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八步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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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八步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贺州市八步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49号)和贺州市工商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人社局、贺州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贺工商发〔2018〕8号)文件要求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尽早脱贫致富,结合八步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2014年、2015年退出户除外)(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第三条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四条贫困人口创业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1万元,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为单位领取,补贴资金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创业扶持扶贫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协调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区长,副组长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成员由工商、财政、人社部门、扶贫办主要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工商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统筹落实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政策。

(二)建立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

成立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受协调小组领导。

审核小组由区财政局、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扶贫办、人社局4个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3个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兼任。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

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贫困人口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通过后方可向该贫困人口发放创业补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申请户):

1.负责人须为八步区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2.经营场所在八步区辖区范围内;3.注册登记日期在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49号)印发之后(即2017年12月27日之后),且正常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期限:

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申请户的负责人须经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第九条申请户须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申请期间,申请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户接受乡镇政府、村委会的跟踪服务不少于1年。

第十二条贫困人口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应助推其家庭实现稳定脱贫。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镇、本村产业特色、资产资源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确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

对申请户进行调查,发放《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1)并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单报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贫困人口参加创业培训(SYB)。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乡镇政府、村委会上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家庭成员进行创业培训(SYB),培训合格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

经过创业培训(SYB)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持以下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列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名单:

①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②《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1)原件③《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④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⑦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2017年12月27日至此文印发前已登记注册的申请户需向户口所地工商所提交①②③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初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名单。

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对有计划申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1)复印件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开展帮扶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1年的跟踪服务,填写《村委帮扶联系表》(附件2)和《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附件3)。

第十八条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

贫困人口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无违法经营记录且实现其家庭稳定脱贫的,该贫困人口可向村委会提交以下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

①《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4)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④《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八步区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原件⑤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农户一折(卡)通存折(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村委会报送申请材料。

村委会收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将申请材料与该申请户的《村委帮扶联系表》(附件2)一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与该申请户的《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附件3一同上报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组织创业补贴发放复核。

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名单在区、乡、村(行政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

由审核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请示报八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扶贫办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区扶贫办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及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符合条件贫困人口户“一折(卡)通”上。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

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贫困人口家庭成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二)区财政局:

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发放创业补贴名单,负责统筹和发放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贫困人口开展创业培训(SYB);负责审核贫困人口参加创业培训(SYB)的证明材料。

(四)区扶贫办:

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属于贫困人口家庭成员;负责审核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是否实现稳定脱贫。

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对贫困人口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帮扶联系工作;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

(六)村委会:

对贫困人口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帮扶联系;负责接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贫困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保障

(一)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明确给予创业补贴经营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条件;积极协调解决贫困人口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放创业补贴,支持贫困人口在当地通过自主创业脱贫致富。

(二)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活动,让贫困人口了解政府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熟悉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鼓励贫困人口大胆创业,积极脱贫。

(三)八步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落实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领到创业补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村组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拟申请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

八步区镇(乡)村组号

申请创办贫困户户主签名:

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

村委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创办。

□不同意创办,原因是。

(村委盖章)

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乡镇意见

□同意创办。

□不同意创办,原因是。

镇(乡)政府盖章

年月日

工商部门受理情况

该申请人申请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于年月日经核准设立。

工商所(盖章)

年月日

 

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申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材料清单

1.八步区人社局核发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

2.村委、乡(镇)政府已盖章的《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原件。

3.《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5.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附件2

村委帮扶联系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

成立日期

经营地址

村委跟踪服务记录(每月跟踪服务1次)

村委主任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

成立日期

经营地址

乡(镇)政府跟踪服务记录(每季度跟踪服务1次)

分管领导签字(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店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经营地址

农户一卡通银行帐号

农户一卡通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创业培训证号

申请人承诺

本人经营(店名)满1年,助推了家庭稳定脱贫。

现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恳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

如有骗取创业补贴或违法经营行为,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全额退还创业补贴。

承诺人(户主和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户口所在村委意见

对该申请户跟踪服务已满1年,申请创业补贴材料齐全

□同意申报□不同意申报,原因:

村委主任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户口所在乡镇意见

对该申请户跟踪服务已满1年,申请创业补贴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标准,

□同意申报□不同意申报,原因

分管领导签字(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月日

 

区审核小组

意见

同意。

该申请人已参加创业培训(SYB),并取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

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同意。

该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时报送年报,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正常,无行政处罚记录。

□不同意,原因

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

领导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同意。

该申请人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已助推该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

□不同意,原因

八步区扶贫办

领导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同意向该申请户发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不同意发放创业补贴,原因

八步区财政局

领导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部门职责分工说明

1.区工商局负责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2.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发放创业补贴名单,负责统筹和下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创业培训(SYB);负责审核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创业培训(SYB)的证明材料。

4.区扶贫办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负责审核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实现稳定脱贫;经审核,向符合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5.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帮扶联系工作;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

6.村委会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帮扶联系;负责接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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