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之欧阳术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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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之欧阳术创编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
Rulesforfiresceneprocessing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1
4.1一般要求.1
4.2现场勘验管辖.1
4.3现场勘验职责.2
4.4现场保护.2
4.5实地勘验.3
4.6现场勘验记录.4
4.7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5
4.8现场询问.6
4.9现场实验.6
4.10现场分析.7
4.11现场处理.7
参考文献.9
前 言
本标准的4.1、4.2、4.5、4.6、4.7、4.8、4.10、4.11内容为强制性的,其它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1)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刚、谈迅、袁政、米文忠、孙一飞、陈亚锋、鲁志宝、金开能、曾文伟、
刘激扬。
引 言
调查火灾原因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通过查明火灾原因,研究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防火、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行为,增强火灾现场勘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现场勘验的术语、定义和技术要求,提出了火灾现场勘验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16840.1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方法
GB/T20162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A502-2004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16840.1、GB/T20162、GA502-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sceneprocessing
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3.2
现场询问 on-sceneinterrogation
为现场勘验提供勘验重点,印证现场勘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进行的打听、发问。
3.3
现场分析on-sceneanalysis
综合现场勘验、现场询问情况,对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线索进行筛选、研究、认定的过程。
3.4
放火案件线索 arsonclue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证明放火嫌疑的各种痕迹、物品、迹象、信息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装备应符合GA502-2004中5.2.1.2的相关规定,技术条件应能够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并应处于完好状态。
4.1.2 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携带装备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4.2 现场勘验管辖
4.2.1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4.2.2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
c) 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4.2.3 发现放火案件线索,涉嫌放火罪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4.3 现场勘验职责
4.3.1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4.3.2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主要包括:
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4.3.3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4.3.4 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b) 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c) 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d) 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e) 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f) 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g) 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h) 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i) 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4.3.5 现场勘验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
b) 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
c) 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d) 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e) 参与现场分析。
4.4 现场保护
4.4.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外围进行观察,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并组织实施保护,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4.4.2 凡留有火灾物证的或与火灾有关的其它场所应列入现场保护范围。
4.4.3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
4.4.4 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进行围挡。
4.4.5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通知火灾当事人。
4.4.6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
4.5 实地勘验
4.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
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记录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4.5.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4.5.3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4.5.4 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a) 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b) 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c)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d) 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e) 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4.5.5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5.6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4.5.7 执行现场勘验任务的人员,应佩带现场勘验证件。
4.5.8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4.5.9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a) 环境勘验;
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 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b) 初步勘验;
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c) 细项勘验;
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
主要内容是:
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
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d)专项勘验。
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
主要内容是:
1) 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5) 起火物的残留物;
6) 动用明火的物证;
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4.5.10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4.5.11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
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4.5.12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4.5.13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4.6 现场勘验记录
4.6.1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
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
4.6.2 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
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现场勘验的过程和勘验方法;
d) 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 提取的痕迹物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
h) 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4.6.3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绘制现场平面图应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
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
4.6.4 绘制现场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4.6.5 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
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4.6.6 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
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现场照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a) 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现场概貌照相应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
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放置位置标识;
d) 现场细目照相应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
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e) 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4.7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
4.7.1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
现场中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应提取。
4.7.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4.7.3 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4.7.4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
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
不同的检材应单独封装。
4.7.5 提取电气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金属短路熔痕时应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10cm处截取。
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c) 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d) 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
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 提取金属熔融痕迹时应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g) 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m~5m。
4.7.6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在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提取的点数和数量应足够,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提取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方法。
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
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
b)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直接提取;
d) 严重炭化的木材、建筑物面层被烧脱落后裸露部位附着的烟尘不予提取;
e) 按照GB/T20162规定的数量提取检材。
4.7.7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4.7.8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并与物证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4.7.9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4.7.10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
4.8 现场询问
4.8.1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应立即开展调查询问工作,收集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
现场询问应及时、合法、全面、细致、深入、准确。
4.8.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时应出示证件,告知被询问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8.3 现场正式询问时,询问人不应少于二人,并应首先了解证人的身份及与火灾有无利害关系。
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分别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4.8.4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
其监护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8.5 现场询问根据火灾调查需要,有选择地询问火灾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围观群众中议论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情况的人和其他知情人。
4.8.6 现场询问的主要内容是:
a) 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
b) 异常气味、声音;
c) 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
d) 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
e) 机器、设备运行情况;
f) 物品摆放情况;
g) 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等。
4.8.7 进行询问的人员应查看现场,熟悉火灾现场情况。
现场询问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和火灾现场进行对照,必要时可以带领证人、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或进行现场实验。
4.9 现场实验
4.9.1 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4.9.2 现场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
4.9.3 现场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
a)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b)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c)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d) 某一位置能否看到或听到某种情形或声音;
e) 当事人在某一条件下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f) 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g) 其他与火灾有关的事实。
4.9.4 实验应尽量选择在与火灾发生时的环境、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条件相似的场所。
现场实验应尽量使用与被验证的引火源、起火物相同的物品。
4.9.5 实验现场应封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现场。
4.9.6 现场实验应由二名以上现场勘验人员进行。
现场实验应照相,需要时可以录像,并制作《现场实验报告》。
实验人员应在《现场实验报告》上签名。
4.9.7 《现场实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b) 实验的环境、气象条件;
c) 实验的目的;
d) 实验的过程;
e) 实验使用的物品、仪器、设备;
f) 实验得出的数据及结论;
g) 实验结束时间,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4.10 现场分析
4.10.1 现场分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按阶段、分步骤或者随机进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并主持。
4.10.2 现场分析时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交换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情况,将收集的证据和线索逐一进行筛选,排除无关、虚假证据和线索,通过分析认定火灾的主要事实。
4.10.3 现场分析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有无放火嫌疑;
b) 火灾损失、火灾类别、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c) 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d) 下一步调查方向、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e) 是否复勘现场;
f) 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意见;
g) 现场处理意见;
h) 火灾责任人;
i) 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4.10.4 现场分析应做好记录。
4.10.5 下列情形为放火案件线索:
a) 尸体有可疑的非火灾致死特征;
b)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有迹象表明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
c)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
d)非放火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
e)监控录像记录有可疑人员活动的;
f)同一地区有相似火灾重复发生的;
g)其他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
4.11 现场处理
4.11.1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束后,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现场和保留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留现场:
a)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
b) 可能发生民事争议的火灾;
c) 当事人对起火原因认定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有必要保留的;
d) 具有其他需要保留现场情形的。
4.11.2 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妥善措施进行保护。
对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令第108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安部令第88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公安部令第35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公通字【2005】54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