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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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山东银行卡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为加快山东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改善受理环境,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收单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专业化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和中国银联业管委、市发委发布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收单机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规则》、《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服务质量规范》、《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培训规则》等规定,达成如下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一、双方合作共同遵守的原则
有利于受理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银行卡产业整体利益提升,有利于建立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有利于双方业务健康、快速、和谐发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二、委托代理服务内容
为不断扩大甲方在全省(青岛除外,下同)银行卡产业的市场份额,甲方与乙方就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相关合作。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商户拓展与服务、终端布放与维护等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按照监管部门、中国银联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筛选发展新的银联卡特约商户入网,提高甲方市场份额。
2、乙方协助甲方商户进行签约、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商户日常回访、风险调查、商户档案管理等商户日常管理和商户风险控制。
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负责终端机具的安装及调试、终端日常保养维修,耗材更换以及应用程序更新、参数调整等服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每半年一次对乙方和委托给乙方的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检测。
2、有权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终端及系统安全、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3、有权制定特约商户的准入标准、审核乙方发展入网的商户资质和相关入网材料,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发展的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商户入网。
4、有权对乙方的外包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统计分析数据,有权随时调阅合作商户的入网材料、培训记录、巡检回访记录、调查报告等商户档案。
6、委托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协调本方相关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7、负责银行卡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包括:
与商户对账、商户资金的划拨、负责根据银行卡相关业务规范对错账进行账务调整。
8、向乙方提供业务支持和技术指导,如甲方产权机具程序下装培训、MIS-POS设备软件操作培训等,以便于乙方更好的为商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9、根据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10、对乙方提出的有利于银联卡受理市场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应予以采纳,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建设银联卡受理市场。
(二)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外包服务方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
2、积极配合甲方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要积极采纳、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根据甲方的发展需要,为甲方特约商户提供受理终端机具,包括POS设备、MIS-POS设备、LAN-POS设备等,其中由甲方拓展的特约商户布放甲方提供收单设备;乙方提供设备的,须经甲方同意。
乙方负责为甲方特约商户安装的MIS-POS设备、LAN-POS设备不再向甲方收取软件、技术支持费用。
对乙方自行发展的特约商户,由乙方布放符合银联标准的商户受理POS终端。
4、乙方应按照“一柜一机”的原则布放终端,严禁以“一柜多机”的方式增加终端套取机具投资补偿收入。
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投资的机具变更为自己投资的机具。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在为特约商户正式提供收单服务前,应当对其收银员及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留存培训记录,并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见附件1:
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业务培训确认书)。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
对于网络特约商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实体特约商户,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现场检查人员须持本人银行卡现场消费0.01元并打印保存刷卡凭条)、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等内容,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真实、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并盖章确认(见附件2:
银联特约商户回访表)。
7、根据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各项服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及其他需要甲方协助解决的要求。
8、因乙方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由甲方先行负责处理并由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于乙方赔偿金额多退少补。
9、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甲方风险商户的调查工作,出具调查结果报告书,及时报送甲方。
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合作商户资料信息、业务统计数据及业务风险分析等材料。
10、乙方应保证甲方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不得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
一经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商户或持卡人信息泄漏的,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法律等相关责任。
1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收单外包服务业务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但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在与甲方合作期满后不得将甲方商户二次营销给其他金融机构。
12、乙方不得以大商户名义接入甲方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增值服务业务,提供增值业务的代理业务。
14、配合甲方做好商户对账、差错处理等账务处理工作。
15、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与持卡人的刷卡消费和投诉处理工作。
16、配合甲方开展银行卡品牌营销宣传活动和大型商户的刷卡营销活动等。
17、协助甲方共同维护受理市场秩序,遵守受理市场规范,促进受理市场健康发展。
四、日常管理维护
1、商户拓展
乙方不得发展以下商户入网:
(1)非法设立的;
(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
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
乙方还应实地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2、商户签约
应使用符合银联要求的、规范的《特约商户入网协议》,真实、完整、正确的填写商户入网调查表。
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
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
乙方不得协助商户伪造入网材料骗取低价结算手续费,确保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甲方在审批乙方发展商户的过程中,一经发现乙方有与不良商户勾结,以虚假资料注册商户信息以及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违规情节,甲方有权中止该合作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3、商户培训工作
乙方应将商户培训作为商户收单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商户业务培训和风险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档案。
对特约商户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培训,并根据银联业务规则变化、银行卡受理市场风险防范需要以及特约商户内部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再培训。
商户培训内容包括:
(1)正确识别银行卡、辨认及处理伪卡的基本方法;
(2)银行卡受理的操作流程、操作说明;
(3)各种异常交易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
(4)机具基本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
(5)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防范要求;
(6)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和要求;
(7)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
(8)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
(9)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
(10)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11)其他与银行卡受理业务相关事项。
4、商户关系维护
(1)乙方应定期回访商户,征询商户意见与建议。
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
重点商户和高风险类别商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其它类别商户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商户回访记录应归档保存至少年;
(2)对特约商户的现场回访内容至少应包括:
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
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查看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
(3)双方可根据商户的收单交易金额、收单业务收入、收银员的服务质量、操作规范、防范欺诈交易能力、处理持卡人投诉等情况,定期评选优秀商户及工作人员。
4、档案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日常管理,建立规范的商户档案管理制度,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商户培训记录、风险调查报告、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回访记录、受理终端情况、商户退出等文件资料,以便于甲方及时调阅。
商户档案应至少保管年。
5、商户日常事务处理
乙方应做好商户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商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受理标识,对缺漏或破损的受理标识进行补贴;
(2)检查受理机具及通讯线路,补充受理终端的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确保商户正常受理银行卡交易,受理机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全省统一的800免费客户服务热线,保证365天×24小时负责处理涉及商户的咨询、报修与投诉,并记录备案。
接受特约商户的维修请求后,正常情况下城区商户(含县级城市)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应提前和商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6、终端使用管理
乙方应加强商户受理终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终端机具台账,对机具申请、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进行记录,详细列明机具品牌、型号、序列号、商户编号及商户终端号等关键信息;
(2)定期对商户的终端机具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监督机具使用范围是否与签约时一致,严防商户未通知甲方即自行将机具移机使用或出租、出卖、转给第三方使用;
(3)对特约商户报修终端的,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于24小时内到商户处排除故障。
对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由机具的产权单位负责提供替换机具并由乙方负责安装。
乙方应对机具报修和故障排除记录进行登记;
(4)加强移动POS管理工作,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严禁商户超出经营范围、跨地区使用移动POS;
(5)乙方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终端功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擅自为特约商户开通联机退货、受理信用卡交易等功能;
(6)加强商户终端管理,防止商户利用受理终端从事伪卡盗刷、欺诈、套现、窃取持卡人账户及交易信息等犯罪活动。
双方投放的机具设备应符合中国银联统一的收单业务受理终端产品标准;
(7)甲乙双方要定期核对收单机具数量,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商户机具丢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商户因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需撤回终端机具的,乙方负责收回并交回机具产权方。
7、终端程序管理
乙方应依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参数设置、程序灌装,确保不同的终端使用不同的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实现“一机一密”。
商户POS和MIS终端受理程序必须为中国银联认证通过的标准版本,不得在受理机具中私自加装不符合银联标准的程序。
乙方应要求终端管理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
8、终端押金
甲方产权的终端机具,委托乙方布放、维护并保管特约商户交纳的机具押金的,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除退还甲方机具押金外还应进行相应赔偿;如非乙方责任造成机具丢失的,乙方应将机具押金退还甲方。
9、信息安全
乙方应确保商户受理终端及其相关系统内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标识代码、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
乙方应建立信息安全监督及检查机制,定期对存储或处理交易信息的设备和介质进行检查。
10、商户清理
建立商户退出机制,对以下几类商户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各种机具及业务受理用品等,并对商户清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
(1)被信用卡组织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
(2)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占比超过银行卡组织规定的;
(3)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4)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已因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影响商户正常经营的;
(5)商户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6)商户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将移动POS机具违规带至异地使用的;
(7)商户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8)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
(9)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11、信息通报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委托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相关业务数据分析等。
乙方还应及时向甲方报送商户风险监控情况、商户信息变更情况等。
对发卡机构、中国银联等单位提出的商户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风险。
12、监督检查
甲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拓展的特约商户按照甲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风险责任
1、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享有相应的收单权利,承担相应的收单责任;不得因委托乙方从事业务服务而对银联卡跨行业务申请任何免责或延缓承担责任。
2、乙方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必须符合《银联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执行联网通用的相关业务、技术标准。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作为收单责任主体在发生退单、调单风险时,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若为乙方独立发展的商户,乙方应承担资金风险,甲方协助乙方追查;若为甲乙双方共同发展的商户,乙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甲乙双方共同追查,最后视双方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若为甲方独立发展的商户,甲方应先行承担资金风险,乙方协助甲方追查,最后视双方履约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风险。
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50万元保证金。
当发生本条前款所述应由乙方承担或先行承担资金风险的情形时,甲方按照银联业务相关规则垫款后,可直接从上述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垫款,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个工作日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相关业务,并向乙方追偿。
4、在乙方宣布破产时,应保证甲方的优先债权人地位。
六、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遵守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
合作协议不得与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相冲突;承诺因违反《银联卡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承诺按照银联卡业务规章和市场规则及收单机构要求运作委托业务,按照收单机构的要求进行交易路由设置。
3、乙方承诺收单机构和中国银联有权对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
4、乙方承诺满足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
5、乙方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
6、收单机构终止与中国银联合作,其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业务服务自动终止。
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收单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7、乙方承诺承担合同范围内安全运营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网络安全性符合银联业务规则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遵守中国银联关于专业化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和联动应急的要求,积极配合中国银联的相关检查。
8、乙方承诺除获得中国银联书面授权的范围以外,不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代表中国银联或与中国银联有直接关联性。
如果违反该条款给中国银联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错误,并承担赔偿责任。
9、中国银联发现乙方在直联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给中国银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中国银联的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承诺赔偿中国银联的损失。
七、服务费用
收单业务外包服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对于该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如今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如今后在甲方系统或山东地区同业的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合作中的签约水平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做出相应调整。
八、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根据银联要求需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维护费的,则每月维护费由双方对银联提供的交易数据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委托银联山东分公司划入乙方账户,甲方如未在银联规定时间内确认数据,导致迟延给付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每次支付维护费用(前/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如需);该等维护费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怠于开展授权业务,经甲方催告,乙方仍不做出有效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条款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生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之责任,但不能履行方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迟延履行后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3、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应继续履行协议。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可由双方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协议。
十、争议解决
1、双方在协议期间如产生对协议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3、本协议条款有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规定执行。
十一、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2、双方声明:
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本协议个别条款、个别原因造成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如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在双方未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或协议未终止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条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5、协议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工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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