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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具有设备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场所、资质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

(二)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监督管理措施

在实施监督评审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资格。

五、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以处罚:

(一)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行政区域内的产品防伪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机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计量授权,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授权的各项条件,新增授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查换证。

(二)是否伪造数据;

(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

(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

(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建议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2、伪造数据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

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直管县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

(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管

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行为,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生产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有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修理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必备条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对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

2、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

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持证计量检定员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把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结合进行,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实施监督抽查。

视情况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抽查,对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检查人员核查《计量检定员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

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程序、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处理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许可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检定员证》。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九)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

为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培育检验检测市场,保证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管理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获资质认定实验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

1、组织管理。

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环境和仪器设备。

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3、人员。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

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

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

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

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

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

由当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上报省局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十)自愿性认证监管

为加强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愿性认证行为,维护认证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景县所辖区域开展认证活动的从业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审核员、检查员、咨询师),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组织及其获证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

(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四)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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