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络电商银行流水融资人民币借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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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络电商银行流水融资人民币借款合同模版

 

银行网络电商银行流水融资人民币借款合同

(网络电商企业适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本合同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本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第四部分为签署页。

本合同条款的适用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结合。

专用条款主要用于集中填写。

除非专用条款中明确排除适用通用条款的对应内容,否则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同时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得使用手书形式修改。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填写位置不够的,可以补充约定的方式另行签署,但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对应位置详细记述。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使用“□”进行选择的,请打钩或涂黑。

不选择的条款必须打叉。

(可使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作标记)

本合同中直接引用条款序号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的是通用条款中的相对应的条款。

 

借款人确认已从此页开始阅读本合同:

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部分本合同当事人

贷款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部)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系统邮箱

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注册登记号:

联系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定义

债权:

是指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借据:

是指经贷款人认可的,作为借款发放的凭证。

贷款人受托支付:

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带动和影响其他利率的利率,也叫中心利率。

此合同所称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年利率。

第一条借款金额:

(见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借据所记载金额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金额为准。

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分笔发放的,以分次签定的借据金额合计总额为准。

经贷款人认可且由借款人签署的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二条借款用途:

(见专用条款第二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挪用、占用所借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见专用条款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起始日与借据所记载日期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为准。

分笔发放借款的,以分次签定的借据记载借款起始日为准。

第四条还款来源:

(见专用条款第四条)。

第五条利率及利息:

5.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取:

(见专用条款5.1)

5.1.1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但约定日至贷款发放当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约定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5.1.2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的,约定日至贷款发放当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5.1.3选择浮动利率的,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方式:

(见专用条款5.1)。

5.1.4如选择次计息周期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期的对应日。

无起息日对应日的,调整日为调整当期月末最后一天。

5.1.5如选择次年度调整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次年度的对应日。

如起息日为2月29日的,则调整日为次年的2月28日。

5.1.6如果在一个调整周期内,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此一致同意,以距离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日期最近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来调整本合同的约定利率。

调整后将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新的利率,同时每月(期)还本付息额将重新测算,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5.2利率形成方式为:

(见专用条款5.2)。

5.3结息频率及结息日约定:

(见专用条款5.3)。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人签署借据之日起计算。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期利率=年利率/按期还款频率,按期还款频率为:

2(还款频率为半年)、4(还款频率为季度)、12(还款频率为年)。

第六条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与支付方式

6.1本合同生效后,除贷款人部分或全部书面放弃外,借款人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贷款人才有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的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和支付贷款,或停止继续发放和支付贷款: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影响本合同效力及本合同履行的有关的审查、批准、登记、表决、决定、交付及其他法定事项,并向贷款人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时,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方式应依法应办理登记或办理登记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应当办妥登记,且该担保方式业已生效,担保合同中有保险约定的,该保险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也没有即将发生可能影响贷款人发放借款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形;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变更;

(六)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状态、等级不低于贷前审查时借款人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七)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八)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并保持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其他前提条件:

(见专用条款6.1)。

(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2本合同项下所涉贷款本金贷款人将直接发放到本合同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中。

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

(见专用条款6.2)。

6.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支付方式:

(见专用条款6.3)。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应当按照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使用该款项。

借款人需要提交《委托支付申请表》和付款凭证,同时应提交相关交易合同等能够反映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供银行审核。

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对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限制网上银行支付、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第七条还本付息

7.1还本付息方式:

(见专用条款第七条7.1)。

(一)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每期本息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按月还款:

每期本息还款额=

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方式下:

借款人还本付息日期是满周期还款,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按周期的具体还款日,即合同约定还款日(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7.2)。

自借款发放起,每满周期(月),与约定还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具体还款日。

7.2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息日之前在其于贷款人处开设的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中备足应偿还款项,由贷款人于到期日从该账户中划收到期借款本息;或由借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之日以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到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足额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7.3借款人有意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需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计算利息,并于提前偿还借款本金时支付相应利息。

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结息。

7.4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辖内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到期利息及借款本金。

划收外币的,以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

第八条借款人企业回笼资金账户管理

8.1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意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企业回笼资金账户:

(见专用条款8.1)。

8.2该账户的监控要求:

(见专用条款8.2)。

借款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向其报告指定专门的企业回笼资金账户情况(包括以贷款人为开户行和以第三人为开户行的账户);

借款人有义务按月向贷款人提供该类账户资金进入情况的明细单;

必要时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该类账户的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9.1担保措施;(见专用条款第九条)。

具体担保要素见担保人与借款人、贷款人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合约。

9.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发生了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事项时,自贷款人书面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的文件送达借款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若借款人不能或不重新提供担保,贷款人有权援用本合同第6.1条款的约定拒绝发放贷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有权同时或单独援用本合同第12.4条款的约定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及承诺

10.1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借款人负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三)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支付管理及相关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

2、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各银行账号的存贷款余额情况;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同意借款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供);

4、最近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生产型企业必须提供缴纳水电费的凭证)

5、企业近3个月的销售数据、银行流水、物流数据等。

近1年的销售回款和经营支出等。

6、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作出的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工程预(决)算资料;

7、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8、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9、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11、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借款人负有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

(五)借款人承诺不挪用、占用所借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等;

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六)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全部清偿及支付完毕的情形下,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形成的资产或财产权利为自身或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八)借款人已履行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均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10.2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借款人应当在发生前或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借款人自身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借款人自身面临托管、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分立、大额融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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