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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注1:

完整车辆:

定义见GBl6735-2004第3.5条:

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GB/T3730.1-2001中第2.1.1.11款:

专用乘用车:

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

例如:

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第2.1.2.3.5款:

专用作业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

例如:

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第2.1.2.3.6款:

专用货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

例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第2.2.2款:

半挂车:

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第2.2.3款:

中置轴挂车: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

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注2:

尚无具体规范。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有生产专用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专用车产品专用装置(或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设计开发能力和专用性能的实验验证能力。

(四)建立与所生产专用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供应体系。

(五)具备相应专用车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具备保证相应专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七)所生产的专用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具体许可条件见附件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许可条件》)。

注3: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产品生产一致性主要包括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如车辆排放污染物的一致性)和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如所采用总成的型号、生产企业、软件版本号、规格参数等)。

为了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在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准入现场审查中一般会加入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审查要求。

主要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设计更改、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和检验的内容。

验证的方式一般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为了验证产品其它参数的一致性,通常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产品可能来源于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新车销售市场或在用车。

通常的方式是对整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零部件总成的参数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其与公告参数和备案参数的一致性。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注4:

生产纲领指单班纲领。

特种作业车定义见附件一。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附件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注5:

“填补空白”并不仅限于国内第一种产品,而可以是最初的几种或十几种同类产品;具体的调整方式由中机中心提出,并报工信部批准。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一)。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五。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注6:

专用车企业无股比限制,只是提交证明材料,不进行判定。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以及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取得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关于专用车产品情况的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注7:

第(八)项材料,在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首次)时以纸质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同时该产品在申请产品许可时,以及在后续产品申请产品许可时,均需从网上提交。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注8:

特种消防车指特种作业车中的消防车。

获得底盘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注9:

在公告参数“其它”栏中注明“该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一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迁址的,按照本规则所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进行考核。

注10:

本条也适用于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企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

注11:

本规则未描述相关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具体流程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事指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二、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

四、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

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附件一: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品种

名称

说明

举例

1

专用客厢车

装备有整体封闭结构车厢(与驾驶室连成一体),采用三类底盘或整车改装的、用于专业人员使用或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或者具有专用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宣传车、指挥车、厕所车、淋浴车、防疫车、工程车、化验车、警备车、伤残运送车、手术车、计划生育车、通讯车、餐车、囚车、住宿车、旅居车、救护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通讯指挥消防车等。

注12:

专用乘用车(旅居车、救护车、殡仪车、防弹车等)列入此品种。

2

专用货车

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货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注13:

后栏板起重运输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翼开启栏板起重运输车列入此品种。

厢式汽车

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但与驾驶室分开的、封闭结构车厢的专用货车。

保温车、电视车、检测车、监测车、计量车、警犬运输车、检修车、冷藏车、勘察车、爆破器材运输车、售货车、图书馆车、厢容可变车、消毒车、血浆运输车、修理车、厢式运输车、翼开启厢式车、仪器车、邮政车等。

罐式汽车

装置有罐状容器,用于运输或完成特定作业任务的专用货车。

散装电石粉车、低温液体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粒粒食品运输车、供水车、化工液体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飞机加油车、加油车、沥青运输车、绿化喷洒车、清洗车、散装水泥车、洒水车、吸粪车、下灰车、吸污车、液化气体运输车、液态食品运输车、运油车等。

注14:

罐式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等)列入第7种。

专用自卸汽车

装有液压举升机构,能将车箱(罐体)卸下或使车箱(罐体)倾斜一定角度,货物依靠自重能自行卸下或者水平推挤卸料的专用货车。

摆臂式自装卸车、摆臂式垃圾车、背罐车、粉粒物料自卸车、车厢可卸式汽车、自卸式垃圾车、污泥自卸车、厢式自卸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棉车、自装卸式垃圾车等。

仓栅式汽车

具有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车厢的专用货车。

畜禽运输车、散装粮食运输车、散装饲料运输车、养蜂车、散装种子运输车等。

3

专用作业车

GB/T3730.1标准规定的专用作业车(专用客厢车除外)。

起重举升汽车

装置有起重设备或可升降作业台(斗)的专用汽车。

高空作业车、飞机清洗车、汽车起重机、航空食品装运车等。

注15:

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等列入第7种。

特种结构汽车

具有桁架形结构、平板结构等各种特殊结构,用于承担专项作业的专用汽车。

井架安装车、测井车、车辆运输车、测试井架车、静力触探车、采油车、氮气发生车、地锚车、电源车、氮气增压车、油井防砂车、固井管汇车、锅炉车、供液泵车、混凝土泵车、混砂车、炸药混装车、洗井车、井控管汇车、集装箱运输车、机场客梯车、立放井架车、连续管作业车、排液车、清蜡车、抢险车、清障车、试井车、扫路车、沙漠车、固井水泥车、输砂车、通井车、投捞车、调剖车、、修井机、洗井清蜡车、抽油泵运输车、放射性源车、压裂管汇车、路面养护车、压裂车、压缩机车、运材车、钻机车、照明车、可控震源车、X射线诊断车、地震装线车、油井液处理车、沥青洒布车、压缩式垃圾车等。

注16:

泵浦消防车、联用消防车、二氧化碳消防车、机场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后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等依据结构形式,列入第7种的不同子项。

4

通用货车挂车

包括骨架、栏板、平板及低平板、厢式、仓栅、自卸、罐式等运输类挂车。

低地板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栏板式半挂车等。

5

其它挂车

除通用货车挂车、特种作业挂车(超限挂车)外的其他挂车。

专用半挂车

一种半挂车,按其设计和技术特性用作:

——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只执行某种规定的运输任务;

——用于特殊工作。

原木半挂车、空气压缩机半挂车、钻机半挂车等。

注17:

低地板半挂车列入第4种。

注18:

消防半挂车列入本品种。

旅居半挂车

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半挂车。

---

6

特种作业车(包括特种作业汽车及挂车、超限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场所内使用或用于特殊作业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特种作业车的品种包括油田车、沙漠车、清障车、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桥梁检测车等,还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车辆。

7

罐式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罐状容器,用于完成特定消防作业任务的罐式消防车。

注19:

险第7种之外的其它消防车按其结构形式分别列入其它品种。

举高结构消防车

装备有可升降作业台(斗)和/或起重设备,用于完成特定消防、救援作业任务的消防车。

特种结构消防车

具有特殊结构或特殊作业装置,在特定消防环境下使用或用于特殊消防作业的消防车,包括车辆特性参数超出GB1589标准规定的消防车。

8

特种作业车底盘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5吨、具有与特种作业车(超限车)功能和性能匹配的动力、传动、行驶、取力输出装置、有专门设计的固定连接位置及其他专用附属装置的非通用性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特种消防车底盘。

附件二: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解释

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税收征收法、汽车产业政策等,能提供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

审查时没有严重的法律纠纷。

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

2*

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应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1、生产现场及库房(整车库、零部件库、工模具库等)应整洁,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物流方向相适宜,保证物流通畅、搬运成本低;工位器具及生产线上的吊具等设计合理,必要时应软化,保证产品在制造过程和贮存过程中的防护;

2、涂装车间的清洁度保证(封闭式、半封闭式、正压控制、风浴等);

3、区域标识:

部门、车间、库房/在线货架、人行/车行/物流通道、不合格品、合格品、待处理品、待检验品、模具摆放位置图、整车/零部件库位图等;

4、如何保证物流配套(不会出现装错轮胎、颜色错误、配置错误等)。

5、其它见左栏。

3

许可产品的年销售量应与获许可时的规定相适应。

对于设立3年以上的企业,年平均年销售量(或者年平均销售收入)按照近3年计算。

消防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消防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80辆。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特种作业车生产纲领应不小于年产100辆、且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亿元。

其他专用车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生产、检验设备的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车的企业,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获许可时的规定可在中机中心、企业查阅当时的报告,如果查不到,则忽略。

年销售量与获许可时的规定不适应时(低于获证许可时数量/销售收入的`50%),可作为不符合。

4*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1、专用客厢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骨架(或车身)的成型、焊接、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并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企业的生产能力。

2、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整车和专用装置的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固定件、成型件、连接件等部件的生产、制造能力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

应具备冲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

其中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其驾驶室(车身)可对外委托生产(但模具应自备);由三类底盘改装专用货车的生产企业,应具备车身及骨架(或驾驶室)的成型、焊装、装配(包括车内装置及附件装配)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

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4、其它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用货车挂车的生产能力(除具有流水作业的生产线要求外),还应具备专用货车及专用作业车的生产能力(除三类底盘改装的能力要求外)。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6、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应具备驾驶室、车架、车桥三大总成之二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其中驾驶室对外委托加工的,模具应自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整车涂装、装配生产设施设备。

还应具备特种作业车(包括超限车)的生产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参考附件五、附件六。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不能一概而论;

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

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生产任务不紧或设备简单的企业可不做强制要求。

4、有常用备件、润滑油、刀具库,有维护人员。

5、新购置、搬迁、大修、项修等影响设备精度的,应进行验证,涉及联机的,应联机验证。

6、有设备维护记录,并能为日后的维修与分析提供依据,涉及控制图的,应在图上标明。

7、生产量较大时,应对设备正常率、停机台时等质量目标应进行考评。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6*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具体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专用装置及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专用汽车或挂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专用装置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对于生产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还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制动系、取力输出装置、电气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特种作业车底盘生产企业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1、设计开发机构为企业所有(或者企业控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机构;

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产品研发和工艺开发的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设计、总成部件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教育和培训背景、工作经历、能力和技术职称;

3、比例中的分子指直接进行产品研发的人员,指除技术工人、行政管理人员、市场研究、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方面之外的人员;比例=直接研发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4、开发投入的构成包括硬件、软件、工资、聘任专家等,不包括无形资产;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包括市场分析、产品设计、试制、试验、试生产费用,也包括人员和管理成本、设备折旧、运行费用等;试制产品如出售或内部使用,在研发投入中应去除残值;试制与生产使用相同设备时,试制时的设备折旧应与生产时的设备折旧分开;

5、企业应能提供最近连续三年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清单,包括科研立项、研发装备投入情况等。

6、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开发硬件及软件,并能提供相应设计开发案例,应无严重知识产权纠纷。

7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消防车企业还应制定产品可靠性、寿命试验标准),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专用部分及作业装置和机构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1、设计开发工作流程指在开发方面的流程、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方式、部门接口、每个阶段的设计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等方面的规定;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指对开发产品的整车及主要总成的方案、涉及项目、技术指标确定及展开、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具体技术工作指导;

2、企业应系统地制定产品设计开发各环节的作业指导书,内容至少应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流程、专用装置的开发及与整车的匹配、文件管理、标准化、已有的各类设计开发类型(如全新设计、改型设计)。

应能提供出各类设计开发的案例,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3、企业应建有包括整车及关键总成设计和制造的信息数据库,作为设计平台的基础部分;

4、也应包括市场畅销产品、竞争对手产品、国际先进产品发展趋势等数据库。

8*

应具备与所生产的专用装置和改装后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完整车辆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专用装置功能检验,除耐久性试验外的专用装置性能检验、汽车动力性能试验)。

产品的开发试验能力、设备要求可参考附件五。

对于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有关功能、专用装置性能的试验、检验可以委托外部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

其中:

1、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相适应的试制、试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可靠性、耐久性、取力输出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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