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包合同1.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718720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87 大小:70.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清包合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大清包合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大清包合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大清包合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大清包合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清包合同1.docx

《大清包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清包合同1.docx(8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清包合同1.docx

大清包合同1

合同编号:

石家庄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

B1区1~6#楼及所属车库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补充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

签约地点:

石家庄市东三庄村

签订日期:

2014年08月25日

 

石家庄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

B1区1~6#楼及所属车库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补充协议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协议)即总承包工程《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基础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作为补充,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协议)仅作为备案使用,备案合同与本协议条款之间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现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石家庄东三庄城中村改造项目B1区1~6#楼及所属车库工程。

1.2工程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以北、北二环以南、友谊大街以东、泰华街以西区域。

1.3工程内容:

1.3.1协议承包范围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栋数

层数

地下/地上

地上面积

(m2)

地下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B1-1#楼

1

-2/20

10231.48

1044.83

11276.31

2

B1-2#楼

1

-2/20

16068

1610.83

17678.83

3

B1-3#楼

1

-2/20

16629.45

1886.63

18516.08

4

B1-4#楼

1

-2/22

16310.58

1440.88

17751.46

5

B1-5#楼

1

-2/22

15895.17

1394.98

17290.15

6

B1-6#楼

1

-2/22

9662.69

879.25

10541.94

7

B1车库

1

-1/0

/

19630

19630

合计

84797.37

27887.4

112684.77

车库范围界定:

车库范围K-M~K-N/K-10~K-11轴后浇带以南,K-10~K-11/K-R~K-S轴后浇带以南,后浇带全部由乙方施工,最终以双方现场确定为准。

1.3.2上述所标明工程栋号及建筑面积为暂定,如有变化(包括规划变化)以最终施工图为准;发包人具有根据发包人实际情况需要随时作出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索赔以及其他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以上约定的施工栋号及施工范围,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分包,将按另行分包单位上报价1.5倍给分包单位结算,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如实扣除。

1.4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资料、包分户验收、包竣工验收合格、包竣工备案、包资料移交的方式承包。

1.5车库范围K-M~K-N/K-10~K-11轴后浇带以南(包括横向竖向),K-10~K-11/K-R~K-S轴后浇带以南(包括横向竖向),此范围后浇带全部由承包人施工;7#、8#、9#楼后浇带钢筋已预留预埋,后续连接及处理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车库范围具体双方现场确认。

第二条施工范围、内容

2.1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及发包人提供的书面要求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2.1.1建筑工程:

从基础垫层(含)开始往上的基础工程(场地平整、土方开挖、桩基础、基坑支护、降水、褥垫层除外)、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构件、砌筑工程、隔墙板及其他)、土方回填(如肥槽、室内、电梯坑及其他部位回填)、屋面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另外包含楼梯栏杆扶手、窗防护栏杆/网)、公共部位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大堂、楼梯间、电梯前室、走道及其他)、坡道、台阶、散水、外墙保温、外墙涂料、外墙真石漆、空调百叶、空调栏杆、外墙石材、电梯门套、阳台栏杆等所有图示标注、变更洽商、规范所要求的直接、关联以及推理出来的全部内容(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除外)。

主楼及车库的电梯坑及集水坑的放线、挖土清土至设计标高位置由承包人负责;车库包含人工清槽(厚度执行图纸及规范要求)、打钎拍底由承包人负责;车库耐磨骨料地面由承包人负责(车库划线及导向标识除外)。

2.1.2安装工程:

2.1.2.1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采暖工程、防雷接地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弱电、通风空调、消防、燃气等工程的预留预埋以及非承包人施工工程的预留预埋及穿带丝等全部工程。

2.1.2.2配电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等电源箱、污水泵电源箱、送排风机配电箱、预留弱电箱安装洞口。

2.1.2.3用电器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物内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设备与安装。

2.1.2.4强电:

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缆(永久用电供电局施工范围除外)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

以户外墙皮1.5米为界。

承包人负责敷设由户外1.5米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穿线、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穿线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

2.1.2.5弱电:

以室外1.5米为界。

乙方负责由室外1.5米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对讲、火灾报警、监控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

2.1.2.6给排水系统:

给排水管道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

乙方负责从室外1.5米至室内及室内的生活用水给水及排水系统管道、设备、管件、阀门、用水器具、金属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

不含变频生活给水设备和消防给水系统(不含水表)。

2.1.2.7供热管道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

乙方负责从室外1.5米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供热系统管道、设备、管件、阀门、采暖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及所有图纸内容加变更内容(不含热计量表)。

2.1.2.8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防雷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工程与市政交接位置均为地下室外墙皮1.5米,所有预埋工程及非承包人穿线的预埋工程的全部穿铁丝等工程。

2.2、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包括且限于以下内容:

2.2.1.建筑工程:

场地平整、土方开挖、边坡支护、施工降水、桩基施工、桩间土清理(主楼及车库的电梯坑及集水坑放线、挖土清土至设计标高由承包人完成;车库人工清槽、打钎拍底由承包人负责)、褥垫层、门窗工程(回迁区的居室门、卫生间门、厨房门由承包人负责)、防火卷帘、人防工程。

2.2.2安装工程:

燃气、换热站工程(含设备、安装、就位)、通风空调工程、永久供电、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含设备、安装、就位)、小区供热工程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电梯工程(签三方协议)、消防工程(不限于喷淋、火灾报警及消火栓)、智能化系统、网络、电信、有线电视、配电室工程、室外给水工程、室外排水工程。

2.3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专业分包项目发包人尚未最后确定且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增加、删除、再分、合并任何以上的各专业工程而组成新的工程或新增其它专业(指定)工程;发包人有权调整总包承施工范围,总包承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有权拿出来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发包人有权另外从承包人工程中拿出认为有必要由发包人直接专业分包、采购、供货(设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具体项目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4电梯工程、外窗、空调百叶、空调栏杆、防火门、入户门、单元门等专业分包工程均进入三方协议管理中,发包人、承包人及专业分包方签订三方协议,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协调配合管理。

2.5除第一部分协议书之2.2条所列举由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外,全部包含在承发包人承包范围内,不管第一部分协议书之2.1条有关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内容中是否列举到。

2.6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穿带线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所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若该工程款已支付,发包人从以后工程款中直接全部扣回。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

3.1工程质量标准

3.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3.1.2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3.1.3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监理及发包人对质量具有随时检查的权利,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停工及返工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2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3.2.1达到省市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其标准执行相关管理规程、制度。

3.2.2除达到3.2.1条标准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含扬尘治理)必须达到监理及甲方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达到相关标准为止,停工损失及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3.2.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无中毒及无伤亡事故,否则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并且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除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承包人保证无火灾事故和火灾报警发生,如有火灾事故发生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其他一切损失。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预交费由承包人负责预缴纳。

第四条验收

4.1工程竣工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5.1保修期限及保修约定按照附件2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6.1各单位工程工期要求如下表(时间均为日历天):

楼号

计划开工日期

±0.00完工工期

主体结构

封顶工期

竣工

验收工期

总工期

备注

B1-1#楼

2014-8-25

B1-2#楼

2014-8-25

B1-3#楼

2014-8-25

B1-4#楼

2014-8-25

B1-5#楼

2014-8-25

B1-6#楼

2014-8-25

B1区车库

2014-8-25

6.2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以上表格中载明总工期为固定工期。

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完成至±0.000、结构封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节点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

6.3发包人交付施工现场计划时间:

2014年9月10日达到场地交付条件交付给承包人,具体交付时间以现场情况确定,如果未交付场地,固定总工期不变,完工时间按延期交付场地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发包人未按计划交付施工现场,不管延后时间长短,承包人不得索赔,发包人不给任何补偿。

6.4发包人开工令一旦发出,从开工令载明开工时间往后推算满固定总工期截止日即为竣工验收时间,此竣工验收时间不可更改,如延误按照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6.5施工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承包人自行解决,克服各种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作为工期后延理由,必须保证按时交房、按时竣工验收备案,为按时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费用不另外增加,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价

7.1合同价:

本工程每建筑平米元(暂定),所承建工程总建筑面积平米,合同价总价:

元(暂定),大写:

7.2进度款支付办法执行以下第?

条之约定(另有特别约定除外):

第一条、以协议书7.1条暂估价作为进度付款依据,为了方便进度付款计算及支付,按所占比例以百分比例形式按进度节点方式进行进度付款支付,具体详见“进度付款分解表”。

第二条、参照协议书第7.3条相关约定进行工程预算,按照发包方及监理确认的形象进度进行计算,以发包人最终确认的进度款乘以约定付款比例作为工程进度付款。

7.3计价方式

7.3.1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后,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预算报价资料(含施工组织设计等),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发包人(含电子版,预算报价软件采用广联达,载体用U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签字盖章报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预算核对。

7.3.2承包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有义务积极、主动参与成本优化工作,有义务和发包人一起将所有工程综合单价进行控制。

7.3.3除暂估项及认质认价项外统一让利5%作为最终结算价款。

7.3.4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外,均以清单计价的形式发包,计价原则如下:

7.3.4.1工程的计量,除双方另有约定,执行方式如下:

7.3.4.1.1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须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

7.3.4.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与现场施工工艺做法相结合,承包人未严格执行图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超出标准的,不计入造价;图纸及规范要求有但现场没有施工的,从造价中扣除;施工材质标准低于预算给定标准的,结算时按比例扣除。

7.3.4.2计价办法,除双方另有约定,执行方式如下:

7.3.4.2.1本协议执行清单报价;执行河北2012年定额(以下简称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7.3.4.2.2材料价格执行石家庄市2014年5月份《工程造价信息》(有特殊要求除外),造价信息没有的执行河北2012定额默认,造价信息和定额都没有的,执行认质认价;机械执行定额默认;辅料执行定额默认;人工费执行冀建质【195号文件】规定,人工费除国家及河北省强制性调整文件外不得调整,造价信息参考价及其他参考文件均不作为上调依据,市场因素及政策调控因素导致人工上涨的均不作为调整依据。

措施费一次包死,不予调整(模板除外)。

7.3.5定额中没有价格的材料、设备及特殊材料、设备,需双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限价。

除另有特殊约定外,限价依据《工程造价信息》(主办单位: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包含的材料,按市场价格认价。

没有定额价须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承包人须提前45天将相关材料厂家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材料性能、材料规格型号及其对应的结算价格报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不认可的,承包人须重报,如双方就材料结算价格在不能达成一致的,发包人有权选择由发包人采购提供此种材料。

暂估项及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及特殊材料、设备价格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结果计入结算中。

7.3.6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计价方法:

7.3.6.1实体工程单栋号单个相同清单累计相加,±5000元以内(不含)不做调整,±5000元以外(含)的进行调整;

7.3.6.2协议外的现场签证据实结算,不设调整范围;零工不分工种均按100元/工日,仅取税金,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含加班)。

7.3.6.3预算报价中有相同、相近、类似清单的,执行相同、相近、类似清单;没有相同、相近、类似清单的,另外补充适合的清单,其补充办法执行合同相关约定,以发包方最终审核结果计入结算中。

7.3.6.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现场签证结算时一并调整,经过发包人最终审定通过的图纸增加或减少楼层数工程量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7.3.6.5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方可进入结算;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不得进入结算;

7.3.6.6签证的机械台班的单价现场认价,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7.3.6.7索赔处理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连续延长30日历天,除相应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外,承包人从第31天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计取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此类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其它未提及的费用不予计取。

①人工窝工费:

不分工种均按25元/工日计取;

②机械停滞费:

按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定的停滞台班费计取;

③脚手架闲置费:

按闲置外脚手架垂直投影到外墙的外墙结构面积计算工程量,多层建筑物1元/㎡/月,高层1.4元/㎡/月。

计算公式为:

闲置工程量×闲置单价×闲置月数(不足月的,单价摊分至天数,按天数计算)。

④现场管理费:

按人工窝工费的20%计取。

⑤以上索赔项目,施工现场确实发生方可计取。

⑥因承包人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被监理、发包人停工整改,不算索赔范畴。

第八条工程进度款确定及支付(不含三方协议工程):

8.1主体结构10层封顶(不含二次结构,以下同),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因发包人原因2014年底(春节前)无法完成10层封顶的,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发包人审核确定的40%(包括预留预埋;用于解决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其他工程款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承包人原因2014年底无法完成10层封顶的(不可抗力除外),发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

8.2地上10层(不含)以上结构每5层付款一次,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

8.3二次结构砌筑、屋面全部完成,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顶棚(腻子除外)、墙面(腻子除外)、地面全部完成,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

8.4外墙保温、涂料、真石漆、石材、空调栏杆、空调百叶等全部完成,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

8.5内装剩余工程量全部完成,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

8.6装修阶段安装工程全部完成,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70%;

8.7工程全部完工,但未完成竣工验收完成备案的,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85%;

8.8结算款的支付: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完毕,支付至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且经发包人审核确定的95%,余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8.9保修金支付办法:

分两次支付,若无质量问题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支付结算总造价的3%,剩余结算总造价2%待五年防水保修期满后无遗留问题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取利息;保修办法及保修年限执行保修合同。

8.10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进度款申报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申报进度款预算书,同时提供经监理、发包方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的形象进度确认单及其他资料,进度付款按照发包方及集团最终确认的进度款乘以相应比例支付。

8.11单个单位工程每层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申报进度款,各专业工程进度款应同期申报,并且每月最多申请一次。

第九条现场移交标准

9.1施工现场的地势地貌场地以现场现有为准,发包人直接交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管理,自行修整平整、场地硬化、洗车池以及做其他设施的建设,建设时务必充分满足承包人、分包单位、扬尘治理、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发包人对本标段工程甚至整个弘石湾建设项目的管理需要。

承包人负责保养、维修施工场地、道路,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维修维护,负责施工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在工程移交时负责清理场地。

上述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经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现场围墙、围挡满足承包人同时,务必满足发包人整体现场规划;扬尘治理、安全文明施工(包括围墙、围挡)务必满足国家、省市、监理、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甚至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其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原因造成有关部门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9.2施工范围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发包人工程师给定的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9.3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点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引致发包人确定的统一规划位置,之后的由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接驳处自行接驳,并在竣工验收后拆除。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将水接驳敷设引至楼内,承包人所敷设的临时用水线路接口务必充分满足承包人、分包施工用水以及满足整个项目工程生活、办公用水用电需要;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消防用水设施及其他所有管线设备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维修、竣工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水费计价办法严格执行双方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取费,不再另行计取。

每月或一次性以供水集团有关水费规定缴纳办法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按照发包人代缴费用足额扣回,费用具体参照发包人与供水集团签订的水费协议(合同)执行。

9.4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引致发包人确定的统一规划位置,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

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维修、竣工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计价办法严格执行双方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取费,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电力集团要求由发包人代缴,发包人在承包人每次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如实扣回。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本工程所用水电设施及费用包含整个施工现场承包人、分包队伍、发包人、监理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的用水用电。

9.5所有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临时水电设施、施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场、加工棚、仓库、围挡以及前述未提及到的其他所有设施等)的具体位置及方案,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否则一切返工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的,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迁移或重新搭拆,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内,不另外计取。

承包人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含监理公司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分包单位承担自身施工、生活、办公水电费用,并在竣工验收后拆除。

9.6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砌筑、补充、修改、完善、拆除小区临时围墙、围挡,其费用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十条材料、设备

10.1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10.1.1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