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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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意见人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1.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建议在监理企业良好行为中增加企业综合实力的权重,在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项中考虑企业承担项目数量多寡的因素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价应包括监理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各种信息内容,企业的优良信息与不良信息都应全涵盖。

《管理办法》中体现企业工程业绩良好行为的项目有“工程业绩”及“行业奖项”,占得分总权重的21%;体现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项目占得分总权重的30%。

此项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多的企业是失衡的,做多错多,不利于企业做强做大,有悖于深圳市培育大型建筑企业、咨询企业的总体战略思路。

建议调整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的权重,或者在扣分项中考虑企业承担项目数量的因素。

部分采纳

拟参考施工企业减分得分的加权调整方法,即对于在良好信息中工程业绩数量超过10个的监理企业,其企业实际扣分数Bi可以乘以调整系数(1-(工程业绩项目数量-10)X0.02),当调整系数小于等于0.5时,按照0.5计取。

二、建议强化对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建议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十二中“20项-32项”列入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内容,并以此为起点,逐步建立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体系。

这样做有如下优点:

1、符合总监理负责制的精神,回归监理制度创立的初衷;

2、有助于提高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心,总监理工程师通过信用积累将其个人利益长期化,有助于向个人执业制过渡;

3、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于挂钩,将来个人信用纳入招标投标机制后与监理企业的利益也成正相关,使个人、企业、社会利益逐渐趋同,促进监理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4、做好监理工作的核心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自觉,可减少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本;总监理工程师看重个人信用,还可抵制监理企业的一些不良行为(如:

挂靠、资源配备严重不足等)。

解释

如果项目总监对项目的管控做了违规违法的事,企业不用承担管理责任,这不符合我们对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原则,总监是代表企业的,不是代表他个人,企业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去追究个人的责任。

2.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具体见附注)

2.深圳市名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具体见附注)

确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都能公平有序的参与各类型各规模项目的竞争。

既要保证国企、大型企业的竞争公平性,也要保护民企、中小企业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解释

这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行业奖项、建设科技及行业综评各占分值10%的比重过高,建议调整为各占分值的5%。

原因说明:

行业奖项、建设科技的相关证明,严格来讲并不能体现施工企业的主体信用,也不能体现施工企业施工综合管理能力;建议调整后的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的权重累计达到15%,其占的分值已经非常高了,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是30%,会造成市场上施工企业等级悬殊,这样会扼杀掉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公平投标机会,这严重背离了设置市场信用主体的目的,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党中央、国务院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就业。

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规范建筑市场。

若深圳的信用主体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造成了部分施工企业垄断建筑市场的局面,明显是背离了中央政策方向。

当然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可以给予加分鼓励,但不应在信用评价中占过高的加分比重,因为对一般企业而言获奖加分很难,大比例加分容易一开始就形成小部分企业独大垄断的局面。

若AAA、AA级企业数量偏少,更容易被人为操控,变成市场围标串标的工具,为了尽量减少这一现象的出现,建议取消AAA和AA,只设置A、B、C、D四个信用等级。

针对《说明》中提到的“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获奖加分很难;对于项目多的企业,政府执法的不良记录扣分可能比较多,但可在工程业绩和行业获奖中得到更多的加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做多错多的影响”,这样的解释过于片面,企业之所以能够做多是因为定标时都是“择优而定”,优秀企业才能够有更多做多的机会。

如果企业做多错多,就证明该企业并不优秀,扣分更应该,所以不能因为这一牵强的理由来将“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设置过高的权重。

解释

1.大企业有大企业的优势,也有它的劣势,反之对小企业也是成立的,特别是施工的性质决定了其扣分项目比较多,如不加平衡,常年无项目的企业将最受益,这显然有悖初衷;2.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就业不假,但也支持企业做大做强;3.在法律制度、信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小部分企业独大垄断市场的局面是不可能出现的。

二.增加企业在深圳的参保人员人数作为加分项。

原因说明:

其一、施工企业在深圳的参保情况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在深圳人员数量,也是企业在深圳实际施工综合管理能力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

例如江门、珠海等地,已将施工企业在当地购买社保列入信用体系加分项。

其二、施工企业在深圳人员社保加分不论对本地还是对外地企业都是公平的,任何施工企业想在哪里发展就应该在哪里投入更多的人员力量,因为施工企业是属于技术人员比较密集的行业,无法投入人员力量的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皮包公司。

所以企业在深圳的参保人员人数作为加分项,能更好的避免一些皮包公司在深圳搞挂靠经营的现象,从而推动深圳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也符合国家打击施工行业非法挂靠的政策;

其三、企业在深圳参保人数越多,其提供的就业机会就越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更大,其不可避免的需承担更大的负担,为了倡导和维护这种行为,在深人员社保加分就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按企业在深员工、参加深圳养老保险人数叠加,加分方式:

按企业人员在深圳购买社保满一年以上,每人可加0.1分值,15分值封顶。

从“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项中各抽取5分值。

拟采纳

三.增加深圳本地银行对企业授信加分项。

原因说明:

在施工企业中,资金能力及银行授信是非常重要的支付保障和信用体现。

企业能通过银行审核给予授信,是银行详细调查企业有资金支付能力、和财产保证方面有较高信用度后,才能获得。

所以企业在深圳获得银行授信加分项是完全有必要,这项加分不论对深圳和外地企业信用高的企业都是公平的。

银行授信加分更是符合深圳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用意。

建议总分值为2分,授信额度1亿以上加1分、2亿以上加2分。

从“自律承诺”中抽取2分值。

拟采纳

3.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3.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一、第三十八条【实时评价】反馈意见:

【实时评价】给予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其减分得分可以乘以1.5的系数。

结合工程实际出发,大型工程监理企业与大型施工企业相比,风险并不会小,不应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区别对待。

建议给予同等规模(监理半年度合同额3000万元)的监理企业,其减分得分可以乘以1.5的系数。

拟采纳

二、附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反馈意见:

附件11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表中建议增加以下奖项得分: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选的“水利优秀企业”、“全国优秀水利企业”;

2.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评选的“广东省监理行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

3.深圳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优质工程奖”、“优质结构工程奖”;

4.深圳市监理协会评选的“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从业先进企业”;

5.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1-19)(征求意见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十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中质量安全第20-32条建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表十八(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中缺少对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当等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建议加重对个人不履职或履职不当扣分,促使从业者规范履职,才能真正达到信用评价的目的。

7.建议增加对指派涉危作业的指挥者和涉危作业的执行者直接进入黑名单,当下对安全等事故的处理,往往对参建单位的处罚很重,对涉事个人处罚很轻,导致事故苗头得不到遏制,因为真正完成工程项目的是人,真正造成事故的是指挥者和作业者,而非单位。

若涉危作业甚至出事故都有单位扛着,对个人而言只有冒险带来的好处,这将促使个人冒险。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拟采纳

国家级的先进企业暂只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评选的。

在表中的序号20中已有

份量不够重要

份量不够重要

如果项目总监对项目的管控做了违规违法的事,企业不用承担管理责任,这不符合我们对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的原则,总监是代表企业的,不是代表他个人,企业可以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去追究个人的责任。

(1)理由同上;

(2)已有相应扣分项目。

4.CCDI悉地国际设计

4.CCDI悉地国际设计

4.CCDI悉地国际设计

一、第二十五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建议: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差异较大,从6个月至3年不等。

建议针对具体不良信息制定相应的公示时间,实现对处罚环节的精细把控。

这样既为主管部门实行处罚措施提供依据,又为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培养信用意识提供指导,减少信用管理互动双方争议,健全双方高效沟通机制。

解释

附件中各不良行为的有效期同时也是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期限。

二、第二十七条【“黑名单”的公布和通报】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建议: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须具体说明联合惩戒的措施,以便为主管部门实行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做到依法行政。

建议参考其他省份做法,列出联合惩戒具体措施。

吉林省、湖南省和山东省等省份都列明了惩戒的具体措施。

例如: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将其在建项目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解释

“黑名单”和实施联合惩戒,是对企业比较严厉的惩戒,需要十分慎重,需要单独立法予以落实,不宜在本《办法》中解决,下一步主管部门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排予以落实。

三、第四十六条【信用信息在招投标中的使用】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同等情况下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企业。

建议:

建筑设计方案的评选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每个方案都具有独特性,出现两个或多个方案评价结果相同的情况较少。

建议将“同等情况”改为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考虑。

这将增加信用评价在评标中应用的程度,便于实际操作。

解释

1.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纳入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考虑,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容易人为操作;2.“同等情况”是指评标结果分数相同或者非常接近,也就是较难取舍,这时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评价等级最高的;如都是最高的,则可由定标委员会根据规则适用其他标准。

四、市外进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意见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

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一直保持高效严格的市场管理,对于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引导作用。

信用管理系统缺乏市外进入深圳的建筑企业以往的不良信息记录,在与本市建筑市场主体比较信用时,不利于本市建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建议:

与外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积分转换机制,或者加强对进入深圳市的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力度,加强对市外建筑市场主体的管理,保障建筑工程安全。

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相关做法。

上海市第十五条规定: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在被列入期间其信用评分扣10分,等级下调一级。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将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且自清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进入。

部分采纳

1.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积分转换机制,不可行;

2.借鉴上海市的相关做法,可以考虑。

5.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刘晓明

5.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刘晓明

5.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刘晓明

一、信用管理应是一项顶层设计的国家战略

当前,国家产业经济结构正从要素和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进行战略转型,要在国际市场上提升中国企业和产品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中国产品”到“中国品牌”的质的飞跃,信用管理应是一项由国家最高部门统一组织,进行“顶层设计”的国家战略,其内容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全国各类组织及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特别是评价标准要由顶层统一设计。

解释

国家已有相关顶层设计。

全国所有企业,不作区分,统一一个评价标准,既不科学,也不现实。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现“两场联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深圳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非常必要。

二、信用评价分行业、分地域、过多过细加重了企业负担

2000年左右,商务部牵头制定了全国各行业统一采用的信用证书,为国家推进统一顶层设计的信用评价工作创建了初步基础。

后来,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省、市、县级下属部门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信用评价工作,在这种形势下,参加信用评价实践工作的有关行业专家向国家提出:

一个具有建设综合资质的企业,要想在全国各地营业,必须参加21个行业的国家、省、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万个信用评价,企业不堪重负。

此后,相关国家部委取消了其省、市、县级下属部门的信用评价,改由国家部委统一组织该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当前,在国家推进产业经济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推进信用管理工作很有必要,但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面临很多负担,国务院也在千方百计设法给企业减负。

因此,如何统一设计一种有效合理、适合全社会应用的信用评价办法宜慎重决策。

解释

《办法》已对此作出充分考虑:

信用评价是建立在对相关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是企业所乐意的;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

本《办法》的信用评价只是按照既定规则对这些信息进行评分计算,客观公正,完全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三、本办法信用信息采集存在地域局限性,客观上造成对深圳本土企业不公平

本办法定义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主要采集深圳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

深圳本土企业的主要业务在深圳,各种数据采集相对齐全;而进入深圳承接业务的外地企业或外资企业主要业务不在深圳,其在外地营业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因各种因素造成数据缺失。

这样,本办法的规定客观上造成对深圳本土企业不公平。

解释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如采集外地数据,因数据不全导致的不公可能更严重。

《办法》规定的信用评价主要只是也只能反映企业在深圳建筑市场的信用。

同时,为了弥补因此导致的对深圳本土企业不公,《办法》在一些指标设置上会倾向于本土企业(当然,外地企业对此又会有意见)。

四、信用评价要避免“做多错多”的风险

信用评价要注意区分“过错”与“诚信”性质的不同,如果将“过错”等同于“诚信”中的“不良行为”,那可能会出现“勤劳”企业比“懒惰”企业信用等级更低的现象,这样会违背信用评价工作激励从业主体积极向上的初衷。

解释

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约定,就是“失信”的表现,不能因为“做多错多”就不认定为“不良行为”。

同时,既然错多,就表明企业能力尚有不够,就不能揽这么多的工程,应当量力而行。

当然,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办法》会有一些倾斜措施,但也不能一味支持,还是需要考虑综合平衡。

五、信用管理工作的建议

回顾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发展历程:

从商务部印制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证书;到各部委、各行业及其省、市、县级下属部门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再到各部委自我整顿,取消其省、市、县级下属部门开展信用评价,改由国家部委统一组织的现状。

结合国家产业经济结构战略转型需要及自身工作实践,对国家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建议如下:

宜由国家最高部门统一组织,通过“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等级、跨界互认、一企一证”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进而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助力国家产业经济结构战略转型顺利实现,为中华民族的崛起奠定基础。

解释

国家最高部门统一组织,通过“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等级、跨界互认、一企一证”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进而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自是更好。

但我国地域辽阔,发展又极不平衡,各行业更是千差万别,要实现前述目标,显然尚不现实。

如果各地都不探索,前述目标更是不可能实现。

6.lgsio@

6.lgsio@

1.业绩认定问题:

深圳目前存在很多项目施工单位中标之后,因建设单位原因而造成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录入业绩,这对施工单位非常不公平,请问该怎么处理?

是否可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住建局或者协会给予认可业绩?

解释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主管部门就无法及时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管,企业这方面的不良行为也就不能纳入信用评价,这对其他守法企业是不公平的。

2.行业奖项、建设科技分数是怎么算的,无限可加还是有上限?

解释

均有上限

3.行业综评P96页怎么理解?

解释

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中没有P96页的内容。

至于行业综评,主要是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依法开展企业自律管理。

4.市级、省级工法应纳入良好行为中。

拟采纳

5.可增加企业连续每年获得省市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行为分数。

解释

根据各行业协会意见,《办法》是按照行业特点不同,有的行业纳入,有的不纳入,不宜采取一刀切。

6.建议部分良好行为的年限1年可增加至2或3年。

解释

现有良好行为的年限设计均有相应考量。

囿于此项建议无明确指向,故不能按建议修改。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7.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意见一:

1、“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过长,考虑到传统企业的生存能力,建议降低为半年。

2、针对重大扣分项目,建议有行政复议及其时效的规定,给予责任主体申辩的机会,时效过后再公布。

3、在“工程勘察企业”的良好行为中“工程业绩”可增加岩土工程设计方面的加分项,也是从“深圳市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读取”。

 

4、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一得分项,与生产量大致对应的机械和班组人员得分。

自有机械与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违法分包的情况。

5、本办法的建筑市场主体包含建设单位,但未对建设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

 

6、明确同一企业如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等多项资质,以谁为主项申报,申报信用信息计算方法,不同资质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如何计算。

7、政府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势必会出现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责令整改通知书不应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如责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可作为不良行为认定。

8、目前市、区住建局为保障安全生产,相应出台了《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1号)、《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十项规定》(深建质安【2017】112号)等,对红色警示进行了详细说明,安全生产监控力度大,有效的管控了建设工程相关违法法规行为,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慎重将市场主体被红色警示作为一律定为“C”等级。

建议将市场主体被红色警示作为不良记录在主体信用信息目录中进行扣分处理。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国家和各省市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需要考虑整体平衡;

(2)如采纳,则其他行业企业有多项资质的,都需如此。

自有的可加分,那租赁的也可加分,容易导致作假,认定困难,进一步导致不公。

(1)纳入建设单位本已不易,还需通过实施予以完善;

(2)《办法》对建设单位的信用信息已有收集,只是限定于一定范围。

以附件所列各项为准,且已有综合考量(但要求照顾到每个企业,显然不现实)。

(1)责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才作不良行为认定,没有法律依据,道理上也不充分;

(2)《办法》同时提供信用修复的救济。

这些都是严重失信行为,实践已充分证明,不予严惩,相关法律规定就是无牙老,以致安全生产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综合意见二:

1、与企业产值挂钩方法不当。

产值越高,伤亡率越高是规律。

 

2、责任认定时,不能一人有病,全家吃药。

3、技术服务类责任认定时,不能以违反规范为理由,必须讲出因为不依据规范造成的后果。

4、应该增加企业间、行业内信用互评。

5、信用要分专业,对于含施工、勘察等资质的综合类企业,不能施工出了问题所有专业都倒霉。

6、表中缺少咨询、设计监理、测绘、检测、鉴定、监测、评估、审图等企业的相关内容。

7、表格过于粗糙。

建议让各专业协会出台相关表格。

8、奖项可以是本地企业去外地承接项目所取得的,也可以是分公司取得的。

9、政府的主要职责,不应是制订规则,也不是管理信用怎么用,打分就行。

 

10、评价体系的自我修订。

如每XX月修订一次。

 

11、办法奖励少、处罚多,不能产生鼓励作用,反而打击了优秀项目管理者。

12、高等级奖项往往与专业关系不大,受名额限制,不少专业没资格,应给予考虑。

13、地基基础专业相关的奖项少。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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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解释

解释

(1)二者确有一定联系,但非必然;

(2)如产值高,伤亡率也高,则这种高产值不要也罢;(3)也表明企业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必须相应下调产能,不能盲目冒进。

企业是一个整体,员工失职的后果理应企业承担。

这是实际操作中的执行问题,而是否以后果为认定依据,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这是一个渐进过程,目前尚不具备条件。

企业是一个整体,各专业部门都要管好,协调发展;如管理不过来,则应收缩调整,不能盲目贪大求全。

《办法》已预留空间,会根据我市实际渐进开展相关行业信用评价。

相关表格本就是与对应行业协会共同拟订的。

已有相应考虑和规定。

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制订规则,监督执行。

至于具体怎么评价,按照既定规则执行即可,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

应该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修订,而非机械规定必须多久修改一次。

《办法》设计对此有综合考量,不能只站在企业单方面角度考虑问题。

《办法》制度设计一个原则是同类企业比较,对彼此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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