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96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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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96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

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7题。

单选)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

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A、D错误。

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

2.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

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

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5题,单选)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

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书面协议管辖权的行使有三点限制:

①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D项判断正确;②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A项判断正确。

当事人达成书面管辖协议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故B项判断正确。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涉外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可以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故C项判

4.法国画家里奥来华采风期间租车自由行,因疏忽多付租车费1200元,在里奥要求返还时遭拒,于是里奥将车行诉诸中国某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

A、里奥和车行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B、里奥和车行可以选择与其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

C、双方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D、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中对里奥有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AB符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可选择与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

C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里奥是来华采风,其经常居所不在中国,此时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D为混淆项,没有这样的规定。

本题为选非题,答案是D。

5.死亡时住所地在法国的瑞士人吉尔德,2011年死在法国,生前曾立遗嘱:

其全部财产(绝大部分为位于英国的动产)由其养子纳西继承。

但依瑞士法规定:

死者的亲生子享有合法继承90%的应继份。

为此,死者亲生子奥尔西向英国法院起诉,根据瑞士法对遗产主张权利。

而依英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依法国法规定:

关于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瑞士继承法。

英国法院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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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答案】:

B

【解析】:

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者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转致导致第三国法的适用。

本案之情形,即为转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6题,单选)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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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A项错误。

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B项正确。

C项,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7条

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A项,本题出于2011年,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但该规定已被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废止。

因此,本题现根据2015年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

B项,根据该规定第17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

8.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

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

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9.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10.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11.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本案两船无相同船旗,碰撞地在韩国卸货港,应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律。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2.“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

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

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

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

13.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

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

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

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4.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

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选项A错误;根据第13条:

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选项B正确;根据第5条:

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

15.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1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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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

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

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7.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5题,单选)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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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故A项错误,D项错误。

B项,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

C项,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

18.西班牙阿奎西公司和法国莫代尔公司各出资50%在意大利根据意大利法登记设立了阿代尔公司生产经营皮革制品,阿代尔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营业地设立在法国巴黎。

2013年4月,中国海涛公司就其与阿代尔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认定阿代尔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意大利为该公司的登记设立地

B、只能适用法国法,因为法国为该公司的主营业地

C、法院有权选择适用西班牙法或法国法

D、法院有权选择适用意大利法或法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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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答案】:

C

【解析】:

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一)》第10条,“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直接适用的法,其中“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选项AB说法正确;

应当直接适用的法律包括“一保护两反三安全”等的强制性规定,“一保护”指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指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包括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很显然其范围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故C项表述错误;

所谓“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强化某些强制性规定在我国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这些强

20.经常居所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丢画,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现托马斯欲通过诉讼要回该画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该案件的准据法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的法律规定

D、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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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A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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