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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液化石油气平安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3月17日国家城建总局颁发〕

  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开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平安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筑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

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平安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根底,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平安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平安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根本要求。

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储存

  第五条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平安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储罐必须设有平安阀。

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平安阀。

凡在平安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

平安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

平安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

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即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

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

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

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

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平安措施。

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平安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条件建立储罐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当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罐的平安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要求:

  1.应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

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给。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平安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5.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漏气、排险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

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第十六条贮罐的检验应按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7号颁发的?

压力容器平安监察规程?

执行。

  第二章输送

  第十七条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

液化石油气槽车平安管理规定?

;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化工部颁发的?

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鉴定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长输管线应配备专职的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沿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钢瓶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瓶一般应竖放。

10和15公斤钢瓶不得超过两层码放;50公斤以上的钢瓶〔包括50公斤钢瓶〕宜有橡胶护圈。

  2.汽车必须配有干粉灭火设备。

  3.钢瓶在装卸过程中严禁摔、砸。

无橡胶护圈的钢瓶禁止滚动。

  第三章灌装

  第二十条灌装接头应加强维修,保证可靠的气密性,应尽量减少灌装时的泄漏。

  第二十一条钢瓶在首次灌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记,精确到0.1公斤。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玻璃钢或有三道焊缝的10和15公斤钢瓶。

  第二十三条灌装前后设专人检查钢瓶,当发现以下情况者,不得进行灌装:

  1.重量标记、字样不符合规定或脱落不易识别者。

  2.超过检修期者。

  3.瓶体外观有明显的机械损伤、变形及外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平安使用者。

  4.附件或零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者。

  第二十四条灌装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公共福利用户及工业用户如采用代用钢瓶,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方可灌装。

其灌装重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G=0.425×V

  式中:

G——钢瓶的灌装重量〔公斤〕

  V——钢瓶的容积〔升〕

  0.425——灌装系数〔公斤/升〕

  第二十五条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10、15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0.5公斤,50公斤钢瓶灌装误差为(1.0公斤,必须实行严格的复验罐,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2.要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厂。

  3.灌装前应认真检查灌装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校验。

  4.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对新钢瓶的使用,必须把好质量验收关,凡不符合?

液化石油气钢瓶?

〔部标准CJ3—1—80〕,应不予使用。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平安用气,各地管理部门应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对用户进行平安教育。

  第二十八条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做到:

  1.严格遵守本地供气单位有关使用权规定。

  2.用户应具有平安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试漏的根本知识和技能。

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送供气单位检修,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减压器。

  3.严禁将钢瓶放在卧室使用。

钢瓶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4.用户在换瓶时应做到:

  〔1〕减压器接口密封胶圈无脱落、损坏或老化现象;

  〔2〕减压器和角阀连接紧固。

  5.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或残液。

  6.钢瓶严禁倒置使用。

严禁用火、蒸汽、热水以及其它热源直接对钢瓶加热。

钢瓶周围气温不得超过45℃,除有气化器外,同室内不准有其它火源。

  7.使用瓶组供气的用户,应设专用瓶库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供气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

对工业用户和其他单位用户应定期巡回检查。

对民用用户应定期进行检修。

  第五章平安组织

  第三十条各级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平安工作,要求有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主管全面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组织机构,应设立平安管理科室。

贮配站应有专职平安管理小组〔或专人〕。

其职责是:

制定和实施各项平安技术措施和工作方案;监督各厂、站平安措施的执行;协调本单位的平安技术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平安、教育部门要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职工的平安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要害岗位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平安工作有成绩的职工,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液化石油气平安管理实施细那么,报请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城建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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