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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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 年 9 月 25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
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
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咨询备案 与客户签
订合同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
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
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
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
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
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
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
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
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
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
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
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 (质) 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
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
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
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
务报表。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
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
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
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及担保
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
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
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
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
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
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
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
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
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
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
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
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
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
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
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
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
的法律分析等。
(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
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
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
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
贷审查。
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
主要
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
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
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
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
款调查表》。
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
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
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
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
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
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合法、合规性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
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
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
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
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
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
能性。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
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
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
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
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
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
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
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
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
(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
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
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
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
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
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
(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
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
审批人审批实施。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
要内容包括:
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
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
信贷合同必须
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
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
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
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
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
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
客户部门(岗)。
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
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
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
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
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
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
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
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
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
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
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
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
权委托人。
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
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账。
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
建立信贷手工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
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
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
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
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
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
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
载,不得分开。
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明,并记载在同
一页台账上。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
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
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
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
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
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
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
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
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
签字。
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
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
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
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
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
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
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 1 个星期,中长期
贷款到期前的 1 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
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
由客户主动归还。
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
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
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
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
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
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 15 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
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
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
书面贷款展期申请。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
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
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 3 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
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
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
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
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
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
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的主要部门。
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
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
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
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
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
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相关人员
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
毕要及时归还。
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
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
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
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