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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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于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中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

2011/6/10

一、供、配电系统

1.同一变电所的变压器之间的母排联络开关、变压器总进线开关是否一定需要四极开关?

1)“附设于建筑物内的多台或单台变压器变电所内,如果做有等电位联接,则不论所供的为TN-C-S或TN-S系统,都不需要为维修安全装用4极开关,这是因为这几种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和中性线都是在变电所内直接接地,且与等电位联接相通的。

”(摘自王厚余《低压电器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

2)《民规》7.5.3条2款规定: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按其条文解释:

“在电源转换时切断中性导体可以避免中性导体产生分流(包括在中性导体流过的三次谐波及其他高次谐波),这种分流会使线路上的电流矢量和不为零,以至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及电磁干扰。

采用四极开关可保证中性导体电流只会流经相应的电源开关的中性导体,可以避免中性导体产生分流,避免在线路周围产生电磁场及电磁干扰。

结论:

a.变电所接地型式为TN-S,其母排联络开关及变压器总进线开关采用三极或四极开关均可。

b.TN-S系统中的用电设备电源转换开关处应采用四极开关。

2.消防用电设备专用回路分界点如何界定,是否一定是从变电所算起?

按《民规》13.9.5条4款规定执行:

“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3.住宅(宿舍)楼层配电箱(电表箱)出线采用断路器放射式向用户配电箱供电,其用户配电箱供电进线开关是否可采用2P隔离负荷开关?

住宅(宿舍)户内配电箱,当楼层配电箱(电表箱)出线选用了断路器,进线开关可以用双极隔离(负荷)开关,宜为负荷开关(主要考虑带负荷操作)。

其主要作用为检修断电之用,《住宅小区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标准图集也是这样作的,其技术经济更为合理。

设计时两种方式均可采用。

4.住宅每户的总开关与楼层电表箱的出线开关属于同一保护级数,是否有必要实现选择性而放大电表箱出线断路器?

结论:

既然两者是同一保护级数,保护就不存在选择性问题,所以不必要放大电表箱出线断路器规格。

5.末级照明配电箱的配电支路微型断路器有无必要在系统图中注明开关切断时间参数(固定设备5s/手持及移动设备0.4s)?

1)5s/0.4S不是断路器固有参数,断路器的动作时间与接地故障电流的大小和断路器In电流有关。

(以C65微型断路器In电流为16A、10A,脱扣器保护曲线为C型为例:

5s内脱扣器可靠脱扣的接地故障电流约为In电流的7倍,考虑可靠系数为1.3后,5s内脱扣器可靠脱扣接地故障电流约为In电流的9.1倍。

2)按微型断路器脱扣反时限的特性(也就是说过载电流越大,脱扣时间越短),和脱扣特性曲线图(主要是看在多大的电流下多长时间左右脱扣),根据用电设备的要求合理选择断路器的脱扣型式。

电子类负载可选B型(3~5倍额定电流时脱扣),一般照明及配电线缆可选C型(5~10倍额定电流时脱扣),动力设备或小型(小功率)电机可选D型(10~14倍额定电流时脱扣)。

3)在设计时,一般设计人员都不会去验算照明配电线路切除故障回路的时间,即便是标上也不能确定是否满足要求,除非是设计师进行了验算。

结论:

不必在末级照明配电箱系统图中注明微型断路器切断接地故障电流的时间参数,其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设计师需进行验算,合理选择微型断路器的技术参数。

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9条如何理解与执行?

(有审查意见提出:

1)“变压器系统图中,保障母线段不应有消防设备的出线回路,且发电机的保障负荷出线回路断路器应带由消防模块控制的脱扣器。

”;2)“发电机的低压系统图中,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应分母线配电”。

对于上述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1: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中3.0.3条及3.0.9条分别规定: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应有双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

2)《民规》3.2.3条明确规定:

一类高层建筑消防负荷为一级,二类高层建消防负荷为二级,无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0.5条文解释中《图一应急电源接线示例》可理解为:

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属于备用电源。

4)《高规》9.1.1条条文解释:

“备用电源的作用是当常用电源出现故障而发生停电事故时,能保证高层建筑的各种消防设备(如消防给水、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和消防控制室等仍能继续运行。

5)综上几点:

规范要求的应急电源及应急供电系统是特指针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而言的。

观点2:

1)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

2)将于2011年12月底完成报批稿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大型公共建筑消防负荷的工作电源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

除电源进线设置隔离电器外,亦不应与普通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

如下图所示:

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非消防负荷对消

防负荷影响较小。

 

结论:

综上所述,在修订规范未执行前,民用建筑中也未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按观点一执行。

7.很多设计对一级负荷供电采用在配电室处总切换方式,是否按《技术措施》要求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供电?

1)《技术措施》是一本参考书,作用是“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供全国各设计单位参照使用”,不能作为规范使用。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于消防负荷以外的一级负荷可采用在配电室处总切换方式供电,尤其是普通一级负荷较多的情况。

8.国标图集中“具有自动切换的主、备用消火栓泵设置过载保护”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3.5条规定?

结论:

符合。

理由如下:

1)根据《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第4.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2)消防水泵为三相平衡负荷,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过负荷,只有在电动机发生堵转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过负荷。

根据设备专业水泵设计选择原则:

水泵选用不应考虑一台设备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设备又发生故障。

3)按《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文解释:

“某些场合下断电的后果比过载运行更严重,如没有备用机组的消防水泵,应在过载情况下坚持工作。

4)国标图集中设置的热继电器过载保护作用为:

水泵过载报警和提供备用水泵自动投入信号。

9.《民规》JGJ16-2008第9.4.4条要求: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回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3)井道照明;4)报警装置,如何理解?

1)《民规》(实施指南)9.4.4条解释:

“电梯机房的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回路,以保证当对电梯进行维护而断开电梯的电源时,其它设备或装置的供电仍保持正常,便于维护人员能有正常的维护环境及必要的操作用电。

2)《民规》9.4.4条条文说明:

“电梯机房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开关前端取得。

结论:

a.电梯机房应设电源配电箱;

b.电源配电箱应设各种功能的配电回路,电梯动力回路为独立开关控制。

c.电源配电箱总进线开关选用何种类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视供电和管理方式而定。

10.根据《民规》7.4.1条要求,一类高层住宅是否有必要采用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按《民规》7.4.1条条文说明,阻燃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主要是用于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一类高层住宅可除外(上次《民规》宣贯编制组也是这样解释的)。

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7.0.10条: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变电所不在本栋建筑电梯电源线路引入是否需要装设隔离电器?

电梯电源线路宜在引入处装设隔离电器以便维护和施工(实际工程实施多数是如此,否则电缆无法施工)。

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7.6条要求“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对小型商业建筑是否也按此执行?

为便于管理和保证备用照明的可靠性,备用照明和正常照明干线可不分开,但末端支线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1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3条“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两个规范不统一,且与《民规》也不一致,设计如何确定?

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2.7条执行,采用金属管。

14.双速排(风)烟风机的两组出线电缆规格应一致,对否?

结论:

按高速运行时额定电流选取,两组规格一致。

1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5.3.1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此条审查老师认为商场的照明负荷均为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大型商场及超市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为一级。

两规范之间存在争议,如何执行?

按《民规》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1已对JGJ48-88原规范第5.3.1条进行修改,其内容与《民规》相同,内容为:

1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空调用电为二级负荷;

2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为二级负荷;

3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为三级负荷。

16.《民规》第10.8.1.11条要求: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过电压、欠电压保护电器”,是否按此执行?

考虑此类产品不多,暂不严格执行。

17.变压器中性点能否与变电所内沿墙上明敷设的接地干线直接连接作中性点接地。

按《民规》第12.2.2条“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执行。

建议参见《建筑电气》2007年第1期《对民用建筑中变电站及变压器接地的探讨》文章(作者:

刘迪先、刘敏)。

 

18.为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规范》JGJ16-2008第23.4.1条第5款要求:

电子信息机房“照明电源不应引自电子信息设备配电盘”。

其照明能否由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工作电源应单独设置(指UPS电源系统)与空调、照明分别设置配电箱。

19.矿物绝缘电缆的铜皮护套是否可作为PE线?

《民规》7.4.5条规定可以作为PE线,但要进行热稳定效验,且截面铜导体不小于4mm2,铝导体不小于16mm2。

20.电梯及轿厢照明回路断路器电源侧缺隔离电器,《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3.3.3条及3.3.6条要求:

电梯及轿厢照明回路断路器电源侧应装隔离电器。

可否采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结论:

可以。

按产品标准微型断路器均带隔离功能,塑壳断路器一般不带隔离功能,若需带隔离功能应特别注明。

21.变压器与配电屏贴邻安装时,考虑变压器散热问题可否按高低压配电装置外壳防护等级为IP3X,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为IP2X?

结论:

不行。

原因如下:

1)封闭式开关柜为外壳防护等级一般都等于或高于为IP3X。

2)外壳防护等级应考虑相互影响。

3)规范有明确规定应按规范执行。

22.住宅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电措施是否由电气专业提出?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0.1.5条)

结论:

不是。

应由其他相关专业确定电梯、水泵、风机的设备选型和控制要求。

23.10kV真空断路器所设的浪涌保护器是否宜采用组合避雷器或R-C吸收器?

目前工程设计中采用的真空断路器操作过电压的保护方式有以下几种:

氧化锌避雷器保护,又分为普通氧化锌避雷器保护和带串(并)联间隙的氧化锌避雷器保护;三相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保护;R-C阻容过电压吸收器保护。

建议按以下几种保护方式选择:

1)对于中性点为不接地系统的高压配电系统,采用带串(并)联间隙氧化锌避雷器保护操作过电压,简单经济,且基本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2)在对电动机相间绝缘要求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三相组合式过电压保护器保护;

3)对于中性点为经电阻接地系统的高压配电系统,建议采用干式R-C阻容过电压吸收器保护,但其投资较大。

24.变压器低压总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Ir1)如何确定?

低压侧主保护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宜等于或接近于变压器额定电流,宜按Ib(变压器的额定电流)电流的1.0~1.1倍整定(解释参见《措施》5.5.4条)。

25.发电机自启动信号是否一定要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辅助触头?

1)设计已采用机械双电源切换开关,有施工图审查人员还是要求设计人员将发电机的自启动信号取自正常电源主开关辅助触头,依据是《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4.0.2条。

本条规范的要求是针对采用电气闭锁而言,同时此种方式对于采用自投自复式双电源切换开关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a.低压进线主断路器带失压脱扣器,市电来电后自动双电源切换开关不能自复,发电机带负荷停机。

b.为避免发电机带负荷停机,需要人工分步操作:

切断发电机所供负荷——停发电机——合上变压器低压侧进线断路器——再合上出线断路器供电。

c.火灾时无法做到双电源同时供电。

2)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取自何处应视具体工程情况而定:

a.只有一台变压器供一、二级负荷用电时,考虑变压器、电压互感器和低压进线主断路器故障问题,发电机自启动信号不宜取自10kV电压互感器,应取自低压总进线侧电压继电器。

b.有二台及以上变压器供一、二级负荷用电时,发电机自启动信号取自多台变压器低压总进线侧电压继电器的“与”信号。

c.并应增加消防中心手动启动发电机功能,一般建筑可采用火灾时消防联动启动发电机。

二、照明

1.住宅楼道照明采用竖向树干式配电时,在计算电流满足小于16A的前提下,是否严格遵循不超过25个灯的数量限制?

1)《民规》10.7.8条规定: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

2)走道照明均为短时照明,且使用功能及分区相同。

结论:

综上两点,根据具体情况,光源数量可适当放宽。

2.有审查意见提出电气井内要求设置带蓄电池应急照明灯,依据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条文解释:

“考虑竖井内设备、管线较多及维修人员的方便,要求竖井内安装照明及插座”,规范条文所指的应急照明灯并非消防要求的应急照明灯,所以可采用普通照明灯,不必带蓄电池。

3.节能办要求在住宅的电梯厅照明设置自熄节能开关,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第6.5.3条要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如何处理?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为全部强制性条文规范,其中8.5.3条是从节能的角度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第6.5.3条进行了修改。

其条文说明是这样解释的:

“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灭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

从规范上理解只要火灾时能自动点亮,原则上是可以的。

但考虑电梯厅人员出入比较频繁,其中至少一盏灯不采用自熄节能开关控制,其他部位照明均应采用自熄节能开关控制,以达到节能目的,

4.发电机房的发电机间照明灯具及探测器等是否需选用防爆型?

不需要选用防爆型。

1)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1条、第4.1.2及《民规》6.1.13规定,发电机属于丙类火灾危险环境,不属于爆炸危险场所。

柴油引燃温度(按照标准试验方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分组组别为T3,其引燃温度200<t≤3000(C)。

2)闪点(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汽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是衡量柴油着火危险性的指标,闪点越低,则发生着火的危险性越大。

合格的0号柴油,国家标准要求的闪点为55℃(高于室内环境温度)。

5.关于节能,已经在总说明交代了照明功率密度及照度值,是否还需要在平面图图中标注?

结论:

说明交代清楚了可不在图中再标注。

6.由于规范之间的矛盾灯具接地问题如何掌握?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1.12条、《民规》(JGJ16-2008)第12.3.1条6款要求“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GB50303-2002)中19.1.6条“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文字表达不统一,有关灯具外壳接地问题,在施工图审查中引起一些争议,使设计人员在设计说明中出现“I类灯具和安装高度低于2.4m的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的内容,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a.大多数照明系统采用接地故障间接保护,应采用I类灯具,不论灯具距地安装高度是多少,均应接PE线。

c.少数情况或局部场所适用Ⅱ类灯具或采用SELV低电压供电,采用Ⅲ类灯具,Ⅱ、Ⅲ类灯具均不得连接PE线。

d.照明设计中,首先应确定采用那种电击防护措施,再决定选用灯具类别,最后确定是否连接PE线。

e.灯具是否接PE线不是由灯具的安装高度所确定,而是取决于灯具的防护类别。

因为灯具安装的距地高度不是主要矛盾,低于2.4m人伸臂可接触,高于2.4m人可以在安装、维护中接触,只是几率不同而已。

三、消防

1.消防电梯供电回路线路保护断路器采用“3300”型还是“3200”型?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13.3.2条规定“直接与主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切断电动机的所有供电”。

2)《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报批稿)中未对供电回路线路保护及电机保护作规定。

3)多数情况为客梯兼做消防员电梯。

结论:

宜选用“3300”型。

2.一般住宅工程消防负荷双电源是否有必要实行热备用?

结论:

宜采用,但不强求。

3.纯住宅电井是否需要设置感烟探测器?

结论:

按《火灾报警规范》附录D中D.2.24条和D.3.14条要求执行。

4.在纯住宅的电梯机房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有无必要?

结论:

《火灾报警规范》5.5.2条:

“.....火灾警报装置宜设在走道靠近楼梯口处。

”电梯机房平时基本无人,所以无必要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消防控制室、电话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火灾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而市场无法购买到这么长时间的带电池的灯具,如果是柴油发电机作第二电源是否自带电池的灯具的时间可以小于180min?

1)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术语2.0.18解释)

2)按上解释,消防规范中所指的消防控制室、电话机房、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场所的应急照明可理解为备用照明。

3)应急照明采用双电源供电(市电和发电机),蓄电池为第三电源,可考虑作为双电源转换过渡之用,电池应急时间按《建规》、《高规》要求确定,不必要求为180min。

4)《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消防应急灯具》规范要求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是指初始时间,《建规》、《高规》要求的持续稳定的供电时间。

6.应急、疏散照明灯具是否一定要注明“应设玻璃罩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采用普通照明灯具应注明(集中电源供电的照明灯具)。

2)采用专用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可不注明,因为《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5.2.5条已对此作了规定:

“消防应急灯具的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32)制造,内部连线宜采用耐温不小于105℃的导线,且接线牢固”。

专用应急照明灯具必须满足产品制造标准。

7.《火警规》5.5条:

“未设置消防广播才设火灾警报装置”;

《民规》第13.6.4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

置消火灾警报装置;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很多设计师认为除了超高层,其余的均只设计火灾警报装置即可,审查时如何掌握?

结论:

按《民规》13.6.4条执行,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应急广播均设置(高度100m以下的住宅除外)。

8.常开防火门供电电源宜取自何处?

电动防火门释放器的结构和电路要求平时释放器不耗电,由电磁挂钩拉着防火门开启,当火灾时释放器瞬时通电,使电磁挂钩脱落而控制关闭防火门。

宜由消防联动系统供给DC24V电源。

9.柴油发电机房是否能设感烟探测器?

气体灭火控制可否由两组独立的感温探测器控制?

《火警规》7.2.1条:

“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场所,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组合”,柴油发电机房设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组主要是考虑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同为感温探测器或烟温复合探测器难实现分步动作要求,因此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的组合。

10.依据《民规》13.9.12条要求,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有的防火分区应急灯数量少,是否可不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而按防火分区设置专用回路?

结论:

楼梯间及住宅建筑走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求设置,其它严格按规范执行。

11.一类高层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是走道、前室、合用前室全设置探测器,还是只在前室、合用前室设置?

1)按《火警规》D.2.22条和D.3.11条要求,走道可不设。

2)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规合一送审稿)要求: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结论:

建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规合一送审稿)要求走道、前室、合用前室全设置探测器。

13.地下车库、消防泵房中的污水泵是否按消防设备考虑?

结论:

是。

14.防火卷帘门配电回路断路器是否应要求电磁脱扣器问题。

结论:

防火卷帘门作为防火分隔使用,电机只是短时间工作,电机运行过载需要一定时间(不考虑发生电机堵转过载),所以断路器脱扣器型式采用“3300”或“3200”均可。

15.住宅的电井是否需要设火灾探测器?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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