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与技术一个混合方法论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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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与技术一个混合方法论视角

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与技术:

一个混合方法论视角”

张乐(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采用混合主义视角将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融合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中是目前政策科学研究的趋势。

在混合方法论的指导下,以一个逻辑清晰的评估方案为框架,从技术层面将法律实施的价值预设与实施效果的事实测量贯通起来,在评估的不同阶段要分别使用议题识别、指标测量、资料收集和分析方法,才能真正做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的相辅相成并行不悖。

[关键词]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评估方法;混合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110(2013)02-0085-09

一、导言

近几年从地方到中央形成起了各种等级和层次的立法后评估潮流,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必然现象。

[1][p14]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属于立法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针对某项法律法规在颁布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以及产生的后果的价值判断和量化分析。

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是一项严谨的科学活动,涉及议题准备、评估设计、资料收集和分析解释等多项技术。

目前学界对政策科学评估的研究较多,有介绍西方社会政策评估的哲学基础、方法、内容与范式的研究[2],有讨论西方政策评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3],也有立足国内评估实际阐述公共政策评估标准维度的研究。

[4]而在法律评估研究领域,有学者对立法后评估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5],还有研究者详细介绍了法律实施效果的定量统计分析方法。

[6]上述研究对国内外政策评估尤其是法律绩效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论述较为清晰明确,但他们在具体评估方法上还存在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的争论[7],而在技术层面的操作说明上却又大多语焉不详。

本文以政策评估领域中的“混合方法论”①为研究视角,具体阐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方法选择和技术要点,以期为现实的法律评估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实施效果的议题识别

法律实施的效果是指由于法律实施的干预所导致的目标群体状况或者全社会状况的改善。

它用来评价在一定社会环境中法律实施产生了那些预想的对环境的改造,这包括是否获得了预期的产出,法律实施对社会的干预是否发生了作用,法律实施后的影响是否包含了某些意外的效果。

理论上讲,效果评估基本目标是对某项法律实施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干预活动的净效果进行估计,估计在没有其他过程和事件的影响下的“纯粹”效果。

对于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和评估设计需要把握以下技术要点。

(一)议题识别的路径

1.理解立法的初衷

评估机构必须考虑立法机构对法律的预期效果的看法,必须确定这些预期效果在立法理论和法律总则中都有说明。

在这个基础上,评估机构还需要注意到不同的立法主体对于该法律法规应该完成什么目标都有自己的理解。

相应的,各级立法机关对法律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的理解也有一些差异。

评估机构必须和立法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座谈,清晰准确地理解立法的目的、期望的目标和实现的任务等信息。

这些信息一般是相对抽象和概括的,没有提供在界定具体评估测量时需要的效果指标特征。

因此,还需要邀请法学专家和实际法律工作者与立法机关一起商讨,沟通确定效果测量指标体系,将这些原始信息转化成可操作的数据形式,以保证效果测量符合立法的期望和初衷。

2.辨识法律实施的直接效果、最终效果和意外效果,直接效果是指那些迅速发挥作用的可以在短期被观察到的法律实施后的结果。

对于多数法律实施的效果来说,它们表现为目标人群基于法律实施后直接发生的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变化。

很多情况下,直接效果不是法律实施的最终结果,但是它们却是较容易测量和容易归结为法律实施效果的一类效果。

因此,在评估中最容易获得,可以凭此了解法律实施所带来的显著变化。

如果法律实施后没有产生这些最迅速和最直接的结果,那么逻辑链条中那些长期的后果就不能证明也会发生。

最终效果难以测量,有时不太明确,它们的评估需要建立在直接效果信息的基础上,进而更加清晰的获得评价。

实际上,最终效果显然才是最具实践价值和政策价值的法律实施效果。

因此,在前期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地界定和描述法律实施的最终效果尤为重要。

出于这样的目标,认真厘清评估的逻辑链条,建构立法、执法和实施效果的因果关系,无疑可以为评估效果提供合理化的条件。

评估准备阶段的专家座谈和各个部门机构的协商还要注意到法律实施后产生的意外结果。

这些结果可能处在因果逻辑链条之外,使用通常的方法无法识别这些意外产出。

如何注意并评估这些意外效果呢?

对已有法律绩效评估问题的回顾通常非常有帮助。

类似环境下的其他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结果以及任何试图干预社会状况的法律法规绩效研究都应该被包括在评估设计回顾之中。

3.听取更广泛的意见

一些非法律工作者和机构可以观察和亲身体会到一些法律工作者忽视或者熟视无睹的有益信息,这些人和机构的意见很有价值。

因此,评估机构广泛地听取直接利益相关者、间接利益群体乃至法律不直接作用的人群代表的建议,与他们的关键人物接触和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感受到立法时没有考虑周全的实际问题。

有时非专业人士的认真评价会给专业法律人士和专业评估机构以更多的启示。

(二)议题识别的技术

在评估准备阶段召开座谈会是常用的方法。

目前政策科学领域使用最多的是焦点团体访谈法(focusGroupsDiscussion),它是评估者与一个小团体多人针对某一主题所做的访谈,以便获取该团体成员对特定主题的详细观点和认识。

[8]具体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上,焦点团体访谈就是评估机构召集相关人员围绕法律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和谈论,这一讨论不是对效果本身进行量化,而是就法律实施效果的概念、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交流,以期达成某种评估“共识”。

运用焦点团体访谈法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

1.座谈会的组织

这个环节包括对与会者的甄选、参会者数量和会议时间等问题。

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是相对专业的领域,不能随便找人参加座谈,应该对各种人选进行甄别。

法律法规的立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必须参与其中的,但这并非与会者的全部,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如地方政府部门、法律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法律调整的目标群体和普通公众都应该有代表参加。

对于普通公众代表的遴选,需要注意其人口学特征,比如年龄段、性别和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类别等都要加以区分,避免意见同质化。

还有一类群体的代表最好不要缺少,就是法律实施后曾经对法律实施活动提出过质疑甚至投诉抗议的人,他们作为特殊利益群体应该参与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准备阶段的座谈会中来,使座谈会的议题方向呈现出多元维度。

在与会者的获得方法上,可以通过组织推荐(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议邀请(对法律实施持异议者)、志愿参与(普通公众)等方式进行选取。

因为是焦点团体座谈,参与人数是有一定限制的,通常座谈会的规模在10人以内。

人数太多时,座谈会中整体发言的时间会增加,议题容易过度分散,会场记录也容易出错。

焦点团体访谈的时间最好是在工作日进行,这是因为评估也是工作,座谈内容又涉及主要与会者工作内容或者工作范围,与会者会更乐意参与且不影响其休息。

2.座谈会提纲的设计

焦点团体访谈法最好使用“主题式”提纲来展开讨论,它是一种评估机构用来实现设定好的议题和讨论主旨的座谈提纲。

这类提纲给评估者在把握讨论问题深浅度和深入引导挖掘座谈内容等方面赋予了较大的主动性,会场的互动效果会比较明显。

评估者可以通过座谈的主题提纲快速地帮助与会者明白座谈的目的和讨论的要点,座谈的气氛将更加轻松自然。

评估机构作为主持人可以不断变换提问方式和提问角度来激发参与者的兴趣,取得良好的座谈效果。

主题式座谈提纲的设计步骤一般包括:

(1)确立要座谈讨论的主旨问题。

评估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召集团队成员认真研究法律文本和相关法律实施的情况材料,制订出将要讨论的主题,目的是要让与会者围绕主题提出建议并完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概念和指标体系。

(2)设计座谈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基于主旨展开的,分为起始问题(又称为暖身问题或者开场白,目的是为了消除与会者陌生感和紧张感)、座谈会的介绍性问题(是为了引入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这个核心问题而设计的问题,让与会者建立对核心问题的一般性认知)、核心问题(有关法律实施效果的概念、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等关键性议题,主持人要激发与会者的积极性和潜能,畅所欲言,采用头脑风暴法也是不错的选择)、结束性问题(用于结束讨论,对已讨论的各种观点进行归类和总结,做出一定程度的评价,也可以在结束时再次询问与会者是否还有补充等)。

3.座谈会的提问与控制

焦点团体座谈会所要形成的是一种高度互动式的沟通模式,它为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方案的准备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方向。

与一般的座谈会不同,焦点团体座谈没有核心人物只有核心问题,没有强制性回答只有平等沟通和启发诱导。

鉴于这样的特征,座谈会对评估机构的主持人的会场控制和提问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提问策略上主要有这么几种:

一是积极鼓励策略,针对那些发言不积极或者有所顾忌的与会者可以采用该方法,先是肯定前面发言者的讨论效果,然后是消除后面发言者的紧张感和局促感,声明每一个人的发言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等;二是深度发掘策略,包括探寻、即时的跟进和追问技术。

评估者在与会者的讨论中会发现发言人所提供的陈述和意见有多重含义,那么就可以探寻他们的真实意图,比如继续询问“您可以解释下刚才的意思吗?

”或者“您可以举个例子吗?

”。

座谈中的问题并非都处于同一个逻辑位置上,有些问题是基础性的,有些是需要评估机构追问才能发掘出意义的问题。

问题的跟进需要评估者按照事实状况、具体案例、原因、结果和解决方案等逻辑顺序追问与会者,进而打开思路,拓展讨论的空间和深度。

另外像“点名法”则可以起到打破会场沉默、鼓励发言、平衡与会者的争论甚至可以截断冗长的发言等作用。

4.座谈会的记录与整理

由于是焦点团体座谈会,与会者会就法律实施效果的核心问题进行广泛甚至激烈的讨论,座谈会的主持人不可能同时兼顾会场控制又快速记录,因此座谈会需要配备专职的记录员。

他既是评估机构课题组的成员熟悉评估目标和流程,又作为记录员,把握需要记录的要点和层次。

记录员的双重身份要求他在座谈前就要熟悉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目标、核心概念和初步建构的指标体系,对座谈会的主题提纲有系统的把握另外,操作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提前做好记录格式的设计,一般的记录表包括两部分内容,发言要点和该发言激起的团体回应、讨论要点,也即是记录中的内容和场景两要素;二是记录简繁得当,由于记录是为了定性分析,因此尽可能的完整记录座谈内容非常关键,在征求与会者的意见后可以全程录音,这样可以确保座谈内容不遗漏,为后期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的细化奠定翔实的材料基础。

焦点团体访谈的记录整理主要是会场记录的核查、补充和归类工作。

座谈结束后,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记录员要马上整理材料,通过认真浏览记录过程要点和比对现场的录音资料来查缺补漏,保证发言和讨论内容的完整性。

然后就是将整理出来的文本材料进行初步小结。

评估机构的分析员根据与会者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发言和讨论进行结论性归类,观点相同的言论编制在一起,观点截然对立的言论也要标注出来。

归类的时候可以按照评估理论假设的要求,用一些重要的评估变量比如不同参与者的职业背景、文化程度、性别、法律水平等进行观点比对,将他们对法律实施效果的概念、内容、方法和评估指标的考虑等内容的评价差异罗列出来为之后的评估设计提供精细的指导意见。

三、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测量

评估机构一旦识别出需要评估的核心议题及其范围,并对其做出详尽的描述和全面把握,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测量。

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是通过设计出一套系统工具和指标来度量法律实施所带来的法制环境变化。

评估机构在确定最终的测量指标前,应该首先考虑所有潜在的指标,然后进行区分,按照指标的逻辑关系和重要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可测量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指标进行测量设计。

(一)测量的方法和步骤

1.实施效果概念的界定

评估机构进行效果测量时,必须从效果概念的界定人手,而这个效果概念又是和立法目标立法价值紧密相关的。

一般来说,测量指标建立必须纳入伦理性与规范性的价值,并反映民众和决策者的价值或偏好。

[9][p.148]将这个承载价值和偏好的概念转化成一系列能从经验上观察到的测量指标,大体上分为两个步骤:

一是概念化,二是操作化。

概念化是这样一个过程:

将立法价值和立法目标转化成法律实施效果的概念,通过赋予它一个理论定义的方式来提炼其内涵,说明其外延。

换句话说,就是将法律实施效果这个需要评估的名词以抽象的理论术语下一个定义。

如何才能获得一个准确的定义?

首先,法律实施效果的定义要和立法思想和法律价值相关联,体现法治思维和法律价值。

其次,一个好的效果定义需要评估机构仔细考察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界定,通过对前人成果的阅读来把握定义的本质,然后在与同行专家交换关于这个定义的意见,最后尝试制订出本次评估的效果定义。

2.概念的操作化

操作化则是用一系列经验可观察的指标和系统陈述表达出定义所包含的抽象意义。

[10][p.224]操作化是一个中介,它连接着法律实施效果这个定义与一套针对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技术和程序。

评估机构通过这些技术和程序来获得有关法律实施效果的具体指标,凭借这些指标进行观察、比较、直观的分析并获得评估结论。

测量指标体系的选择和设计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是使用现成的较为成熟的指标,这些指标在政策科学领域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比如法律实施满意度的测量就可以考虑使用心理学领域成熟的态度评价量表。

选择现成的测量指标需要注意测量工具或者测量程序是否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测量目的相匹配,是否能良好地反映出测量的结果。

因此,这还是要求评估机构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细致描述,对照现有测量指标在结构上与本次评估测量是否具有“同构性”,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测量工具与对象特征的匹配。

二是评估机构发展出自己的测量指标体系。

构造测量工具要注意使它们以一致的方式测量评估委托机构希望测量的内容。

具体的做法如下。

(1)列出法律实施效果这个概念的维度。

正如前文所述,法律实施效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具有不同的层次。

理论上的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应着现实生活中多组复杂的社会现象,评估者不能仅凭一种可观察到的法律实施后果来推断法律实施的整体效果。

可行的做法是将效果概念所包含的内涵进行细分,确定测量维度的内部层次;将其外延也进行范围划定,制定测量维度的外部条件。

(2)建立测量的具体指标。

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维度是大的方面和层次,具体可操作的指标才是更具指导意义的工具。

每一种维度都应该由多个抽象层次更低一级的指标来构成。

评估机构可以使用前面提到的已有的、成熟的测量指标,通过对照不断修正和完善现成的指标体系。

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时间和成本。

评估机构也可以采用专家访谈和利益相关者群体座谈等方式实地观察和询问这些关键人物,获得更加符合实际状况的答案。

将这些答案对照评估的目标和立法的目的等理论问题,然后将符合目标的答案整理成具体的测量指标。

这种方法要求进行大量的前期测试、分析和修订。

如果评估机构在未能完成上述步骤和核查的基础上就使用某个测量工具,最终结果的精确性就会受到质疑。

(二)测量指标的效度

一套好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测量工具应具有高效度,它是评估的根本要求。

所谓效度是指测量指标准确反映测量对象内容的程度。

就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而言,测量的效度是测量工具能准确真实地度量法律实施效果内涵的程度。

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评估测量设计时要反问“我们所选用工具和方法测量出的效果是我们所希望测量的内容吗”。

如果评估机构选取的指标能够反映法律实施效果这个概念的属性和含义,那么这次评估测量将是有效度的。

测量效度的检测有3种类型:

表面效度、准则效度和构造效度。

1.表面效度。

它是指评估测量所选择的指标项目“看起来”符合测量目标的要求。

这实际上是个主观判断的问题,首先要求评估机构清晰的定义法律实施效果这个概念,并被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重要目标群体所认可;其次是评估机构自己要对评估目标做到全面深刻的认识,对从概念到指标的经验推演的过程都有着明确的逻辑和思路,这样才能准确地判断测量是否有表面效度。

2.准则效度。

准则是被假设或者定义为有效的测量标准,符合这种标准的测量工具可以作为测量某一对象或者概念的效标。

与效标一致的测量被认为是有准则效度的测量。

准则效度又有两个亚型:

如果准则是依据将来实际发生的情况而建立的,那么这种效度就是实用效度;如果准则是与某种测量方式同时被证明为有效的,则是共变效度。

使用准则效度检测需要假定作为效标的测量工具是有效的,且有一个量化数值,然后才能计算本次法律效果评估测量的结果与效标的相关系数。

通过对比相关程度来判断效度,系数越高,说明此次的评估测量指标越具准则效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效标工具没有理论依据或者被广泛质疑,那么准则效度就无从谈起了。

3.构造效度。

它是通过评估理论或者命题来考察当前测量工具的效度。

要求评估机构在测量指标设计时就有理论框架和假设,比如假定某一个法律法规实施后会引起目标群体的满意度的变化,而且假定法律执行越严格,人们的满意度越高,然后在实际评估中检测二者之间的关系,发现检测的结果与假定的情况一致,那么这次评估测量就是有构造效度的。

该方法属于理论假设与实际情况相对比的技术,对评估前的理论建构要求较高。

它与准则效度一样,都是在评估结束后才能衡量的效度检测方法。

四、评估实施的方法与技术

(一)抽样调查法的设计与实施

在使用问卷作为主要的资料收集工具时,填答问卷的被访者的寻找就变得非常关键了。

为了保证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科学性,被访者的代表性必须被保证。

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做不到对所有法律实施目标人群的调查,因此在总体人群中抽取一定规模的被访者形成调查样本是现代政策评估科学常用的方法。

所谓抽样调查一般是指从一个定义清楚的总体中选取样本来收集资料(通常是用问卷)并进行分析的方法。

而调查问卷正是由评估机构花费心血设计的有关法律事实效果的一系列指标的具体化问题排列组成的。

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评估具体的操作要求有所差异,但从程序上看抽样的一般的步骤应该包括:

界定总体、制定抽样框、决定抽样方案、具体抽取样本和评估抽样质量。

1.界定总体

抽样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得被访者,通过抽取的被访者的情况来了解总体人群的状况,因此评估机构需要在评估前对目标人群的总体数量和规模做一个初步的判断。

不同类别、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其实施本身是有限度的。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是全国公民,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对象就相应小得多。

所以法律适用的范围就是法律实施效果评估抽样的总体边界。

如果评估机构界定的总体是中国公民或者普通公众,那么这个总体是非常庞大的,之后抽样的工作量也大为增加。

如果要评估某项预防腐败的法规的实施效果,那么其目标人群总体则是所有公职公权人员的集合,要对公职和公权部门给予专门界定。

2.制订抽样框

这一步是根据已经界定好的总体范围,在其中获得一份完整的抽样单位的名单,通过对名单进行统一编号建立供抽样使用的框架。

鉴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特殊性,总体范围广,地理边界都以行政区划为主,抽样一般是采取多阶段进行,这时候整体的抽样方案中就存在多个抽样框。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公众满意度评估为例,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作为一级抽样框,每个抽到的省、市、自治区内的地级市名单作为二级抽样框,每个抽到地级市的县区单位名单作为三级抽样框,每个抽到区县的街道和乡镇名单作为四级抽样框,每个抽到镇级单位中的公民名单作为五级抽样框。

最末端的抽样名单通过以下方法获取:

在发达省份,可以采用电话号码簿法获取在该区域内登记的所有住户的电话总名单,一种是固定电话座机的号码簿,另一种是移动电话号码簿,通过法律授权在相关电信运营商那里获得;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使用人口普查或者每年1%人口抽查时使用的抽样框替代。

由于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绝大多数是政府行为,因此同样可以通过法律授权获得人口普查或者抽查的人口名单;第三种方法是评估机构自己制定最末端的抽样框,在辖区居民户籍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获得本地常住人口和登记流动人口的名单。

3.决定抽样方案并抽取样本法律实施效果评估要求的是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而评估资料的获取的对象的代表性尤其重要。

在经费、时间和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概率抽样方法是最为稳妥的方案。

概率抽样是依据概率论原理进行的,可以保证样本抽取的随机性。

前面笔者提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调查最好使用多段抽样的方法,因为该方法一开始不需要总体中每一个具体被访者的名单集合,只需要各段抽样的大的名单集合,这样的抽样比较容易进行。

在最后一环实际抽取被访者时,可以用到简单随机抽样法来完成,具体做法是:

首先建立电话号码簿或者人口登记名单的数据库,给每一个号码或人口名单编号,然后使用随机数表法(一般的统计教材上都附有随机数表),根据辖区内号码或者人口规模来确定从随机数表中选择的位数(假定电话号码总量是1000个,那么在随机数表里选择的位数就是4位)根据总体规模,在随机数表中选取数字(比如电,话号码总量是1000,那么数表中小于或者等于1000的数字入选,重复的数字舍去),直到抽取够样本要求的数量为止(若要求在1000个电话号码中抽取100个组成样本,那么就要在随机数表中找到100个小于或者等于1000的且不重复的数字),在随机数表抽取的数字对应的是数据库中电话号码或者人口名单的编号,根据编号打电话或者当面询问被访者问题来完成调查。

上述步骤是基本原理的表述,目前该步骤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辅助完成。

4.评估样本质量

当完成了对所有被访者名单的抽取后,抽样并没有结束,评估机构还需要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核查。

样本的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对样本的代表性和偏差进行初步的检测,目的是防止抽取样本的误差过大而影响调查的科学性。

评估机构要再次检测总体中的每一个元素是否都具备了同等的被抽中的机会,实际抽到的样本的构成情况比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人口学特征与已经掌握的总体的人口学特征是否接近,如果二者差别较大则说明样本的质量堪忧,需要重新考虑抽样的问题。

5.样本规模

为了保证抽样的精确性,样本规模需要达到一定的量才行。

法律实施涉及人群面广量大,对其效果的评估当然就需要被访者的范围也相应大一些。

一般情况下,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调查样本的规模确定要考虑4个方面:

(1)总体的规模,评估对象的总体规模越大,样本的规模也随之增大。

但这个正比例关系并非无限制,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样本规模超过2000以后其抽样精度不会随样本规模增加而明显提高。

(2)评估本身的精确性要求。

若用抽取的样本去推断总体的情况,进而为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的结论提供精确的事实依据,那么样本的规模应该大一些。

(3)总体的异质性。

调查的人群构成越复杂,他们在职业、收入、价值观、法律知识、法律行为等方面的表现越多元,其样本规模也就越大,这样才能保证不同群体对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价、态度尽可能地被调查到。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时拥有的经费、人力等资源和评估时间的限制。

在不考虑上述客观限制的时候,抽取的样本规模大,抽样精度就高,调查的代表性就越强,但实际任何一次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活动都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评估机构要权衡才能设计出一个可行性的方案加以实施。

(二)利益相关者分析法与深度访谈的技术

1.利益相关者分析法

“利益相关者”的本义是在一个企业或一项商业活动中拥有投资份额,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的个人和组织。

[11][p.38]韦唐(VedungE.)将“利益相关者”概念引入政策评估领域,他在《公共政策与项目评估》中提出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来评价政策的影响和合理性,倾听被政策影响和可以影响政策的社会成员的不同意见,通过权衡多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回应公民诉求。

[12]立法实质上是不同利益的调和与妥协,在其实施过程中,立法主体、执法者和法律调整的目标群体对法律的实施有着不同的感受。

这些受立法和法律实施影响的利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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