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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学位授予文件

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硕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权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30人组成,任期为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办公室秘书3人。

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评选,由各部(处、系)推荐,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定硕士学位课程;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4.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做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6.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它问题;

8.审定关于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9.负责制定和修改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人员,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1.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培养计划,修完学位课程,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课题调研、实验、实际调查等实践工作,工作表现良好,提交的论文经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

第七条硕士学位学分、学位课程和学术水平要求

1.研究生在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政治理论课要求掌握:

《自然辩证法》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理论;

3.学习3~5门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

4.掌握1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的阅读和笔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外文摘要,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5.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6.学位课程考试若有1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1次。

若有2门以上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虽有1门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

选修课不及格需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且只能重修或改选1次,仍不能通过者不得按时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是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位论文。

要求语句简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工整,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的话。

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该具有学术价值或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3.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为了保证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以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

学位论文应该在学习期满完成,不能按时完成者需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期间因违纪等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论文工作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二次论文答辩仍不能通过者;

4.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申请及正当审批手续者;

5.学位课程或非学位课程考试未达到要求,从而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第十条学位论文的评阅

1.研究生一般应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提交前,应在科室内汇报研究结果及有关情况,与会者就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

导师应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包括:

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论文的新见解或新内容;作者的科研能力。

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提出建议。

2.研究生培养办公室负责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评审人员由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论文评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既包括优点也包括不足之处,就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作出客观评价,供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及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的评语应密封传递。

3.研究生论文的匿名评审工作具体实施办法见《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实施办法》

4.硕士生获得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学分,成绩合格,完成硕士论文的撰写并经评阅人评议同意答辩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内容:

1)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1份;

2)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书1份;

3)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1份;

4)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工作情况表1份;

5)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提交论文审批表1份

6)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书1份;

7)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表2份。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是否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综合衡量,作出是否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论文评阅人、允许答辩、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导师资格的正高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所带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组成员只能有1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其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工作,但答辩委员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的答辩

研究生的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2周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将答辩人的姓名、论文题目、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答辩时间、地点以海报的形式向全校公布。

答辩过程中,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的工作;秘书可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兼任;非答辩委员会成员担任秘书时不参加投票。

答辩程序如下:

1.开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议程;

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员就报告内容向研究生提出质疑;

5.回答问题结束,休会10—20分钟,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会议内容包括:

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水平;

3)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4)投票表决。

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时,方可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

6)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内容;

7.结束。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后,秘书协助申请人在1周内将有关答辩表格、学位申请书等材料整理齐全,送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对申请人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办理学位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研究生必须在5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后,研究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承德医学院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硕士学位论文3份及论文电子版;

4.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情况一览表;

5.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申请登记表;

6.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7.论文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8.答辩委员会决议;

9.承德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10.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记录;

11.其它客观存在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学分和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学位授予会议,根据对学位申请者的全面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

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对外公布,并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获得学位研究生的相关数据信息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1.在学位申请与评定期间,毕业生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者;

2.在学位申请中弄虚作假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申请送交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2.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研究生学院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仲裁。

第五章论文答辩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将论文答辩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通过论文答辩的论文,1份送校图书馆存档。

对学位论文管理有相关规定或协议的按规定或协议办理。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院。

承德医学院关于对学位授予工作中

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舞弊作伪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河北省学位办(冀学位[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承德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全体教师、科研人员及各类在校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条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第四条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在自己的论文中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据为己有;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篡改考试成绩。

第七条请他人代写文章、代他人写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开具虚假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第九条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文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第十二条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后而文章相互重叠,以论文形式发表后又不加改动以书的章节形式发表等。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视情况轻重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指导教师,视情况轻重可分别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同时考虑取消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权利,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四章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授予工作中对舞弊作伪行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处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后,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七日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七日则自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应予以复议。

复议后再做出的处罚决定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承德医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二条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体现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责任,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条导师既不是固定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教师参加选聘导师的专业应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基本一致。

第四条学校遴选导师必须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导师的遴选要坚持突出学科优势和个人学术专长。

第五条遴选导师时要充分考虑各授权点之间的学术优势互补,要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勤奋、团结、进取的高素质导师队伍。

第二章导师遴选条件

第六条具有教授、副教授或与之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正在从事教学、临床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八条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5年来,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著3篇以上(含3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其它公开期刊1篇;或主编、副主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全国规划教材;或有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单位主持鉴定的与所申请专业有关的科技成果奖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厅局级一等奖第1名;或有1项专利(第1名)。

第九条在本学科领域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有丰富的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

近3年内有新立项的厅局级以上的指令性科研项目(前2名)或指导性科研项目(负责人),且目前有科研经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近3年内有新签协议的横向联合科研项目,且目前有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第十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至少能够系统地讲授1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并能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最新的科研动态。

第十一条掌握1门外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临床学科导师应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相关临床科室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三条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拟申请参加导师遴选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信息表》有关内容,并按时上交研究生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处、系、附属医院根据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严格审核本部门申请人的全部材料,签字盖章后上报研究生学院。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院收到材料后,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报名情况提出遴选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半数(含半数)以上成员同意者为正式通过。

第十七条遴选出的导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列入我校下一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与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导师聘期为3年。

第四章导师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导师资格自聘任之日起,满3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条审核结果分为:

(1)继续招生;

(2)暂停招生;

第二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暂停招生。

1.连续3年无论著或著作公开发表、出版。

2.近3年内没有新的科研立项或无科研经费来源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3.近3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2人(次)不能通过者。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取消其导师资格。

1.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言行。

2.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有学术不端行为。

4.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5.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

6.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工作者,或对研究生管理松懈,导致所培养研究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章兼职导师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聘请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特别是对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可聘请定向或委培单位的1名符合我校导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为使学校教育事业稳步、协调发展,可在我校非隶属附属医院以及与我校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适度开展导师遴选工作。

第六章导师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1.在研究生学院的组织下,参与招收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的调查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负责学位论文的审核,组织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临床技能培养,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创造条件。

2.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进行教学方法研究,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不断提高教学、培养质量。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文件,并按规定培养学生。

3.做到既教书又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的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积极培养创新型人才。

4.协助研究生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七章导师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指导研究生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研究生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给予导师一定数额的指导费。

(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本人所带学生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

指导小组成员署名顺序应根据个人对论文所起实际作用大小而确定。

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专利或奖励等),标注单位须为“承德医学院”。

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导师所带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发表1篇第一标注单位为“承德医学院”的论著。

第八章导师组组成及工作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为负责人的导师组培养方式。

导师指导小组(简称“导师组”)成员由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人员或者校外专家组成,人数至少3人(含导师)。

第二十九条导师组会议由导师主持,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主要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研究生工作汇报,帮助研究生分析、解决学习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发挥集体智慧,保证研究生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积极开展学校内外或国际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参加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共同商定联合培养计划和要求,共同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工作、思想和生活状况,不允许对研究生放任自流或相互推诿。

第九章导师变更

第三十一条导师出国访问、进修、学习,应提前做好研究生的安置工作,安排、委托相同专业的其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导师调动工作时,其研究生不随导师迁移。

导师应提前向所在学院(部)、处、系、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安排意见,各单位将情况及时上报研究生学院。

研究生按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导师变更事宜。

第十章“三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和导师应共同关心研究生生活,尽力改善研究生生活待遇。

学校应尽量为研究生多提供助教、助管岗位,导师应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多提供助研岗位和一定数额的经济资助,保证研究生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研究项目水平高、经费充足的导师,按个人意愿可以多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

第三十五条年满58周岁的导师(截止当年9月1日),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其已招研究生毕业后,亦不再担任导师工作。

个别学科因工作需要,导师需延长带研究生时间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学院。

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试行)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是对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和实践能力训练结果评价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及标准

1.思想政治表现申请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坚定政治信念、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具有务实、求真、协作、创新的品德。

各学院(处、系)、医院应对论文答辩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将具体审核意见填入《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书》中。

2.理论课程学习情况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必须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培养计划,课程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课题研究情况申请答辩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必须按照各自的开题报告所填写的内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必须达到《承德医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对发表学术论文的各项要求。

4.学位论文情况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应是1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要求语句简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工整,写作格式符合《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书写格式及要求(试行)》的规定,提交的论文必须通过导师的审阅。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办法

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申请答辩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审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底之前。

研究生应提交:

《承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提交论文审批表》、学位论文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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