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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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各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和实施方案。
1、职业病防治计划
1.1检查计划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定期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在就业前的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宜从事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业禁忌征者,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定期健康检查便于早期发现病人,及时处理,防止职业危害的发展、为制定预防对策提供依据。
1.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建立职业卫生和劳动者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是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要求。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
劳动者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
1.3消除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1.3.1改进作业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物质散发。
1.3.2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减少有毒物质的跑、冒、滴、漏。
1.3.3搞好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有害物质的2次污染。
1.4合理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或因进行设备检修而不得不接触高浓(强)度有害物质时,必须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1.5注意个人卫生,合理安排劳动和休息,注意劳逸结合。
1.6对女工要给以特殊保护。
1.6.1不安排女工到不适合女性身体条件的岗位。
1.6.2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
1.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护知识,制订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
领导和劳动者要通过培训,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和法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知识。
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重要性的认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8.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8.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0.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应按照已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给以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
2.1车间进行安全值日制度,每天对车间进行检查;安环部每月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查,保证车间环境问题早知道,并能早处理。
公司在招聘每位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一份近期的身体全面检查材料,做到招聘人员,身体健康在先,保证所有招聘来的员工身体适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同时便于对员工身体的跟踪监护。
2.2企业为企业每位员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具体记载了以往的职业接触史,职工工作岗位的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职工进入该岗位的时间,在岗时间。
职工的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记载了每位职工的以往病史,职工进厂前,进厂时,具体的在岗中的的各次检查记录。
我们把每位职工的身体状况同职业结合起来,全面、具体的分析每位职工的健康状况,使职业性侵害早发现早治疗,保证每位职工的健康。
2.3公司每年请具有监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空气、水进行检测;公司每月对各个车间进行一次设备、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
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
公司每周进行全厂卫生大检查,进行清洁生产,给职工提供一个清新、干净的工作环境。
2.4公司全年根据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特殊作业提供特殊劳动劳动防范工具。
给对配备了防尘口罩;给工作人员发放了防噪音式耳塞;加强了可能产生职业性侵害岗位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
2.5公司为员工24小时提供热水,保证员工洗浴的方便,并筹建大型浴室,为员工提供更舒适的洗浴空间;为改善员工的住宿条件,建设了新的住宿楼,宿舍中连有网线,有线电视,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休息好、娱乐好;保证8小时工作制,尽量不安排加班,给员工安排规律的生活空间。
2.6公司给女工的保护
2.6.1不安排女工到岗位,对于女工,一律安排到适合她们身体要求的岗位。
2.6.2对孕期、哺乳期的女工特殊照顾,不让其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工作;不安排夜班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充足的产假。
2.10公司对产生职业病的员工,由专业部门依《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重新安排适合本人的工作。
对不具有工作能力的职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另外还可依劳动保险条例得到保险公司的工伤医疗赔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3、职责
(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5、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应当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6、检查整改落实
(1)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收集实施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并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培训。
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卫生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
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每年负责向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培训需求,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设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记录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三、职责
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定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3、供应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检查员在班中巡查时同时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专题检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四)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采购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业病危害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作业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
二、监测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规定:
1、存在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年测一次。
2、噪声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预防噪声危害,购置设备应优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场所噪声不应大于85dB(A),对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大于85dB(A)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作业场所噪声大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检测的结果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六、每年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评价。
七、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测定结果,要与相应的卫生标准作比较,分别计算测定点、合格率、超标率、超标倍数等指标,对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作出评价。
八、监测人员必须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汇报,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抓好整顿和治理。
九、测尘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要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管。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安监督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安监督部报告。
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件,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应详细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有害物质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公司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三)公司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每年完成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按照下述规定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申报。
(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特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二、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每年3月底前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所在地县市卫生监督局备案。
三、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计划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三、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以及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劳动者在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禁忌作业。
四、定期安排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五、劳动者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七、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检查。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及时领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评价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表,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及其管理档案;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十、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
(九)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本公司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健康档案包括:
1、本单位职业健康记录卡;
2、本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