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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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共10页
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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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1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有思想、有能力,适应市场经济和税收管理发展要求,具备扎实的财税、会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涉税业务、财务会计等专业技能,能够在政府财税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经济组织等单位从事税收和税政管理工作的“实践、实用、实干”型人才。
二、培养规格基本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敬岗爱业、艰苦奋斗、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科学、人文和创新精神的综合素质。
本专业学生应具有现代科学意识和按科学规律办事的精神;较强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创业精神;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
3.熟悉国家财税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具备熟练处理税收、会计、财务管理等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写作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及相关工作的基本素质。
4.具有一定的体育知识和国防、军事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生活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康的体魄。
5.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高雅的审美品位和良好的美学素养,具有一定的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三、主干课程
本专业主要课程有:
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金融学、统计学、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学、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税收管理、税务会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国际税收。
四、学制及学期安排
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共分8个学期,全程总计198周,每学期按17周规划教学周数,考试1—2周,1—7学期寒暑假安排34周。
五、学业与授予学位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164学分,其中必修课107学分,通识选修课14学分,专业选修课22学分,实践与实验课21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方准毕业。
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
六、课程修读指引
1.在正常教学进程结束之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可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直接取得相应的学分;
2.大学体育采取选课形式实施俱乐部教学。
学生根据本人体育专长和兴趣爱好选择修读体育项目,在不同的教学俱乐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
3.对计算机已有相当基础的学生,可以在《大学计算机基础》开课前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合格的学生可以免修并直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4.通识选修课分为人文艺术类限选课和通识教育任选课两类,其中人文艺术类限选课,学生必须至少修满2个学分方可毕业;通识教育任选课,学生必须至少修满12个学分方可毕业;
5.专业选修课学生必须至少修满22个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带“★”号的课程为限定性选修课,学生必须从此类课程中至少选修8学分;
6.实践及实验课包括实验课程4学分、学校统一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12学分、专业自行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5学分,学生必须全程参与,且成绩评定为合格以上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整体依法行政水平及执法质量,根据《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干部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制人才是指能熟练运用财经、税收、会计、审计及其他涉税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本系统内复杂行政法制事务的专家型、复合型的专门技术人员。
第三条法制人才选拔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法律等一般知识的人员,经过个人申请、组织筛选等程序,将其确定为法制人才培养对象(法制学员)的活动。
第四条法制人才培养是指对系统内拥有财经、税收、会计等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或对拥有法律类一般知识的人员通过专门的财经、税收、会计知识培训,使其成为专家型、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训活动。
第五条法制人才培养旨在利用高校优质理论资源、本地区社会实践资源及本系统内优质实务资源,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宏观视野、综合执法能力、应对复杂法务事项和创新法制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第二章法制学员选拔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六条法制学员选拔面向扬州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直各单位,各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法规处联合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七条法制学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及业务综合素质与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在税务系统工作满3年且近三年内公务员考核在称职以上;
(2)专业类型或学习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法学、会计、财经、税收或相近专业;
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
非法学、会计、财经、税收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专业等级考试征管类或稽查类中级以上证书;
(3)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经单位特别推荐的优秀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
第八条法制学员名额计划为50名左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6名,市直单位各2名,机关处(室)3名。
第三章课程设计及学制安排
第九条课程设计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税收法制工作实际为统领,分为专业理论及实务两方面。
理论课程从国家规定的税务硕士课程、法律硕士课程、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课程、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课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中选取;实践课程按本系统征管、稽查、评估、案件审理、执法督察、行政复议(应诉)等业务需求设置。
第十条学制为三年,学习形式采用集中授课、实践课程老师指导实践与法制学员自学相结合,学员提前完成相应学分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毕(结)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结业)。
第四章导师组成及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聘请江苏省内高校及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所授课程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人员担任理论课程导师;
聘请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和本系统内乐于从教、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在业务上被社会(群众)公认的人员担任实践课程导师。
法制学员应按自己的研究旨趣从理论导师库中自主选取论文指导老师,被选导师应认真指导学员完成相关学业,一名导师原则上不得指导超过三名法制学员,市局可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剂。
实践类导师由市局统一分配。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按照“缺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结合学员录取时所适用的录取条件,采取分类、分级管理。
市局人事处、教育处、法规处将分别与学员协商制定适合其自身发展的“三年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分类管理按下列方法进行:
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学员,重点指导其学习跨专业的尚未取得的执业资格考试课程,以获取相应资格证书,同时指导其撰写税收科研论文,以提升全系统税收科研站位。
对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学员,重点指导其学习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考试课程,以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获取法律硕士学位,以提升其科研能力。
对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学员,重点指导其学习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课程,以获取相应资格证书,或参加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获取法律硕士学位,以提升其科研能力。
对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学员,重点指导其学习相关资格考试课程,以获取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分级管理按下列方法进行:
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学员,如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需定向报考扬州大学,以便于学员通过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后集中办学及与扬州大学联合办学。
上述未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员,仍与其他学员一起按本法第十二条制定的“三年培养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学员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法律硕士学位或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按市局有关奖励规定申请奖励。
第十六条所有分类、分级培养的学员均需完成实践类导师所制定的实习计划方可毕(结)业。
第五章培训经费及场所
第十七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及本局相关规定支出并纳入本局教育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理论课程培训场所以本市系统内场所为主,必要时可按课程要求到省内高校或江苏省税务干部培训学校集中培训。
实践课程一般安排在实践导师所在单位进行。
第六章法制学员毕(结)业条件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法制学员毕(结)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理论、实践课程相应的学时及导师布置的作业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3)完成一篇不少于两万字的毕(结)业论文并通过导师组答辩;
(4)其他考核。
第二十条法制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学员参加国家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市局将组织报考学员进行适当的考前集中培训。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试、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员,鼓励其对税收、会计、法律前沿问题进行研究并撰写科研论文。
第二十一条法制学员毕(结)业后,由扬州市国家税务局颁发《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法制专业人才》证书并编入市局《法制人才库》或《执法督察人才库》,学员所在单位应发挥其所学之长,优先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市局在学员毕(结)业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后续集中学习或各种形式的理论与实务研讨,学习内容为涉税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并鼓励其撰写相关涉税科研论文,学习形式为聘请涉税领域知名学者、实务精英或本系统内优秀人才进行专题讲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制学员参加培训前,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法制专业人才培养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扬州市国税局政策人事处、教育处、法规处共同负责全市系统法制人才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班级日常管理由本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人事处、教育处协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务人员培训计划方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