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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0809ZLHV4

定向增发问题研究

目录:

1、财务顾问主办人考试相关要求

2、什么是定向增发(定义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3、定向增发所履行的法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法规所要求履行的程序)

4、以再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如何操作(此种情况下定向增发的优势、时机选择、增发条件、定价机制、相关法规、参考案例)

5、以注入资产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如何操作(此种情况下定向增发的法律依据、优劣势、时机模式选择、增发条件、定价机制、相关法规、参考案例)

一、财务顾问主办人考试相关要求

财务顾问主办人考试大纲没有对定向增发的直接要求,但是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要求。

列示如下:

掌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概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的确定规则,以资产认购股份后转让的相关规定。

熟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操作流程,资产过户及证券登记的相关规定。

可见,财务顾问主办人侧重考试的是定向增发中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概念、条件、定价机制、操作的相关规定。

二、什么是定向增发(定义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1、定向增发即是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这个概念来源于海外常见的私募。

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模式:

以再融资为目的,以资产注入为目的,

分别什么是再融资,什么是以资产

2、增发条件:

规定

如果再还需同

3、增发价格:

共性,

如果是购买资产,二

4、增发对象:

5、决策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证监会

想做定向增发的:

定向增发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

某项资产

贷:

股本

资本公积

其效果是增加企业的净资产,因此,这种操作方式会增强企业的还债能力,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联系

定向增发与股份回购:

定向增发与股份回购是方向正好相反的操作,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正好截然相反。

联系是这两种方式的操作直接对相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股价表现产生影响。

缩股与扩股:

缩股与扩股正好是方向相反的操作,这两种方式都不会对企业的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是会计科目的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相互变动。

定向增发与配股:

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

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

配股中的有偿配股与定向增发的相同点是都会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定向增发会改变现有的的股东结构,但是配股不会。

三、定向增发所履行的法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法规所要求履行的程序)

程序:

定向增发的大致流程如上所示。

此外,对于发行主体的不同性质,上市公司的不同状况,我国还有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证券法》对执行定向增发方案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二)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四、以再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定向增发如何操作(此种情况下定向增发的优势、时机选择、增发条件、定价机制、操作方式、参考案例)

优势分析:

1、从条件、发行数量、资金用途上来看

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

(1)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4)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5)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7)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8)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9)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0)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11)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13)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14)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A、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B、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C、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15)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B、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C、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D、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E、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F、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三十年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对其组织机构健全运行、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规模都有很严格的规定。

另外,配股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公开增发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得符合以下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定向增发需要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没有对发行主体的盈利能力作出具体规定,多是一些软性规定):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得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得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不得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与以上融资手段相比,定向增发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的优势体现在:

发行人资格要求低等(对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并没有关于公司盈利等相关方面的硬性规定);信息披露要求低;发行成本低(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二)、增发时机的选择

1、是否有好的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之前应该对所要投资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

上市公司应对即将投资项目的现金回报进行周密测算,结合其投资以后产生的协同协同效应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如果所要投资的项目在财务上是无底洞、或与企业现有的发展战略不匹配,即使定向增发成功也会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股东应该对定向增发审慎决策。

2、资本市场的价格是否到了一个合适的价位

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定向增发价格的确定必须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但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弱势市场,因其变化无常使得对企业的股价变动趋势的预测十分困难。

尽管如此,上市公司和投资方应该确定二级市场价格是否已经到了一个合适的价格区位,并预测未来市场价格走势,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否则股价破发会对股东的利益直接构成损害。

(三)、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对发行主体的条件的规定:

A、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得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C、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D、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E、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F、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得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G、不得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其中没有对发行主体的盈利能力作出任何规定。

(四)、增发对象的选择: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对增发对象的一般性规定:

A、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B、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C、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A、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B、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由于企业的增发目的主要是为了融资,因此,上市公司的增发对象必须是为了这一目的更好的服务,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去考虑:

A、如果选择特定对象的主要依据是要在业务和管理上对公司有所帮助,选择的是战略投资者,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

当然,在战略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情况下,也会考虑选择部分基金。

B、如果就是以纯粹的融资为目的,可以采用竞价方式选择增发对象,这种增发对象的确定程序很简单。

即在增发底价的基础上,由拟参与增发的对象进行报价,从高到低排序,直到增发申报量与拟增发量一致,该价格即为增发价格。

申报价高于该价格的即为增发对象。

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将获优先考虑。

公司由于增发数量较大,所以公司选择增发对象的首要标准是申报量,因为增发家数有限(不超过10名),所以申报量必须达到一定额度,才能确保发行成功。

在申报量相同的情况下,申报价格高的优先考虑,同时承诺锁定期长的也会优先考虑。

C、如果公司的定向增发吸引了不少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由于公司大股东承诺参与大部分增发,因此本来向其他特定对象增发的数量就不是很大。

因此,很可能在各方强烈要求参与增发的情况下,为了不得罪各方,索性决定由大股东一家认购所有增发股份。

D、如果机构投资者基础较好,在董事会审议增发预案前,就得和前几大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得到了机构投资者的响应和支持。

因此,在召开董事会时,基本上已经确定了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在排名靠前的前几大流通股股东中产生,而且数量也低于10名的上限。

公司表示,最终的增发对象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布,到时候,这些股东将会回避表决。

E、公司的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公司在选择增发对象没有能力进行决策时,一般把权利和标准都交给了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时特定对象的选择。

(五)、增发数量、用途的确定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数量用途的规定: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发行股份数量、所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但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实践中操作怎么确定需要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规模应该怎么具体去测算?

没有查到相关的测算资料,是不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和股价倒推出所发行的股票数量?

(只能问一下券商的朋友,在全流通背景下发行股票的数量怎么确定?

发行者的收益成本如何测算?

(六)、增发的定价

《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对于定价的硬性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其中的定价基准日在实践中一般为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选择不同的“定价基准日”,定向增发的发行价会有较大的差异。

但实践中定价基准日往往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变动剧烈(比如受到市场操纵)的时间内,定价的变动对公司现有的股东和投资方的利益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2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术平均值小于每股净资产价格,现实中的操作管理定价取每股净资产与算术平均值孰高者。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关于定价基准日的规定:

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定价基准日没有具体规定哪一天,这使得定价基准日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纵空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另外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现实中还有一种询价的定价操作方式。

既先以每股不低于20日均价的90%为底线,然后分几档价格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每档价格对应不同的股份申购数量,最后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融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种组合。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对10名以内的特定对象私募融资方式,通常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大股东或者与公司业务有着密切联系的战略投资者。

在定向增发整个过程中,二级市场的其他中小投资者实际上被排斥在外。

(七)、案例分析

海泰发展(600082)定向增发情况(本案例是全流通环境下典型的定向增发案例)

1、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结论和核准文号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已经2006年10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06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发行申请于2007年2月2日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于2007年2月8日正式受理,取得第070202号受理通知书。

2007年7月5日,本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27号文核准(从董事会决议到证监会核准历时10个月,根据定价基准日所确定的股票价格与取得证监会核准时的价格会有很大的变化)。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07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批准,公司办理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2007年9月27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手续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财务型定向增发,以融资为目的)。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规则

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均已在发行人与渤海证券向特定投资者发出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列明,本次发行询价的主要规则如下:

2.1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泰控股集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共同确认的认购对象的范围为:

(1)根据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海泰控股集团出具的认购承诺函,海泰控股集团为当然的认购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为1000万股;

(2)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07年1月17日下午17:

00前已提交认购意向表的机构投资者;

(3)截至2007年7月31日的公司前2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和由于股东登记资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等原因而无法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4)经发行人和承销商确认的符合认购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家证券公司、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3.2认购价格

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5.63元(即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的90%,这种定价方式已成全流通时代定价的惯例);申报价格以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询价对象可以申报不超过三档价格,每档价格可以对应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每档价格之间的差距应为0.10元的整数倍。

申报价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购无效。

3.3认购保证金

经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有认购意向的询价对象须向发行人提交金额为认购金额20%的保证金。

在2007年9月6日下午17时前未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提交认购保证金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询价对象被确定为发行对象后,未按照《发行结果及认购资金缴款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纳认购款;

(2)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承销商将未获得认购的询价对象的认购保证金,或发行对象扣除应交缴纳认购款后的认购保证金余额无息全额退还。

获得认购的特定投资者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认购保证金不再退还,用于冲抵认购股款。

3.4认购确认程序及规则

3.4.1申购报价

2007年9月4日,承销商与发行人向共同确定的询价对象发出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询价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列明的报价规则进行填报,并将《申购报价单》及其它规定认购文件按时(2007年9月6日上午9:

00—12:

00)以人工报送、邮寄(不含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至发行人处,上述三种提交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2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发行人收到认购文件和认购保证金后,将会同承销商、律师于2007年9月7日下午14:

00起,将规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认购文件予以登记、审查并进行簿记建档,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结合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确定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确定原则:

(1)海泰控股集团为当然的发行对象,按照其承诺认购的具体数量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不参加申购报价;

(2)对于其它询价对象,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簿记建档的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依次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发行对象。

在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具体优先原则为:

a)发行人收到《申购报价单》的时间顺序;

b)是否在2007年1月17日下午17:

00前提交认购意向表;

c)是否为截至2007年7月31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前20名股东。

4、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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