变更幅度不作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项目单价×(1-中标价与审定预算价的下浮率)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项目单价×(1-中标价与审定预算价的下浮率)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首先按照审定预算价的编制方法采用变更通知单发出时的《深圳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深圳市建筑工程价格信息》缺少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经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照中标价与审定预算价的下浮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变更单价完成变更工程量,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变更造价的30%作为违约金。

同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专用条款第20.5条执行。

32.2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3竣工验收

33.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4天内按照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原始纪录、照片等),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档,并由承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竣工资料后7天内审核,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7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编制竣工图、竣工资料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33.9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其时间与范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程序进行验收

33.10

(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2.13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应无偿进行返工,至其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还应就可能发生的工期延误作出延期赔偿。

若承包人拒不修复,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已不具备继续承担本工程任务的能力,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有权解除发承包合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做出赔偿。

34竣工结算

34.2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交接证书签发后28天。

34.3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28天。

34.4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14天;发包人审核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14天。

注: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审核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由此导致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通用条款30.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0.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4.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5.2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天,当延误工期累计超过七天时,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同时,发包人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取消其在深圳市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资格。

且履约评价将评定为不合格。

承包人因未能及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而影响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从而造成开工延期的,工期不予以顺延,因此延期开工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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