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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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问答

《行政处罚法》相关知识问答

1、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严密的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它由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由各工作部门组成。

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是行政机关,都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

但是,并不是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必须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与外部行政机关。

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如工商、税务、环保等机关;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与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如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人事机构、监察机构、咨询机构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必须由外部行政机关实施,内部行政机关不能对公民、法人进行处罚。

(2)外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取得特定的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限制公民、法人的权利,或者是给公民、法人设定新的义务,它不是行政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不是行政机关自然就具有的。

行政机关要取得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予。

(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正如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行政管理权限一样,不同的行政机关也有不同的处罚权。

3、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答: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

面对这种情况,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又不能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罚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有可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盲目地允许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再处罚,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了同一或者不同法律规范的几种情形作出分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避免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利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罚。

4、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注意的事项?

答:

(1)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2)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怎样办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答:

(1)除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通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哪些决定?

         答: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与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那么听证有哪些程序?

答: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与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辨与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答: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人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

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与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1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注重哪些事项?

答: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辨。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1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缴款有哪些规定?

答: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3、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三方面,一是刑事责任。

它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二是民事责任。

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

三是行政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行政处分,其二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暂行规定》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

就行政处分来讲,分为8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再就是行政处罚,本法对此作了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

行政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从实际出发,能够依法作出承担民事责任裁定的,就应当作出裁定;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经当事人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作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当事人要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责任的顺序问题,如果在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违法行为人如果无力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那么,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哪些责任,本法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这一原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必须明确,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

对罪犯判处刑罚,还要强调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与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进行广

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也才能有群众基础。

当然,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我们在规范与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如何理性地把握与分析这些矛盾与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行政执法存在问题面面观

  对目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的人习惯于从直观的角度,把目光锁定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等方面。

这对评价行政执法的整体状况来说固然重要,但从认识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讲,更为重要的是要透过这些现象,正确认识与把握行政执法中那些深层的问题。

  执法趋利。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而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中,执法趋利的倾向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导致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以追求利益而执法,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

以罚代管、滥施处罚。

一些地方与执法单位把创收作为行政处罚重要目的,不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与违法人员的教育。

如一些地方的交通部门在对超载车辆实施处罚时,既不说明理由,也不要求卸载,而是收了款就放行;搭车收费,搭售物品。

如车检时,管理相对人经常被强制要求购买高于市场价的清洁剂、灭火器、空调液等;乱收费。

如有的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已确定无责任的车主仍扣车扣驾照,想要回车与驾照必须交600—700元的现场照相、停车等费用;以收代管。

一些负责车检的部门,对没有配备消防器材的出租车,只要车主交纳了相关费用,就给出具“消防器材合格”的证明;地方保护。

为追求局部利益,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时,不依法办事,为引进企业开绿灯。

此外,受利益驱使,许多部门还存在着有利争着管、没利无人管的现象,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执法冲突。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

而在现实中,部门间与上下级执法部门间的执法不协调与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

影响行政效能与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

  执法有权无责。

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行政执法有权无责时,执法行为必将偏离法律的轨道,变得随心所欲,侵害国家、社会与群众的利益。

就拿执法趋利问题来说,之所以能够形成一定的气候很大程度上就暴露了执法中权责脱节的问题,行政机关与执法人员只有权力,没有责任。

  执法方式滞后于改革的要求。

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必须适应客观要求不断创新,甚至要起先导作用。

不能执法制度变了,执法观念不变、方式不变。

如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后,一些部门不知道如何执法,造成管理上的缺位就是最典型的表现。

  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如果说观念的不到位、体制的滞后是产生问题的直接原因,而监督机制的缺失、虚设则是问题得以坐大的主要原因。

  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一个制度变革的进程。

更是一个观念更新的过程。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思想根源上讲,就是行政观念转变不到位,旧的落后、消极的行政思想,如权力本位、官本位等思想仍在作祟,深深影响着行政活动。

  行政体制上的原因。

执法趋利与执法冲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与行政执法体制上的问题,有些体制的缺陷甚至成为不正当的行政、违法行政的直接诱因。

  监督方面的问题。

法治政府就是责任政府。

怎样保障政府的责任落实呢?

关键是监督。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任何责任的设定都是徒劳的。

过去我们制定了那么多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也不乏对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责任的规定,但都没有得到落实,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

一是执法监督体制不合理。

现行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同时各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有些监督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行政执法出现的问题往往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

三是不重视落实行政责任。

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在监督中往往注重对事的纠正、整改,而对责任人习惯于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即使惩处也是不痛不痒。

这样的监督非但不能产生威慑作用,反而强化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那种“作检查难过一阵子、捞到

钱舒服一辈子”的心理,从而使一些地区与部门原本个别的执法违法问题发展成为整个地区、部门的普遍现象。

  规范与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基本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治理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将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作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积极培育公务员的行政法治理念。

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

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与综合素质。

  加强培训教育。

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式,教育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在法律之下提出问题、思考问题与解决问题,始终绷紧法治与责任这两根弦,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

  建立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

在用人制度与政绩考核方面,必须改变过去主要考核经济指标的做法,把考核重点转到严格法律实施、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与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与在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注重制度的强制性引导功能。

在推进行政法治理念形成的过程,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如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就说明了这一点。

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与原则,以此来促进公务员行政法治理念的形成。

  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与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只能是一句空话。

总结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当前推进两个体制改革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改革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

坚持科学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与分析研究,注重社会广泛参与与论证。

体制的选择、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配、职能的划分、人员的配备、规范的确立、条件的创设、环境的改造、动力机制等的设计等,都必须按照现代科学管理的要求办事,而不应当局限于狭义经验或为了追求政治轰动效果而违背科学精神“穷折

腾”。

  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

体制改革必然触动既定的权力与利益格局,因此改革要有序、成功地推进,必须依靠一定的程序设置与立法来提供保障。

通过立法保障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是强调改革自身理性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的方案或基本原则一旦为法律规定,就具有刚性约束力,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得服从法律而不得突破,这将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

在当前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首当其冲。

  注重监督机制的权威性。

行政监督是“硬碰硬”的问题,要使监督机制真正有效,首先监督必须具有权威,使监督者能够行使监督权、敢于行使监督权、自觉行使监督权。

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

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与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方面具有必要的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与影响。

二是监督要形成网络。

要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监督职能与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

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职责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与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促使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大力推进监督的民主化。

行政监督过程的公开、民主,既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监督公正性、有效性的重要基础。

为此,必须从制度构建、工作落实两个方面入手,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与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促进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能的目标。

  突出重点、适时跟进。

对行政的监督与制约,必须有针对性,突出重点。

只有抓住监督的重点方面与关键环节,才能从整体上提高监督的效能。

同时,监督必须对各项改革措施及时作出回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与方式,为改革的推进提供有力的保障。

(摘自《内蒙古人大》

 

(责任编辑:

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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