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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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空压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文明生产、工器具及备用设备经常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2、开车前检查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各连接件的结合与紧固情况,有松动之处应及时固紧。
4、检查水管路流通情况,冷却水量必须均匀,不得间断和气泡产生等,冷却水进水温度﹤35℃,冷却水中断立即停车。
5、注意运转不得有异常响声。
6、当活塞杆上有润滑油并已串入填料及气缸内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并消除之。
7、检查电机运转情况。
8、发现各管路连接处有松动漏气、漏水、漏油时,应在空压机停车后处理。
9、分离器、储气罐每班放水不少于两次,潮湿天气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多放为佳。
10、空压机有异常高温时,不允许继续运转,某级排气压力突然变动很大,持久不复原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
11、停车时将压缩机降压后再停车。
12、停车后关闭冷却水进水总管,放净个水道冷却水,临时停车不需进行此项工作。
13、放净压缩机一二级冷却器,一二级分离器中的残留凝结水。
长期停车或冬季环境气温较低时,一定要把机器中每一处存放水全部放净,以免冻裂机器。
14、长期停车应注意做好防锈油封维护保养工作。
重新启动时,运动部位(如十字头及滑道、连杆轴承等)应注入清洁的润滑油,以免启动时烧伤运动件。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定义
1.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2.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3.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3.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3.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3.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3.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3.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1.1 生产不稳定。
3.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3.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5.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5.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5.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5.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5.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5.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 职责要求
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受限区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并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撤出。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区域内所有受限空间作业。
3术语和定义
3.1符合以下条件的称之为受限空间:
3.1.1物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3条)
a)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b)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c)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3.1.2危险特征(符合任一项或以上)
a)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b)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进入者的物料;
c)内部结构可能将进入者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d)存在已识别出的健康、安全风险。
3.2受限空间进入计划
控制并保护人员免遭受限空间危害和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计划。
3.3进入者
被授权进入受限空间的人。
该进入者必须了解潜在的危害、要采取的预防措施、规定的工作范围和极限、撤离和沟通程序,以及清楚与进入有关的其他人员。
3.4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就被视为进入受限空间。
3.5进入许可证
为控制进入受限空间而签发的书面文件。
3.6进入管理者
负责核实并保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有权批准进入或取消进入的人。
进入管理者由油田所属单位确定。
3.7监护人
被指定在受限空间外负责监督进入者,并与其沟通、控制进入距离、保证满足进入许可证所规定的进入条件以及启动救援计划的人。
3.8挖掘
挖掘、移动或堆置土壤或类似物料,从而产生符合受限空间定义的区域。
即深度大于1.2m的,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4进入受限空间管理
4.1进入受限空间的原则
4.1.1所有人员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制定和实施书面受限空间进入计划(参见附录A《受限空间进入计划的编制指南》)。
4.1.2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进入许可证。
4.1.3只有在没有其它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
4.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列出危害因素清单,危害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气体危害
b)窒息危害
c)有毒有害气体
d)可燃气体和爆炸性气体
e)被淹没/埋没
f)机械危害
g)其它,如电击、温度、辐射、噪音等
4.1.5必须采取以下危害预防行动
a)评估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潜在的危害的程度;
b)制定措施消除、控制或隔离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的危害;
c)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检测受限空间中的气体环境;
d)保持安全进入的条件;
e)预测在受限空间里的活动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
f)预测空间外活动对受限空间内条件的潜在影响。
4.1.6按照以下次序和控制手段处理危害:
a)消除危害。
b)使风险减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c)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4.1.7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制定具体的救援计划(参见附录B《救援计划制定指南》),各类救援物资必须到位备用。
4.1.8在进入受限空间前,相关的人员已经接受培训。
4.1.9进入受限空间时,监护人应将所要求的表格和记录存放在现场。
包括:
· 安全工作许可证
· 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
· 受限空间援救计划
· 受限空间进入检测表
· 受限空间监护人/进入者名单表
· 受限空间进入前会议记录
· 适当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 书面的受限空间进入计划/风险评估
4.1.10救援人员(每班至少有两人作为救援人员)必须在现场,当接到报警时,能够实施有效救援。
4.2适用原则
4.2.1每年对当年所有的受限空间进入计划进行评审。
4.2.2辨识本区域的受限空间
4.2.2.1对每个装置进行评审,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并制定出受限空间登记表。
4.2.2.2对已辨识出的受限空间,必须实施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的危害评估,并在进入许可证中明确对这些潜在危害的预防措施。
4.2.2.3在所有受限空间进入点附近清楚地标上醒目的警告标识。
4.2.3隔离
根据受限空间的构造选择最佳的隔离方法,这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移除管线(物理上断开)并加装肓板。
b)加装肓板。
c)两头截止,中间排放隔离。
肓板压力等级应和系统压力相匹配。
肓板必须密封且有安全保护措施(如密封套、密封罩等)。
肓板必须上锁、挂签。
4.2.4清理、清洗
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做法:
a)腾空空间。
b)清扫空间(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c)中和危害物。
d)置换。
4.2.5气体检测
在进入之前和进入期间应检测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
4.2.5.1仪表校验
a)用于检测受限空间中气体的检测仪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
b)在每次使用前、后,检查检测仪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为了验证连续检测仪的正常工作,应周期性地用其它检测仪进行比对。
4.2.5.2代表性抽样
1)应根据受限空间结构和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制定抽样方法。
应在受限空间内有代表性区域进行抽样,并特别注意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
除了最小的空间外,要对空间各个部位取样,即至少包括顶端、中部和底部的抽样。
测试的正常次序应当是氧含量、易燃性,然后是毒性。
2)应当在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时抽样,以减少采样人员的风险和保持抽样时符合现实的环境。
3)样品检测数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范围方为合格。
4)只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取样。
4.2.5.3氧浓度标准
受限制空间内的空气质量应当与空间外的相同。
氧浓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围之间。
4.2.5.4易燃性标准
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
当其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O.5%(体积);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应<0.2%(体积)。
4.2.5.5毒性标准
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
作业期间应每隔4h取样复查一次,也可同时选用有效的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4.2.5.6连续监测和重复测试
1)当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可能改变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时,或在进入期间,由于受限空间外部的影响,可能会改变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时,要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连续监测。
检测仪要始终显示处于工作状态。
2)受限空间气体监测至少有三个精度相同的检测仪表,其中一个应连续监测,连续检测仪应安装在受限空间进入者能看到或听到任何报警的地方。
3)受限空间气体监测应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
如果采用间断性监测,通常间断性监测间隔时间不超过2h。
4)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必须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4.2.6危害控制措施
4.2.6.1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监护人和进入者必须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进入者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进入者身上的绳子进行沟通。
4.2.6.2温度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不应对作业人员产生危害。
4.2.6.3通风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必要时须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可靠的呼吸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长管呼吸器,但配戴长管面具时,必须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4.2.6.4照明及电气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小于24V的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4.2.6.5防坠落
受限空间作业面存在坠落风险时,必须按照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制定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包括如何在行走表面、工作平台和升降电梯、脚手架、梯子上防人员坠落的措施及救援方法)。
4.2.6.6个人防护装备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依据相关的防护标准,确定个人的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4.2.6.7静电防护
如存在静电危害时,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并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欧姆。
4.2.6.8工具、材料清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4.2.7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格式见附录C《本厂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必须经进入管理者批准,有进入许可证。
4.2.7.1授权和签字
1)进入管理者必须经过上一级安全部门培训、取证。
2)进入管理者可以授权他人签署进入许可证,授权必须是书面形式,且被授权人须是经过培训、取证的合格人员。
3)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受限空间进入的安全责任。
4)被授权人在每次确认作业安全条件后必须向委托授权人汇报情况,得到同意后方可签发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
5)进入者和监护人须在进入许可证上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要做的工作、与工作有关的危害和预防措施。
4.2.7.2时限和延期和中断
1)进入许可证时限通常为12h。
但在召开进入前会议时,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可延长许可证时限。
协议工作时限和延期次数须清楚地在进入许可证上注明。
2)如果在进入许可证时限内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隔日继续作业的,必须召开每日进入前会议,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记录。
3)如许可证需要延期,进入管理者须重新检查工作区域,以核实所有要求的安全措施仍然具备且工作区域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任何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都应在申请上注明。
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进入管理者才能在延期确认单上签字延期。
延期确认单必须与许可证一起张贴在施工现场明显处。
延期确认单应包括:
1)进入许可证编号;
2)延期原因;
3)新的安全要求;
4)延期时限;
5)进入管理者或其授权人签字。
4.2.7.3进入许可证的内容:
a)受限空间和工作任务的描述;
b)最初以及在活动期间可能存在的危害的清单;
c)准备进入受限空间和进入期间的控制措施清单,如个人防护装备,救援计划和沟通程序;;
d)气体检测数据和检测时间;
e)进入管理者的签字;
f)进入者、监护人和检测人的签字;
g)终止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和完成进入的时间。
4.2.7.4范围变更
作业范围改变,须重新办理进入许可证。
4.2.7.5保存许可证
进入许可证保存两年。
4.3职责
4.3.1进入管理者
进入管理者负责认可并评估整个作业过程的危害,规定必要的预防措施,并授权进入。
进入管理者的职责包括:
a)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b)评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c)清楚如何控制和管理危害;
d)确认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条件,包括检查有代表性的气体抽样结果是否符合进入条件;
e)批准和终结进入。
4.3.2进入者
a)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b)清楚危害是如何受控制的;
c)参加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
d)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e)清楚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f)熟悉安全进入的术语和条件以及与监护人的信息沟通方式。
4.3.3监护人
a)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b)清楚危害对进入者的影响;
c)负责监督影响受限空间作业的条件;
d)始终掌握在受限空间内人员的情况,与进入者保持沟通;
e)负责发出救援信息;
f)受限空间内有人作业时,必须在入口处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