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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序言

南宁市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是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专门从事聋和培智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创办于2001年2月,原名为“邕宁县特殊教育学校”(学校的前身是邕宁县城关第三小学),2005年撤县分区后更名为“南宁市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

全校占地面积6450平方米,校舍面积3000平方米,有一栋五层新建的教学综合楼及一栋两层的食堂。

可容纳120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目前学校在校生由办学初的20几名增至114名,教学班由原来的两个班增至9个班,其中,手语班(聋生)1个班,培智班8个班;学校共有在职在编教职员工28人,其中专任教师23人,高级1人,一级教师共有15人,二级教师7人,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23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南宁市邕宁区特殊教育学校;英文表述为NanningSpecialEducationSchoolOfYongningDistrict.;学校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87号,邮编:

530299,办公室电话:

0771——4712597。

第三条本校隶属于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主要从事听力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的教育,融康复训练、文化教育、技能培养为一体,招收适合在学校学习的南宁市邕宁区辖区内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招生规模9个班。

第五条学校以“补偿缺陷,康复身心,矫正行为,培养能力,使学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为办学宗旨;办学理念:

让每个孩子绽放光彩。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设施,开放办学,探索城区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存、发展、特色化之路。

 

中期目标:

秉承人文、制度、规范、科学、民主化管理理念,使学校成为教育思想端正、教学理论严谨、教职工素质优良、德才兼备、学校管理有序、各种教育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教育科学效果好、特色比较突出的市级窗口学校。

 

长期目标:

全面拓展发展思路,实现办学多层次、育人多角度、教育教学现代化、学校特色鲜明、力争成为自治区级特殊教育示范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特色:

康复个训送教上门

学校的校风:

文明和谐快乐向上

学校的教风:

厚德爱生专业创新

学校的学风:

乐学互助强技尊师

学校的校训:

自律团结诚信踏实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校长由主管教育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一)校长享有下列职权:

1.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提名推荐学校中层干部,按照有关人事任免规定和程序聘任。

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

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务审批权。

校长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根据财经纪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5.招生管理权。

按邕宁区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实施招生。

6.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二)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组织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全体教师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全面执行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4.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5.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6.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7.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8.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9.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条

(一)校务会议。

学校实行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对关系学校长远发展和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校长优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书记、副校长、各部门正、副职主任参加。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校长可临时召开会议。

1.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文件、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就学校行政、教学、后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通过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4.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和教职工人事调动。

5.研究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

6.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8.研究决定学校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作用。

1.政治导向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坚持学校民主管理的政治领导。

2.参与决策作用,对学校各种重大问题要有建议,有监督。

3.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

4.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导作用,本着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好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财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设主任1人;

教导处设主任1人;

总务处设主任1人;

报城区教育局局备案。

各部门负责人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功能上体现“一个重心,二大体系”,即以课程建设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为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校内实行“主任负责制”和“项目责任制”,各处、室对校长负责,主任全权管理其所辖事务。

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教育课程的开发与科研课题的策划、实施、检查、评估等方面工作,落实教育课程的实施、质量监督、反馈和师资培训的开展,并为课堂教学、教师研修提供支持服务;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的运行、人事、财务和档案的管理;总务处负责后勤及安全保障。

各处、室相互协作、督促,提高课程质量和教育教学服务水平。

各处、室主任必须具有高尚的师德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关心特殊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

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法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规,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重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政部门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面向全体学生,落实“一人一案”,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学会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南宁市、城区教育局的校历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之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城区教育局备案;一天以上的,应经城区教育局批准。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不应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一)     对全体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     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三)     贯彻小学德育大纲,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劳动与实践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树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注意保护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利用助残日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教育。

(四)     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五)     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勤奋团结、自强自立”为核心的校园精神。

学校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六)     学校主动与社会配合,营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推广普通话和《中国手语》,使用规范化汉字。

第二十一条  尊重弱智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平等的公民权,实施因材施教,开展个别化教育和分类教学。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做到人人有课题,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三条  认真抓紧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订购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平等对待每一位残疾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六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其它学科主要通过平时考查确定成绩,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加强弱智学生的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对伴有肢体残疾的弱智学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康复训练,补偿学生的缺陷。

对有残余听力的聋生进行言语康复训练,无法进行言语康复的聋生,除了进行中国手语的教学,还要注重进行书面语交流的培养。

第二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康复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生活管理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六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南宁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每学期开学前,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批准手续。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

学籍号主号为其全国学籍号,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副号由南宁市电子学籍系统自动生成,共有16位数字。

学籍号主号用于学生基本学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副号仅用于市电子学籍系统内部技术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如:

录取通知书、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

学生离校后,学校学籍管理员要从市电子学籍系统中打印学生的学籍卡,盖学校公章后和其纸质档案一同存档。

上级学籍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平的教育。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使用实验仪器、体育器械、电脑等教学设备设施。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尊敬师长,懂得感恩。

(四)努力学习,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帮助其改正错误。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

每个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考试两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并导入市电子学籍系统。

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公民素质、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尤其要侧重学生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应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社区、普通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共建关系,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应为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及相关部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6万 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各项开支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教代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邕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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