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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义务教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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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国家必须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

(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2元,这是法定义务。

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学制体制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终生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何时何地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只要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有时间都可以按时通过考试录取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分基本义务教育、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和奇才义务教育。

中小学教育为基本义务教育;高中、技校、中专、大学为高等义务教育;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为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包含在各个义务教育中。

特招的奇才生所在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在国家成人统一考试中获得。

  第二十条对每个人的教育都是义务的,基本义务教育阶段遵循号召和自愿的原则。

本人或监护人愿意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都可以按时通过考试进入学校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监护人有义务指导帮助被监护人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基本义务教育不限制数量,只要在同级升级考试中,取得平均70分的成绩,都可以升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在同级升级考试中,未取得平均70分的成绩的,留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一年内招生的数量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制定,报请上一级学校协会批准,从参考的人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现奇才经学校考查同意后,可以招收和自己特长相适应的奇才生,每位教师最多带2名奇才生,管辖的学校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设置,由中华学校协会、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级学校协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备案。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一个县必须成立一所职中,设两个农业班和一个技工班,50人/班。

招生对象:

落选各级应届毕业生和务工务农的往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每个班的学生不得超过50人,学生少的可以少于50人;超过50人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或学校协会要求增加老师和班数。

(每个班学生过多教师照顾不过来,教不好。

  第二十六条一个市必须至少建立一所聋盲残疾学校,供本地区聋、盲人接收基本义务教育。

呆、傻人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管辖的学校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中华学校协会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网络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第三十三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四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章学校协会

  第三十七条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成立中华学校协会;在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成立各级学校协会。

  第三十八条中华学校协会的任务:

(1)负责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

(2)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招生的所有大学。

(3)建立《中华学校、学生》网站,公布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三十九条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协会的任务:

(1)在贯彻执行中华学校协会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增补教学内容、语言种类;

(2)管理在本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内招生的所有大学。

(3)建立《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市学校协会的任务:

(1)在贯彻执行省(自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学校协会制定各阶段义务教育教学大纲、选定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增补技工学校教学内容、语言种类;

(2)管理在本市内招生的所有师范、中专、职中和技工学校。

(3)建立《市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县(县级市)学校协会的任务:

(1)管理在本县(县级市)内的所有义务教育学校。

(2)建立《县(县级市)学校、学生》网页,公布管辖学校协会、学校名称、级别、属地、校长、教师数、在校学生数等,管辖的学校的校长、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年龄、籍贯、职务都要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所有学校协会的工作人员和同级公务员的待遇相同。

  第四十二条学校协会的管理范围:

校长任免、教师招聘解聘、招生、评定教学程度、增添教学设备、校舍的建设和修缮、学校的建立和合并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协会有权对管辖学校增添教学设备、校舍的建设和修缮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并在送到回执上盖章签字。

增添教学设备、校舍修缮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提出之日起90日内落实;校舍的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提出之日起一年内落实。

否则,当地人民政府一把手、主管副职一并开除,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委员会落实。

学校协会也有权在当地党报公布,在电视电台通报。

  第四十四条学校协会对管辖学校增添教学设备、校舍的建设和修缮没有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造成不能进行正常教学的,管辖的学校协会一把手、主管副职一并开除,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委员会落实;造成人员伤亡的,管辖的学校协会一把手、主管副职负渎职罪的刑事责任,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协会在上一级学校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十二条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由辖区的学校协会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学校协会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四十七条管辖的学校协会有权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管辖的学校协会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八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各级学校协会协同人民政府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第五十条各级学校协会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一条省级学校协会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聋哑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学校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开除校长、班主任、学科教师: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第五章学校

第五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持,通过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果,由管辖的学校协会颁发聘书。

  选举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存档,学校和学校协会各一份。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向学校协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向学校协会提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管辖的学校协会解聘。

  

(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品行不良、殴打、侮辱、嘲笑、诬陷、蔑视学生的;

  

(二)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教育,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义务教育学校还必须进行各种竞赛活动:

文艺、体育、书法、书画、劳动竞赛,充分挖掘孩子们的想象力、创造力,营造生动活泼、健康向上、朝气蓬勃的学习氛围,本着重在参与、发挥特长、轻名次、重活泼气氛的原则;经常率领学生缅怀先烈,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主义教育。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足够的校舍、活动场所及体育设施;

  

(二)有足够符合条件的师资和员工;

  (三)有足够基本教学设施;

  (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第六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通知本辖区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按时送适龄儿童入学。

  开学两天仍有适龄儿童没入学,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5天内到适龄儿童家家访,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仍拒绝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在拒绝入学书上签字;在外地就学的,监护人必须写一份外地就学说明书。

  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被开除。

由管辖的学校协会领导委员会落实。

  第六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六十三条基本义务教育在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必须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自治地方在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同时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语言进行教学。

  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第六十六条雇用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的组织或者个人,查出一人就定为雇用童工罪,判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有期徒刑一年。

对被雇用的童工罪进行批评教育,送回原学校继续学习,老师必须耐心细致地补课,使其把学习赶上来。

如发现第二次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学校有权督促公安机关送其到工读学校学习。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教师

  第七十一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十二条教师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持招聘。

在辖区内,甘愿从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公民都能成为人民教师,通过考试择优选用,同等条件师范学校毕业生优先。

  第七十三条学历、证书只记载本人曾经学习过、学习程度如何,并不代表现在的学习程度,所以,学历、证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我们需要德智体全方面的教师。

  第七十四条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持,通知超过所需名额10%的人员到指定学校参加面试,参加人员发表就职演讲,学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和5%的在校学生(至少50名学生)代表根据其成绩单和就职演讲进行投票(基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代替学生),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果,当场和学校签定招聘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学生代表是学校协会主持人从在校学生中,通过抽签的方法产生。

  选举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存档,学校和学校协会各一份。

  第七十十五条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管辖的学校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七)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八)教师有权招收、专门培养专业人才,经学校同意,学校协会备案。

  (九)当政府不能按时足额发工资待遇时,有权集体到同级政府门口静坐示威,督促同级政府尽快支付工资待遇。

20天后还不能支付时,有权集体到上一级政府门口静坐示威,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第七十七条教师应当为学生树立榜样,积极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教师不得殴打、侮辱、嘲笑、诬陷、蔑视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带头爱护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校舍、桌椅板凳、文体器材、校园花木等,否则,照价赔偿。

行为恶劣的,学校有权提请管辖学校协会辞退。

  第七十八条教师资格由管辖的学校协会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第七十九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十条患传染病的人不得胜任教师。

  第八十一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国家鼓励发达地区的教师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穷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欠发达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八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三条教师培养一名在校专业人才,必须得到相应的奖励,县级(县级市)冠军、亚军的,5000元/人、3000元

  /人;市级冠军、亚军的,10000元/人、5000元/人;省级冠军、亚军的,20000元/人、10000元/人;国家级冠军、亚军的,40000元/人、20000元/人;教师专门招收并培养的一名专业人才,奖金加倍。

  第八十四条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研究出或专门研究出科研成果,经国家科研部门确认后,国家奖励20万元/人——50万元/人奖金。

  第八十五条专业人才是指文体、书法、书画、专科比赛等。

  第八十六条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管辖的学校协会提出申诉,管辖的学校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管辖的学校协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学校协会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学校协会应当作出处理。

否则,有权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八十八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八十九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第九十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第九十一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九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七章学生

  第九十三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都可以通过国家的正式考试进入同级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十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学校协会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县级学校协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由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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