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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探析

 

毕业论文

题目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探析

 

专业_____

学号

姓名______

指导老师

 

2013年*月**日

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探析

 

摘要

精神病人带来的社会问题,既是法律问题,又属于社会公共卫生问题,要想从法律层面解决精神病人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仅仅凭借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借助卫生医学的力量,借助科学的力量,因为最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精神病人,而是精神疾病,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下,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明确地认识到一点:

强制是手段,医疗才是目的;强制性地限制人身自由等权利只是手段,通过治疗回归社会才是目的。

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强制医疗存在着诸多不完善,需要医疗的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治疗。

本文从强制医疗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入手,明确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立法角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ABSTRACT

Socialproblemsbroughtbythelegalproblemsofmentalpatients,notonly,andbelongstothesocialpublichealthproblem,tosolvetheserioussocialproblemsbroughtbymentalpatientsfromtheaspectoflaw,onlybyvirtueofthelawisnotenough,mustalsobewiththehelpofhealthmedicalforces,withthehelpofsciencestrength,becauseintheendwewanttosolvetheproblemisnotthespiritthepatient,butmentaldisease,forcedinthementalpatientmedicalsystem,eachofusshouldbeclearlyawareof:

acompulsorymeans,healthistheaim;mandatoryrestrictionofpersonalfreedomrightsisonlyameans,throughtreatmentandreturntosocietyistheaim.Andthecurrentsituationinourcountry,thecompulsorymedicaltreatmentexistsmanyimperfect,needspiritualcareisnoteffectivetreatment.Thispaperstartsfromthenatureandfeaturesofcompulsorymedicaltreatmentsystem,thementalpatienttoforcemajorproblemsinmedical,andrelatedsuggestionsareputforwardfromtheangleoflegislation.

 

KEYWORD:

Mentalpatient;Compulsory;Medical;System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研究现状2

1.2.1国内研究现状2

1.2.2国外研究现状3

1.3研究意义及方法3

第二章精神病及精神病人概述5

2.1精神病概述5

2.1.1精神病定义5

2.1.2精神病的类型5

2.1.2.1思维破裂5

2.1.2.2情感障碍5

2.1.2.3幻觉妄想6

2.2精神病人概述6

2.2.1精神病人定义6

2.2.2精神病人的症状6

第三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概述8

3.1强制医疗制度简述8

3.1.1强制医疗的定义及分类8

3.1.1.1行政性强制医疗8

3.1.1.2监护性强制医疗8

3.1.1.3救助性强制医疗8

3.2强制医疗的主要特征8

3.2.1强制性8

3.2.2免费性9

3.2.3治疗性9

3.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律意义探析9

3.3.1患者法定义务说9

3.3.2相对人法定义务说9

3.3.3权利义务统一说10

第四章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12

4.1现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12

4.1.1精神病人行为能力误区导致患者自主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12

4.1.2精神病人的范围缺乏明确规定12

4.1.2.1医生从医学角度进行认定12

4.1.2.2鉴定机构通过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来认定13

4.1.2.3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认定13

4.2问题解决途径探析13

4.2.1加强立法,制订精神卫生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制度13

4.2.2完善相关程序构建,保证权利行使及权力制约途径通畅14

4.2.3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大力发展精神卫生事业14

第五章结语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回顾中国司法道路,深深感觉到了中国法律各个方面的进步,也体会到了中国各行各业法律人士的艰辛,感谢他们为中国法律事业的贡献,而我们应学习他们不畏困苦、勇于创新的精神,争取把我国的法律事业建设的更加兴盛,使社会建设的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幸福。

笔者作为2013年的法学毕业生,这四年来,深深感受到了中国法律的进步,不仅是实体法,也包括我国的程序法,《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物权法》的出台等等,都预示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突出显示着中国法律对人权保障的重视。

然而今年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全国人民关心的要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共290条,其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相比,其总体变化很大,更改部分与新增部分甚多,其中,技术侦查、强制措施和特别程序甚为明显,并且在之后的试行中,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同时出台了配套措施。

由于新形势的要求,也为求论文题材的新颖性,笔者此次论文,主要针对的是《新刑事诉讼法》试行后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其中以特别程序中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强制医疗措施进行深入探讨,并表述笔者自己意见,以求达到论文写作的目的。

又因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精神压力越来越大,存在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患者的人群越来越多,它就像是按在大厦中的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爆炸,从而严重危机自己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国家的安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精神病医疗措施体系有其必要性,这也是笔者此次选题的目的之一。

但现在我国的法律还及其不完善,其局限性明显突出,其中包括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我国的程序法尤其突出,因此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试行进一步的弥补其缺陷,然而却不能完全的根除其存在漏洞,对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见,以此来控制人们“钻空子”。

特别是面对日益全球化的现在,我国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系的国家,在面对社会某一类社会群体要予以重视,这也是笔者选题目的之一。

然而,为使我国司法体系发展能够跟上发达国家,不仅需要法律界的前辈们的不断努力,更需要各行各业人士的支持与鼓励,当然,也需要越来越多的热爱法律事业,愿意为推动中国法律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的新法律人士的共同努力,共同创新,为把我国的法律体系推向世界高峰而努力,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奋斗。

1.2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据世界权威组织统计,我国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或存在精神障碍,也就是说我国每1000人当中便最少有13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障碍。

据2004年媒体披露的调查结果表明,近10年来,全国安康医院累计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75000例,其中杀人行为者占30%,可见,精神病人在我国所占比例之大,同时表明,精神病人如果不给予一定措施,其存在对我国国家安全,他人安全存在所造成的威胁又是有多么的大。

因此,为保障我国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2012年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此规定: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检法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为这一新的制度开创了先河。

其次,为了符合当今时代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此规定与宪法中“保障人权”相呼应,同时凸显了本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为国内“保障人权”理念跨出了一大步。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为此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四节做了配套规定,对于检察院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中的任务做了详细说明,因此更加明确了检察院在这一制度中的地位,完善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系。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本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程序,更加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制度。

而精神病人“犯罪”并不是不处罚,只因其身份特殊,其主观危害性并不是很大,我们坚信,如其精神恢复正常,他有理智存在,他不会做出危害社会及其他人安全的事情,因此,我们对其以不起诉处理,其精神恢复正常,我们还其自由。

而对此强制医疗的整个过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在其文第三章做了全面的规定,以此健全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

1.2.2国外研究现状

在美国,对于精神错乱的定义经历了一系列的过程,最后确定了麦克·纳顿标准。

并且早在1883年美国精神病患者审判法第2条规定当被告人精神障碍成立,陪审团作出有罪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决。

1883年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应拘禁在精神病院直到政府认为他不再危害社会。

直到1989年卡拉夫案的发生使得美国的精神病患者审判法更加健全,明确说明了其有权提出释放申请,并且提出了在作出释放决定前的一系列程序。

在德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精神病患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其明确规定了矫正及保安处分措施,并且明确规定了保安程序参照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在英国,按照其精神健康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也应进行强制医疗。

1.3研究意义及方法

衡量人类文明发展的尺度之一就是整个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态度和做法。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允许自己的国土上有人像牲口一样被锁在铁笼子里圈养,不能容忍因疾病被家人和社会遗弃而任其自生自灭的行为,这些原始的、野蛮的做法违背了古老的道德法则,与现代文明更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国家和社会有责任有义务对精神病人进行救助和治疗:

对那些已经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危害或者具有潜在威胁的精神病人,我们需要通过强制治疗制度来预防、减少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险;同时我们更要避免正常人被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被送往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悲剧发生,要做到这一切,需要精神卫生法的调整以及一系列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解决。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病学并无科学的了解,对精神病人甚至缺乏直观的认识,只凭借道听途说就对精神病患者下了定义,对患者避之惟恐不及,更谈不上关爱。

本文力求将已存的和潜在的问题揭示出来,一方面可以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精神病人,同时也可以唤起公众对精神病的关注,使学界和实务界对精神病人社会问题能有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敲响”,我们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城市或乡村,即便互不相识却也息息相关,社会的纽带把我们所有人联系起来,我们无法逃避我们必须面对,我们彼此间相互影响而不论你是否承认也不论你愿不愿意。

这个世界充满了偶然性,也许有一天我们自己会患上精神疾病,被人遗忘在黑暗的角落里悲惨度日无人问津,遭受歧视,被人侮辱,面临被人圈养或者遗弃的命运;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被精神病人伤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甚至被人以“莫须有"的原因送进精神病院!

如果我们继续无视精神病人

群体的社会问题,那么在不久的将来,这些偶然性就会演变为必然的现实,令我们欲哭无泪!

精神病人强制住院治疗问题不仅关乎病人自身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问题,同时也与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息息相关,笔者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点:

1、搜集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资料;

2、阅读所收集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资料以及与论文有关的著作;

3、综合运用网络、期刊、著作,详细了解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理论知识;

4、整合材料,理论联系实际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进行分析,找准论文的切入点。

第二章精神病及精神病人概述

2.1精神病概述

2.1.1精神病定义

精神病(psychosis),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精神病是由于多基因缺失或重叠而引起的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而导致患者在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

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不同类型的精神病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

具体说来,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

致病因素有多方面:

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

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普通人也存在不承认自己有病现象,所以不能把缺乏自知力和不承认自己有病作为确定精神病的依据)。

常见的精神病有: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

患者及家属应和精神科医生积极配合,及早到医院治疗。

2.1.2精神病的类型

2.1.2.1思维破裂

该类患者思考问题时没有中心,第1个念头和第2个念头之间缺乏任何联系,讲话时前言不搭后语,颠三倒四,有头无尾,缺乏条理。

医生完全无法与思维破裂的患者进行语言交流和进行医疗检查。

2.1.2.2情感障碍

该类患者对亲人疏远、冷淡,甚至敌对。

对一切事物表现冷淡,漠不关心,整天闷坐,胡思乱想。

情感障碍明显的患者完全失去自我管理的能力,严重影响进食、睡眠和休息,对患者自身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2.1.2.3幻觉妄想

该类患者幻觉中以幻听为多,患者听到空中或房上有人对她讲话,或听到一些人议论她。

患者的行为常常受到幻觉的影响,甚至服从幻觉的“指令”做出一些危险动作。

幻觉妄想可导致突发行为改变,会突然出现自杀、自伤、冲动、出走、无自知力等精神症状。

2.2精神病人概述

2.2.1精神病人定义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

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

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

2.2.2精神病人的症状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的人。

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

各类精神病患者。

可表现出许多生理功能与心理社会功能的异常,并缺少对这些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确地区别实幻和控制个人的行为。

多数不能自动求医。

在现今的医疗条件下,许多病人经治疗和社会支持可以获得不同的治疗效果乃至康复,也有些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为缺陷,成为残疾人,终生需要社会照顾。

由于一般人对精神病的本质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间的行为表现远离习俗,甚至古怪离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别于各种躯体疾病患者的社会待遇。

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年代里,世界各地普遍视精神病人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关闭甚至杀害。

即使在当今社会中,许多人对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见与歧视,精神病人得不到恰当、及时而合理治疗的情况决非罕见。

为了改变歧视精神病人的状况并改善其待遇,必须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借以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同情和支持。

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精神卫生法规,从法律上根本解决精神病人的权益、治疗和监护诸问题。

其中,在精神病人的管理问题中关键是医疗。

在现今医学发展的条件下,国家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精神病院内外的医疗活动。

应按人口开办有一定床位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以利患者住院治疗。

此外,还应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医疗,借以扩大治疗面,使患者就近就医、就近收容或管理。

由于精神病的治疗与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故各级行政区划均应设置精神卫生领导机构,以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病人得到社会照顾与监护,使精神卫生事业得以发展。

 

第三章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概述

3.1强制医疗制度简述

3.1.1强制医疗的定义及分类

强制医疗分为广义上的强制医疗与狭义上的强制医疗。

狭义上的强制医疗,仅仅指的是依照公法的规定,由政府对那些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病人”进行强制治疗,属于社会保安处分制度的一项内容;而广义上的强制医疗,泛指一切在“病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治疗的情况下,第三人通过各种手段将病人送往相关医院进行强制治疗。

本文是在广义上强制医疗的概念下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3.1.1.1行政性强制医疗

根据刑法或者行政法规,对于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被证明具有极大危害的病人进行强制治疗;

3.1.1.2监护性强制医疗

虽然没有危害社会,但是在被确定患有某种疾病之后,由于病人本身行为力欠缺,其监护人或亲属在没有经过病人同意或者在病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将病人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主要适用病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形。

3.1.1.3救助性强制医疗

救助性强制医疗主要适用于流浪精神病人。

严格来讲,救助性医疗本来属于会保障法中的内容,适用于所有需要治疗但却没钱看病的公民,最典型的就是乞讨人群,因此笔者将社会救助医疗也列入强制医疗的范畴,需要明确的是:

会救助中的强制医疗,强制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对特定的个体和人群进行治政府的法定义务。

3.2强制医疗的主要特征

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法律关系,也不同于一般公法上行政或是刑事法律关系,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不仅仅只是患者与行政或者刑事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由于需要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介入,因而存在以下特征:

3.2.1强制性

在历史上强制医疗制度是作为一种“隔离排害”的社会控制措施出现的,是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对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进行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项特殊社会防卫措施。

不对患者实行强制医疗就有可能造成社会危险而危害统治秩序,其首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

3.2.2免费性

强制医疗主要是基于社会控制的目的,维护有效统治,作为社会公共卫生政策的一部分而出现的,因此其特征之二就是治疗的免费性,治疗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及相应的社会慈善基金支出。

3.2.3治疗性

我们必须意识到:

强制只是手段,而治疗才是目的,否则就会陷入历史上“社会本位”的窠臼:

仅仅视病人为负担和危险。

如果只有强制而没有治疗,或者只重视强制隔离而疏忽了治疗措施,那么我们同西方中世纪的人们没什么区别。

3.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法律意义探析

传统的观念认为:

所谓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基于国家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对特定患者实施强制性治疗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接受治疗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具有义务性和强制性,本质上属于公法关系,应当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

其基本特征是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应当属于公法性质。

但在具体的理解上,出发点的不同导致了强制住院治疗问题上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3.3.1患者法定义务说

该观点认为:

强制医疗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接受强制性治疗为患者的法定义务,应当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虽然在强制医疗过程中还存在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等民事行为,但这些民事行为的存在,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公法性质,强制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是患者的法定义务。

例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这种观点从传统的“社会本位”的理念出发,忽视患者自身利益,重心在于“强制”而非“治疗”,因而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和质疑。

3.3.2相对人法定义务说

义务本位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

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

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有所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发生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就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

权利本位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

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义务本位”已经逐步让位于“权利本位”,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倾向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强调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在对法律的解释和分析上也是如此。

权利本位观念下的强制医疗,从患者接受治疗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有权从社会获取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强制治疗本质上强制的不是公民或者患者,而是公权力机关或其他社会机构,其中就包括医疗机构。

在强制医疗过程中,做出强制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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