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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xx,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

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邓xx职务:

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xx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

”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xx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

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2  上诉人:

x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县*镇。

  法定代表人:

***

  被上诉人:

刘*

  被上诉人:

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

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

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

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

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

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年*月*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1

  上诉人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保险金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xx年9月1日,上诉人因患有左气胸病住院时间为20xx年9月21日,根据被上诉人的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

被上诉人以责任免除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即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该条款的内容,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条款对上诉人没有法律效力。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xx中学,被上诉人在收取保险费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人通知上诉人进行过体检活动,也没有任何人通知过上诉人进行过所谓的陈述是否有过病史。

20xx年7月18日上诉人曾到xx医院就医,没有住院。

病历显示诊断为液气胸,但20xx年8月2日上诉人再次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却在胸部cT检查时未见异常。

众所周知,作为疾病的确诊,是一个非常慎重的事情,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因此,上诉人又于20xx年9月21日到另一中医院检查,然后再次到XX人民医院就诊确定为液气胸(左),并住院治疗。

而确定并住院治疗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存在着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有病在先,投保在后,按保险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但是作为上诉人在交纳保险费的时候,没有任何人向上诉人提出过关于保险事宜的相关询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2

  上诉人:

李某,男,42岁,汉族,司机,交通运输从业经营者。

  被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构代码8xxxxxxxx。

  上诉人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xx)浚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赔付上诉人各项损失费用合计mm元人民币;

  2、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初审驳回我要求被上诉人及时理赔我X万元垫付款的诉请,违背法律、诚信原则与合同约定,侵害了我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初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我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y万元及提供劳务赔偿款Z万元。

赔款分两次支付,我先赔付X万元,由我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再以所得保险赔款支付死者家属下剩的6万元和劳务赔偿款Z万元。

协议达成后,我根据协议当场支付死者家属X万元赔偿金,死者家属出具了收款凭证。

  我认为大家之所以买车险,就是为了一旦发生车险事故,能全面、及时地获得保险理赔。

而保险公司既然收了保费,就应当全面、适当、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在我垫付X万元赔款后,因被上诉人无理拒赔,我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协议,才引发死者家属另案索赔。

我认为我先行赔付第三者家属X万元,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调解协议也写的清清楚楚,我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赔我垫付款合法有据,理应获得法院支持。

初审法院却无视在案证据,借口它不清楚死者家属诉请项目中是否已扣除我垫付的X万元赔款,判决驳回我该项诉请,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约定、有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被上诉人违约失信行为的公开支持和纵容。

我认为,死者家属如何主张是其诉讼权利,本案初审法院根本毋须过问也无权过问。

而我垫付赔款是否合法有据、要求保险人理赔是有合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才是初审判决应当查明、也必须查明的事实,因为这才是对我诉请裁判的基础。

纵观一审判决审理思路混乱,对无关问题东拉西扯,而对应当查明的事实却不管不顾,因此造成错判也就不足为怪了。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因保险车辆被扣损失残重,又因住院治疗、处理交通事故花费巨大。

可就是在这样困难情况下,为安抚死者家属,我还是委托家人积极参加调解,四处举债筹款垫付赔偿。

而被上诉人无理拒赔使我无法继续履行调解协议,我也只能告到法院寻求公断。

岂料初审法院胡乱判决,告知我可待死者家属诉讼结案后另告主张,敢问你本案能查明判决的诉项凭啥让我另告主张?

徒增我诉累负担,让我雪上加霜,你于心何忍?

如此胡乱判决是化解矛盾还是唯恐天下不乱?

我敢说,初审法院错误判决如不依法及时纠正,必将造成恶劣且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

它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别垫钱。

否则,象浚县法院如此神判不拖垮你才怪!

  二、车损险“责任免除”没有停运损失不赔条款。

双方产生争议,初审判决按专业理解解释保险条款,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就是说,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

被上诉人未提供合同条款,更谈不上说明合同内容。

我认为,被上诉人辩解车损险不赔停运损失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就是说,即使车损险免责条款列明停运损失不赔,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未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也不产生效力。

更何况其车损险合同没有停运损失不赔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本无从谈起。

我认为,被上诉人关于车损险不赔停运损失辩解,因其合同条款缺失、又不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法定义务而毫无意义,法院不能无视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我作为货车司机一直认为,停运损失是车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我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如果说其车损险不包含停运损失,那它起初就该如实相告,我可以购买相应附加险防范风险。

初审开庭,办案法官询问被上诉人:

“车辆停驶附加险是单独险种吗?

”代理人说:

“是车损险的附加险”(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1页)。

可见,初审法官并不清楚有这么一个附加险。

此后,初审判决又根据保险条款认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理解为机动车本身的损失”,这分明是初审法官补习保险知识后的专业理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车损险是否应当包含停运损失产生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而初审判决无视法律规定,按专业理解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解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初审判决对上诉人护理费标准、误工期限等项目认定不当,误工费、护理费等项判决计算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初审查明,20xx年9月21日,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20xx年7月30日,鉴定机构定残。

我申请对二次手术的治疗、康复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评估意见医疗终结时间4-6个月。

我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而鉴定机构评估医疗终结时间是对我申请二次手术治疗、康复期限的具体回应。

初审判决按150天计算认定我误工费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其次,初审判决认定挂靠公司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张事运输业主张不予采信的判断与在案证据相背。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铁证事故发生时张在被保险车上,正从事货物运输。

我在初审开庭也举证陈述张从事运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敢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我初审开庭的当庭陈述难道在初审法院就不算证据?

如此判断,初审判决得出错误结论在所难免。

  其三,被上诉人委托菏泽市分公司对我保险车辆评估定损。

受托单位出具的保险车损确认书清楚地载明我直接车损78358元。

而初审判决仅凭被上诉人辩解就抛开在案书证,判决认定我直接车损数额70313元。

初审判决认定事实,缺少基本的公平公正。

  综上,上诉人认为,初审驳回我要求被上诉人及时理赔我XX万元垫付款的诉请,违背法律、诚信与合同约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双方产生争议,初审判决无视法律规定按专业理解解释保险条款,作出对我不利的解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初审判决对上诉人护理费标准、误工期限等项目认定不当,误工费、护理费等项判决计算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一并纠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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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的民事上诉状如何写?

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被告):

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xxxxx。

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

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

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xxxxxxxxx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xx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

并判决被上诉人xxxxxxx。

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高级法院

  上诉人:

xxx

  xxxx

  年月日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xx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xx,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

手机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11日作出的(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

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

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如被上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无证据或放弃举证权利。

换一种角度,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抢的货物不是上诉人的,哪么本案中争议的被抢货物是谁的?

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亦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对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

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原本事实是:

“原告在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进货即将返回时,被告乘机将原告所进货物全部抢走(包括部分发票,对此部分货物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并未主张权利),在起诉时仅对被抢的货物但原告依然持有发票的部分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

如此判快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判决却颠倒事实,草率下结论,使上诉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xx

  xxx年十月二十六日

  不直道大家对书写民事上诉状了解多少呢,那么,以下是民商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简述民事上诉状的写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事上诉状的概念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民事上诉状。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

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

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获得准许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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